2024年11月1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印發了《關于改進保險公司財務再保險業務監管的通知》(金發〔2024〕33號),旨在規范財務再保險合同行為、明確財務再保險相關方責任、加強財務再保險監管。
什么是財務再保險?在《通知》中,進一步明確了財務再保險(Financial Reinsurance)的范圍:“(一)本通知所稱財務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公司簽訂的主要轉移保險產品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等風險,從而有效改善分出公司償付能力的再保險合同。”
在合同行為方面,《通知》提出了以下具體要求:
1、風險綜合評級要求:財務再保險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其最近四個季度的風險綜合評級需分別達到C類及以上和BB類及以上。
2、償付能力改善限制:財務再保險分出公司通過存續有效財務再保險合同合計直接改善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超過30個百分點,超過部分不予認可。
3、收入比例限制:財務再保險分入公司因簽訂財務再保險合同獲取的收入占上一會計年度總保費收入的比例不得超過30%。
4、境外分入公司擔保要求:對于財務再保險分入公司為境外保險公司的,該境外公司最近一年內的信用評級不得低于A級,并應就其分入的財務再保險業務向分出公司提供存款資金或備用信用證等擔保。
5、禁止違法違規行為:(1)合同實際有效期限短于5年;(2)分出公司減少或消除分入公司應承擔的賠付責任,或給予分入公司在分出公司損失上升、償付能力較大幅度下降等情形下,單方面更改合同條款或提前終止合同的選擇權;(3) 簽訂“陰陽合同”、合同之外簽訂“抽屜協議”;(4)通過財務再保險合同進行監管套利、粉飾財務指標或經營數據。
在明確財務再保險相關方責任方面,《通知》提出了以下具體要求:
1、董事會審議:財務再保險分出公司簽訂財務再保險合同前,應逐案報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2、財務負責人和總精算師責任:財務再保險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和總精算師應向董事會、管理層報告簽訂財務再保險合同的目的、費用(收入)、影響等情況,并對財務再保險合同的合規性、重大保險風險測試結果、會計核算、償付能力計算的準確性承擔直接責任。
3、償付能力改善方案:財務再保險分出公司簽訂財務再保險合同后,董事會應制定償付能力改善方案,切實防范償付能力不足風險。
4、加強監測和管理:財務再保險分出公司與境外保險公司簽訂財務再保險合同的,應加強財務再保險境外分入公司之間關聯關系的監測,強化境外分入公司業務集中度和信用風險管理。
5、審慎確認和計量:財務再保險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應嚴格按照償付能力監管規則要求,使用合理的投資收益率等參數和精算假設,審慎確認財務再保險合同對保險公司認可資產、認可負債的影響,審慎計量相關風險最低資本。
6、保持一致性:財務再保險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對同一財務再保險合同重大保險風險測試結果、會計核算、償付能力實際資本或最低資本的認定原則上應保持一致。
7、信息披露:財務再保險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應在季度和年度的財務報告、精算報告、償付能力報告中對存續有效的財務再保險合同進行專項披露,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再保險合同轉移的風險、重大保險風險測試結果等內容。
8、外部審計:財務再保險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的外部審計機構應對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償付能力報告中披露的財務再保險信息發表審計意見,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再保險合同的合規性、重大保險風險測試結果、會計核算、償付能力監管指標計算的準確性。
在加強財務再保險監管方面,《通知》提出了以下具體措施:
1、報告制度:財務再保險分出公司在合同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應向金融監管總局或其派出機構如實報告相關重要信息,包括財務再保險合同交易對手、目的和預期效果等。
2、督促審慎經營: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密切關注財務再保險分出公司業務經營和投資情況,督促公司審慎經營,嚴禁公司盲目擴張業務規模和激進投資。
3、分入公司監管: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密切關注財務再保險分入公司的分入規模、轉分保情況及償付能力充足水平,督促公司切實履行財務再保險合同義務,加強風險管理。
4、監管檢查和處罰: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加強對保險公司財務再保險業務的監管檢查,對于財務再保險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存在違反本通知要求行為的,應及時采取監管措施,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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