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人民法院出版社聯合主辦的“送給孩子一束法治的光”普法活動暨《重返庭審現場》故事分享會(第四場)在法信書店舉行。來自全國各地的多位少年審判法官共聚一堂,講述自己在辦案中的所喜、所憂、所思、所盼。現將活動發言摘編如下,希望更多的人一起感受他們的專業精神和真摯情懷。
本期走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姜彥法官,活動現場,她講述的這個故事讓很多聽眾眼含熱淚。
“我對兩個未成年孩子的撫養權應該怎么判產生了糾結”
問:在審理過的案件中,哪個案件最能體現“法律不是冰冷的條文,而是有溫度的人性抉擇”?這個案件中有哪些細節讓你至今難忘?
姜彥法官:我想和大家分享這樣一個令我非常觸動的故事。被上訴人沈某是兩個未成年男孩兒的母親。沈某于2019年6月提起與丈夫陸某的離婚訴訟。其訴請離婚的主要事實和理由是:其與陸某婚前了解不深,相識兩個月后即閃婚。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甚至打罵,陸某對兩個孩子——大兒子陸曉宇(化名)、小兒子陸曉如(化名)不管不顧,還沾染上了吸食毒品的惡習并被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二年。一審法院綜合沈某與陸某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認為父親陸某存在吸毒惡習,雖經過兩年強制戒毒,但至一審訴訟時,其剛解除強制措施,沒有正常的工作和收入來源,認為此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所規定的“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本著“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判決兩個未成年孩子均由母親沈某撫養,并要求陸某承擔其戒毒期間兩個孩子已經產生的撫養費各20000元。一審判決后,男方陸某不服,提起上訴,其要求二審改判長子陸曉宇的撫養權歸其所有,因長子陸曉宇出生后一直跟隨陸某的父母即爺爺奶奶共同生活,形成了穩定的生活環境。另外陸某認為,一審判決其支付隔離戒毒期間兩個孩子產生的撫養費超出了沈某的訴請范圍,且長子陸曉宇的撫養支出一直由其爺爺奶奶承擔。
本案二審開庭中,作為承辦法官的我對兩個未成年孩子的撫養權都判歸女方是否適宜產生過糾結。開庭中,我進一步了解到女方系一名超市收銀員,月收入五六千元,當我問她“你有能力撫養兩個兒子嗎?”她很堅定地看著我說“法官,我可以!”當我釋明一審判決陸某承擔強制戒毒期間的撫養費處理不當,二審需對此判項改判,在經濟層面會對其產生壓力,這是否會引發其考慮將長子的撫養權給到對方時,她更堅決地表態“我會賺錢養活兩個兒子!”這個母親表現出的責任和擔當,堅定了我對她生活能力的信心。
法官與長子陸曉宇交流的場景
此后,因二審期間,長子陸曉宇已年滿8周歲,我在開庭前通知沈某將陸曉宇帶到本院少年家事審判中心,等候我在庭審后背對背地與其交流。這個孩子表現出與其母親一樣的質樸和敦厚,在我問到他生活的現狀時,他如實講目前跟隨爺爺奶奶生活,他們都對他照料得挺好,但是如果爸爸媽媽要離婚,他更愿跟隨媽媽生活,并且更愿與弟弟在一起。
“姜法官,我請了假到學校把他倆接過來了!”
綜合全案情況,雖然陸某父母給到了小家庭一些幫襯,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主體是孩子父母,陸某本人的撫養條件和能力均不理想,長子也表達了其更想與媽媽和弟弟共同生活的意愿,故本案二審維持了一審將兩個未成年兄弟判歸母親一方撫養的判項。同時基于陸某父母在陸某被強制戒毒期間確實承擔了長孫的撫養支出,且此期間沈某為孩子的撫養費支付仍應認定為是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支出,故對此段時間的撫養費無需陸某另行給付。本案實現了情感價值與經濟價值的平衡,二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情緒平穩。
一年后的“六一”兒童節前夕,我打電話給女方沈某表示我想過幾天去她所在的城市看看兩個孩子,希望她協調好兩個孩子的作息。沈某爽口答應。讓我驚喜的是,掛完電話后大約兩個小時,近中午時分,單位門衛告訴我,一個姓沈的女當事人帶著兩個男孩兒來看望姜法官了。
案件審結一年后,法官在少年家事中心回訪兩個孩子的場景
我趕忙奔向少年家事中心,沈某已等在門口,因為匆忙趕來滿頭大汗。她向我解釋道:“姜法官,我想想您的工作太忙了,我們不能再讓您操心了,我就請了假到學校把他倆接過來了!”還是在一年前與陸曉宇談心的沙發上,我牽著兩個小兄弟的手,他們都成長得很好。兩個孩子親切地喊我“法官媽媽”!那一刻,我感到所有的付出都是那么的值得。
一個優秀的法官一定是先于或多于常人去經歷、體驗和承載生命之重
問:您如何看待在文藝作品中呈現法官的“不完美時刻”?比如面對輿論壓力,或與同事的觀點沖突時如何自處?
姜彥法官:文學作品中“法官的不完美時刻”,其實這某種程度也是法官人性的真實展露。法官職業是神圣的,但法官并非神化的。他們與普通人一樣也面臨社會輿論壓力和多元價值觀的沖撞,所以在案件討論中發生裁判思路和觀點的爭議都很正常。也正是這些壓力、沖突進一步磨礪了法官的人格品質和職業操守。一個優秀的法官一定是先于或多于常人去經歷、體驗和承載生命之重的。
并且他們需要在充分歷經人生百態后,加深對民生疾苦的共情,并且通過對法律更全面的理解和精準適用,解法結解心結,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統一。如果法官不經歷“不完美時刻”,就難以全面深刻檢視自我,難以全面提升自我。
在實際工作中,我時常面臨因案件討論意見不同產生的面紅耳赤,我有壓力,但身為法律人的職業品格指引我選擇承載壓力,執守天平,無愧我心。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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