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合同前的1.3畝承包地上簽署期限6年的(2007年-2013年正在生效期間的)《續簽雞棚合同》
轉讓合同前的2.1畝承包地上(2006年10月31日-2026年10月31日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正在生效。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折射基層治理深層困境
在山東臨沭縣戴家河村民小組,一份2011年的土地轉讓合同猶如投入靜水的石子,激起了基層治理的千層浪。這份本應保障權益的法律文書,卻因村委會長達16年的侵權行為淪為廢紙,暴露出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中的制度性積弊。當法治陽光遭遇權力任性,如何守護農民的"命根子",成為擺在基層治理面前的時代之問。
轉讓合同后的《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用于養殖
合同約定目的用于養殖
合同失效背后的法治困境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愿有償原則。但在戴家河事件中,村委會未經承包方同意,擅自拆除承包地上的養雞大棚,將2.1畝土地長期閑置,明顯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這種"先侵權后簽約"的操作,使轉讓合同喪失了合法性基礎。
法律專家指出,根據《民法典》第153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村委會的侵權行為已構成對承包方合法權益的嚴重侵害,在此前提下簽訂的轉讓合同自始無效。更值得警惕的是,這種"以權代法"的治理方式,正在消解基層法治的根基。
2008年正月侵權前(戴振杰2.1畝土地承包地)
2008年正月侵權后至今留下的滿目瘡痍(16年的土地荒蕪)
土地閑置暴露的治理短板
16年的土地荒蕪,不僅造成戴振杰個人經濟損失超過百萬元,更導致集體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這種"雙輸"局面,凸顯出農村土地管理中的三重矛盾:
1. 權力邊界模糊
臨沭縣戴家河村民小組既是土地發包方又是管理者,角色錯位導致監管缺位。戴家河事件中,村委會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將集體土地視為可任意處置的"自留地"。
2. 補償機制缺失
土地被侵權后,戴振杰未獲任何補償,折射出農村土地糾紛中"重征收輕補償"的積弊。現行法律雖規定了補償原則,但具體標準和程序在實踐中往往落空。
3. 救濟渠道不暢
戴振杰長達16年的維權歷程,暴露出基層矛盾化解機制的低效。當行政調解、司法訴訟等途徑都難以奏效時,農民只能陷入"維權困局"。
重構土地治理的法治邏輯
戴家河事件不是孤例,而是農村土地糾紛的典型樣本。據農業農村部統計,2024年全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達32.7萬件,同比上升18%。這警示我們,必須從制度層面破解土地治理難題:
1. 明晰權力清單
推行村委會權責清單制度,明確土地發包、流轉等關鍵環節的程序規范,建立重大事項集體決策機制。
2. 完善補償體系
制定統一的土地侵權補償標準,建立土地閑置損失評估機制,確保被侵權農戶獲得合理賠償。
3. 強化司法保障
建立農村土地糾紛專業化審判機制,探索"裁審銜接"新模式,讓司法成為農民權益的最后防線。
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背景下,土地制度改革必須堅守法治底線。戴家河事件啟示我們,唯有構建"產權明晰、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現代農村產權制度,才能讓農民真正成為土地的主人。當法治精神在基層落地生根,那些荒蕪的土地終將重新煥發生機,為鄉村振興注入不竭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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