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有時周期會比較久,尤其是涉及境外財產、調查取證、管轄權等多種因素時,本案從起訴離婚到判決即歷時四年之久,在這期間,一方所得的收益,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能不能要求分割?
§ 基本案情:
郝某與張某結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一女,郝某為陪伴子女讀書,移居國外多年,雙方在國外亦有多項財產。后雙方感情破裂,于2016年起訴離婚,因雙方財產較多,擁有多家公司、境內境外多項資產,離婚訴訟亦經歷了一審、二審,歷時四年多,直至2020年10月離婚案件才正式審結。
離婚后,郝某要求分割2017年到2020年期間張某取得的股權收益。
張某主張,應當扣減掉期間生活費用支出及債務支出。
§ 法院審理認為:
在二人離婚案件中,查詢的銀行流水截止日期為2016年11月30日。郝某在本案中固定的訴訟請求是分割張某所持有的股權自2017年2月至2020年12月期間取得的投資收益款,故本案訟爭的是張某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所取得且未予分割的財產,郝某有權予以主張。
一,關于張某個人日常生活支出費用是否應當扣減的問題;
雙方在離婚案件中查明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國內多處房產、多輛汽車,兩人名下各有近千萬的信托理財產品,持有多家公司股權、對外債權及購買股票證券等,張某與郝某分居期間,各自均有生活支出,張某主張在本案中扣減張某的生活支出有違公平,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子女生活教育費支出是否應當扣減的問題;
張某的子女曾經在澳洲接受教育,雙方均確認曾經由澳洲當地法院對其在澳洲的財產作出過處理,并對于子女教育費用亦有所涉及。鑒于本案中雙方進行離婚訴訟時已分居、兒子已經在離婚期間成年、女兒也是在國外接受教育以及夫妻各自名下財產較多、各方均有舉證負擔過子女費用等事實,本院對于張某要求扣減該項費用的意見不予采納。
三,關于張某轉給主張207萬元債務是否扣減的問題。
一方面,張某未有就上述投資收益分配款以及收款賬戶作為共同財產的內容如實申報;另一方面,張某與對方資金往來頻繁,現有證據無法證實雙方是否存在真實的債務,也無法確定是否屬于雙方在離婚時點的債務以及債務金額,該債務涉及案外人,故本院對張某要求在本案中扣除其債務意見不予采納。
§ 法院判決
張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收益款209萬元及利息(從2020年11月12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給郝某
§ 李曉云律師提示
首先,法律上,只要雙方夫妻關系沒有解除,期間所得就都屬于共同財產,但是在實務當中,訴訟離婚期間的收益,是否分割,法官會考慮雙方具體情況,酌情判定,并非都會予以分割。比如一些雙方結婚時間較短,而股權是對方婚前財產,收益金額又較高時,往往會傾向于不分割,而像本案這種,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很久,且股權本身又系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獲利支持的可能性非常高。
當然,需要收集足夠的證據,本案當中郝某即委托律師,申請了多項律師調查令,調取了張某取得分紅的詳細情況,及銀行流水的詳細信息,為法院判決,提供了充分證據,最終獲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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