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一篇題為《漣源市一案件被指判決不公,村民聯名請求婁底市中院主持公道》文章被多家媒體轉發并引發公眾關注。該文章中的當事人漣源市七星街鎮雷鳴村采石場全體合伙人(60人)代表易新標、胡松茂、肖進冬、李新民通過網絡媒體反映漣源市人民法院主審法官龔躍雄違背審判原則,擅自否定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涉嫌“葫蘆僧判斷葫蘆案”的問題。這些村民代表希望通過媒體的報道,能夠引起婁底市監察委、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紀檢組領導的重視,對漣源市人民法院法官龔躍雄“葫蘆僧判斷葫蘆案”的問題進行立案調查,替他們討還公道。他們愿意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屬實,愿意負法律責任,與他人無關。據這60名舉報村民代表講,該案件已經于2025年4月3日上午9.00在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301審判庭開庭審理,主審法官是民一庭法官童贊輝,助理是李玲。村民期待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能夠糾正一審錯誤判決,還他們一個公道。
易新標、胡松茂、肖進冬、李新民提供的事情經過:一九八九年三月,雷鳴村以村民集資入股,村集體組織經營的形式成立了集體性質的石灰石采石場,該采石場的原始開挖經費由該村32個村民提供。一九九二年,采石場辦理了村屬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采礦許可證。一九九三年后,采石場承包給個人經營,承包者每年向村交納一定數額的承包金,32個村民股東依利潤比例分紅。二000年初,發包遇到阻力,承、發包方均認為現有經營模式既不科學,也不便于經營管理,雷鳴村每年收取一定的承包金后,既要承擔采石場安全事故風險等各種費用,又要負責處理各種矛盾,而采石場股東不擔風險。針對上述問題,村、支兩委在鎮政府的指導組織下于二00一年三月召開了雷鳴村村民組長、黨員、村民代表參加的村、支兩委擴大會,并做出了出租采石場及進場公路的決定。在這次會議上,承、發包雙方簽訂了《租用合同書》。該“合同書”約定:甲方,雷鳴村委會;乙方,雷鳴石灰石股份公司。一、原雷鳴村采石場在雙方簽字生效后報請有關部門更改為“雷鳴石灰石股份有限公司”。二、村所管轄的礦區從即日起租用給乙方管理發包,甲方只收取乙方每年的場地過路費二萬九千八百元。三、現采空區租借給乙方長期經營管理為業。四、交款方式,每年農歷正月十五日交清,此數額長期不變。如乙方不能按時交納此款,甲方有權停止乙方生產,終止合同。甲方代表陳盛文等17人簽字,乙方代表曾天壽、胡松茂等4人簽字,鎮政府肖冬生、陽其一簽字。合同簽訂后,乙方組織采石場的生產經營。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乙方辦理了漣源市七星街鎮雷鳴石灰石采石場個體工商戶管業執照。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辦理了采礦許可證。隨后的十幾年里,采石場的合伙人增加到60人,采石場也經過多次轉包。
