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人士為討主播歡心進行巨額打賞,配偶一方能否要求返還?摻雜“感情”的打賞行為能否算作贈與?5月24日,極目新聞記者從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結了這樣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件。
2024年5月至2024年12月間,已婚的張先生在某視頻平臺直播間結識女主播小糖(化名),并通過直播間、微信與小糖互動。小糖在得知張先生已婚的情況下,仍與張先生以“老公”“老婆”的夫妻名義互稱,兩人的聊天記錄截圖中充斥著大量超出正常主播與粉絲之間的交流對話。
張先生在與小糖交往期間,通過視頻平臺向主播小糖累計打賞62萬元,扣除平臺、簽約公司的抽取及平臺的代扣繳稅款,小糖可得收入共計24余萬元。張某之妻陳某發現后提起訴訟,要求小糖返還全部款項。
武穴法院經審理認為,一般情況下,平臺主播通過直播進行表演,用戶獲得精神文化產品,并基于主播提供直播服務的質量及效果在直播平臺上的打賞。打賞的內容會在直播屏幕中得到展示,可能得到主播的感謝或其他用戶的評價,數額高的打賞甚至會列入榜單,吸引其他用戶關注、羨慕及崇拜,由此使打賞者獲得心理上的滿足感,故一般屬于網絡服務合同中的消費行為。
直播平臺是提供內容瀏覽和搜索、信息發布、互動交流等平臺服務的提供者,張先生通過賬號使用平臺提供的包括觀看直播、進行充值打賞等各項網絡服務,其與直播平臺之間成立網絡服務合同。張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直播平臺進行充值及打賞是基于其自身意思表示的一種消費行為。
本案中,小糖與張先生突破了主播和粉絲正常的互動關系,小糖明知張先生已婚的情況下,還以戀人身份與其交往,多次以后續會結婚等理由引誘張先生打賞。且張先生打賞的數額明顯已經高于正常網絡娛樂消費水平,因此應當認定張先生部分打賞系為維護與小糖之間的婚外不正當關系,通過平臺向小糖進行的贈與。
陳女士作為夫妻另一方,以張先生違背公序良俗、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請求確認打賞無效,要求小糖返還全部款項。
小糖辯稱,“打賞屬于網絡消費”,但法院最終認定該行為構成無效贈與,判決小糖返還24萬元(扣除平臺分成部分)。判決作出后,陳某、小糖均未提起上訴,小糖在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內主動向陳某退還了24萬元。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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