我們的雷鳴村采石場自2020年1月1日被李軍勇、彭情等人請社會上的勢力威脅原股東(七星街派出所有記錄)霸占、強采至今。為了維護我們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們曾于2021年2月8日向漣源市法院起訴被告李軍勇、彭情等要求確認我們為雷鳴采石場的合法所有人,判令被告立即退出采石場,并判決確認被告李軍勇與彭情所簽訂的虛假《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無效。該案先后歷經三任承辦法官,最先是在廖慶華庭長主持下進行了兩次開庭審理,后被移交給李衛華庭長承辦。李庭長以審限將至為由建議我們先撤訴再重新起訴以免影響法院的績效。出于尊重法官,我們隨即申請撤訴后又重新于2021年12月3日向法院再次起訴。而后,又在承辦法官劉文光庭長的主持下進行了兩次庭審。因為李軍勇、彭情等人財雄勢大,利用各種勢力在干擾著法院辦案,導致案件久拖不決,超過了法定期限,依然沒有結果,劉法官多次審而不判,拖了兩年時間后才宣判駁回我們的訴求。隨后,我們向婁底市中院提起上訴,婁底市中院撤銷了漣源法院(2021)湘 1382 民初 4891號民事判決書,發回漣源市人民法院重審。
漣源市人民法院主審法官龔躍雄經過審理后于2024年12月30日做出判決,認為我們這60名合伙人沒有優先承租權。再次駁回60人的訴訟請求。對于漣源市人民法院主審法官龔躍雄的如此審判結果,我們60名原告均認為這是典型的“葫蘆僧判斷葫蘆案”,理由如下:
1、一審法院主審法官龔躍雄認定“在龔賢初經營期間,全體合伙人(60人)作為甲方委托肖步青、陳秋湘、胡松茂,于2009年1月18日與作為乙方的龔賢初、胡步桂等6人簽訂承包期為11年(2009年-2019年)的《承包協議》”是錯誤的。事實上,全體合伙人并未委托肖步青、陳秋湘、胡松茂等人,全案卷宗也沒有這樣的授權委托手續方面的證據。
2、一審法院主審法官龔躍雄認定"2017年12月26日,陳志強與李軍勇簽訂《轉讓協議》,約定雷鳴洞采石場六于2013年7月16日成立,并由陳志強個人投資經營,其愿意將雷鳴洞采石場六的全部資產包含全部出資作價200萬元轉讓給李軍勇。2017年12月26日,雷鳴洞采石場六辦理了延續營業執照有效期的手續,并將投資人由陳志強變更為李軍勇”是錯誤的,是枉法裁判。對此,我們既提供了陳志強的證言,也申請了陳志強通過視頻出庭作證,陳志強證實他從未將案涉采石場轉讓給任何人,從未收取過李軍勇的所謂轉讓費,其也沒有資格對此進行轉讓,《轉讓協議》或工商登記手續中如有其簽名,均系偽造的。既然是偽造的材料和工商登記,不但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人民法院還應當查明偽造的原因、事實,并依法對偽造材料的人員進行處罰。像對本案這樣重大案件中所涉的材料予以偽造,人民法院還應當作為刑事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刑事立案,否則就是瀆職!本案的一審法官龔躍雄卻反其道而行,不但對偽造的材料不予追究,反而對其予以認定。
3、一審法院主審法官龔躍雄認定“2019年11月6日,李軍勇將其在雷鳴洞采石中的股權作價2000萬元轉讓給彭情和彭軍安,因李軍勇在開辦雷鳴洞采石場過程中,與彭情、彭軍安之間存在經濟往來,在轉讓股份時沒有當時支付2000萬元的憑證”是不全面的,是不準確的,是有意避重就輕的忽略關鍵事實的表現。一審中,李軍勇和彭情惡意串通稱這2000萬元是抵銷了其經濟往來,然一審法院卻對此不聞不問、裝聾作啞、避而不談。既然是有經濟往來,那么是何種往來,又有多少往來,有無依據.......既然一審判決對此作為事實認定,則無法避免前述系列問題。
4、一審法院主審法官龔躍雄認定“肖步青自2013年起至2020年10月27日一直在該采石場工作,應當知道采石場及經營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注銷、注冊登記的情況”是錯誤的、毫無證據支持的。事實上,肖步青2013年-2017年間都在山西、貴州等外省務工。更何況,即使肖步青在采石場從事勞務,其為什么就理應知道經營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注銷、注冊登記的情況呢?這些都不是必須公示或者告知所有礦區勞動者的事實,肖步青僅作為一個普通勞動者,法律憑什么推定他就理應知道?
5、2013年,肖步青申請成立漣源七星街鎮雷鳴石灰石采石場后,與案外人陳志強惡意串通并以虛假、違法的轉讓協議將采石場轉讓給陳志強,后龔賢初又冒用陳志強的名義注銷了漣源七星街鎮雷鳴石灰石采石場。這一系列事實,我們提交了相應的證據,但卻均未得到一審法院的認定。
6、一審法院主審法官龔躍雄適用法律嚴重錯誤。一審法院以“《租賃合同書》在2021年3月8日到期。由于簽訂的《租賃合同書》約定是由成立的“雷鳴石灰石股份有限公司”租賃場地,其目的是為在該場地的采石場提供場地,并非將場地租賃給個人使用,故原告等人并不擁有該場地的優先承租權;租賃合同到期后,第三人雷鳴洞村委會將場地繼續租賃給在該場地經營采石場的被告漣源雷鳴采石公司,收取相應的租金,并不違反合同的約定”為由,認為上訴人對案涉場地沒有優先承租權,是錯誤的。(2003)婁中民三終字第34 號終審民事判決書中明確認定我們享有優先承租權。
7、一審法院主審法官龔躍雄以“案涉場地最初進出采石場的公路、橋梁所占用土地部分屬于雷鳴洞村集體所有,部分屬于鋪子組、肖家組集體所有;依據《租賃合同書》的約定,對之后掘進的采空區,承包經營人也只有租借使用的權利,故在承包期滿后,承包人不再擁有采石場進出道路、橋梁及采空區的所有權”為由,認為案涉采石場場地使用權屬于第三人雷鳴洞村委會集體所有或鋪子組、肖家組組集體所有,同樣是錯誤的!同樣也是與一審判決所引用的(2003)婁中民三終字第34號終審民事判決結果相矛盾的!
如前所述,如果一審法院尊重婁底中院(2003)婁中民三終字第34 號終審民事判決書中明確認定我們享有優先承租權的判決結果,保護了我們關于優先承租權的法定權利,則我們無論何種條件都要繼續承租案涉場地,承租了案涉場地理應具有場地的租賃、使用權。對于案涉場地,我們從未向任何一級法院主張過所有權,而一審法院卻混淆概念的認為我們沒有案涉場地的所有權。我們既然沒有主張所有權,也無需法院來認定我們有沒有所有權的問題。
8、一審法院主審法官龔躍雄以“采石場的經營權應當歸被告漣源雷鳴采石公司所有。采石場的經營需要行政機關予以行政許可,而行政許可對象必須是具有一定資質的生產經營企業:被告漣源雷鳴采石公司系經批準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屬于采礦權許可的對象范圍,而原告方均系自然人,不屬于采礦權的許可對象。同時,原告方之前所設立的采礦主體,包含雷鳴洞采石場一到雷鳴洞采石場七均已經注銷,已經不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無法成立采礦權的許可對象”為由,認為我們作為自然人不可能成為采礦權主體。既然我們不能成為采礦權人,其也無法擁有采石場的經營權。一審法院主審法官龔躍雄在進行此項述理及評判前疏略了李軍勇偽造材料、陳志強從未將采石場轉讓給任何人的基本事實。如果李軍勇按照承包協議的約定及時交還采石場及相關證照,上訴人分分鐘可以申請注冊公司。而現在的問題是,李軍勇利用虛假的材料強占采石場,反而被法院認定為合法,這豈不是鼓勵、助長誰強誰就能搶、誰偽造誰就有理的歪風邪氣嗎?這與我們的基本公序良俗是背道而馳的,也是違背社會主義價值觀的體現!如果這樣的判決不被糾正,其不良社會效果等同、甚至遠遠大于南京法院彭宇案的判決。
綜上所述,60名合伙人代表易新標、胡松茂、肖進冬、李新民認為:現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嚴重錯誤、適用法律嚴重錯誤,其判決結果亦隨之錯誤,一審法院主審法官龔躍雄是典型的“葫蘆僧判斷葫蘆案”。故此,我們特上訴至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請依法支持我們的上訴請求。也請求媒體給予關注曝光,以期望引起婁底市監察委、婁底市中院領導的重視,成立專案組對漣源市主審法官龔躍雄“葫蘆僧判斷葫蘆案”的問題進行立案調查,替我們討還公道。我們愿意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屬實,愿意負法律責任,與他人無關。
據這60名合伙人代表講:本案在2025年4月3日上午9.00在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301審判庭開庭審理,主審法官是民一庭法官童贊輝,助理是李玲。他們期待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能夠糾正一審錯誤判決,還他們一個公道。
來源《中視財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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