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社記者 侯勁松 □通 訊 員 宋宇欣
乘坐出租車時,遇到司機惡意繞路怎么辦?上海市民付先生就遇到了如此“不走尋常路”的司機,導致打車費用增加,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他以出租車繞路構成欺詐為由,將出租車公司起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要求對方“退一賠三”。那么,司機故意繞路的行為究竟是否構成欺詐?賠償金額又該如何確定?
司機執意繞路,沒能瞞過“熟客”
付先生家住上海,因為工作原因,經常從浦東機場打出租車回家。某天下午,他像往常一樣坐上一輛出租車準備回家,車行駛不久,他便覺得不太對勁。
原來,出租車司機王某的行車路線,既偏離了付先生以往熟悉的常規路線,也與車內導航系統所規劃的路徑截然不同。行駛中,按照導航指示,車輛應向左行駛,可司機王某卻執意右轉。付先生當即要求王某按照導航路線行駛,卻被王某拒絕,并回懟“你不懂,我們天天走”。待抵達家中,付先生仔細比對,發現相較往常,發票上所顯示的里程數及對應費用有明顯增加。
當天晚上,付先生便撥打電話進行投訴。之后,經過該出租車所屬的上海某出租車公司測試,發現當天王某確實多繞路行駛了1.5公里,于是出租車公司致電付先生,承認王某繞路的事實,并表示愿意向付先生退賠20元。付先生不滿賠償方案,遂起訴至浦東法院,要求“退一賠三”,即退還216元打車費和24元高速費,并賠償三倍打車費用648元。
法院認定被告構成欺詐
庭審中,出租車公司辯稱,出租車駕駛員雖有繞路情況,但該行為不構成欺詐,僅愿意根據相關規定向乘客補償20元。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出租車駕駛員的繞路行為是否屬于欺詐。欺詐是指行為人故意欺騙他人,使對方陷入錯誤判斷,并基于此錯誤判斷作出意思表示的行為。法院認為,出租車駕駛員作為從事駕駛服務的專職人員,理應清楚最優行駛路線,但其偏離合理運輸路線,行駛非必要公路里程并據此加收服務費用,導致乘客利益受損,應當認定構成欺詐。出租車駕駛員系出租車公司合同義務的履行輔助人,其所實施欺詐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當由出租車公司承擔。
關于賠償金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對于付先生提出的要求就全部打車車費“退一賠三”的訴請,法院認為,在整個行程中可以明顯區分繞路部分的情形下,要求就全部車費“退一賠三”有違公平,且非繞路部分的車費和過路費是付先生應承擔的必要費用,并不屬于其損失。
最終,法院酌情確定出租車公司僅對繞路部分多收取的19.80元車費進行退還并予以賠償。因以該基數按三倍計算的賠償金不足500元,法院依法確定賠償金額為500元。一審判決后,付先生不服提出上訴,后被駁回,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服務行業應秉持誠信原則
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南匯新城人民法庭法官張磊表示,伴隨出租汽車行業蓬勃發展,也出現了一些出租車拒載、甩客、繞路等現象。出租車駕駛員作為出行服務的直接提供者,必須秉持誠信原則合法經營,恪守職業道德規范。出租車公司也應當勇挑行業規范的重擔,加強對司機的職業道德教育,增強司機的服務意識。同時,乘客在搭乘出租車時也要提高警惕,避免自身權利受損。唯有各方齊心協力,才能共同推動出租車行業邁向健康、有序的發展軌道。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案中,出租車駕駛員不顧乘客要求和導航指示強行繞路,致使乘客里程增加、利益受損,該行為被法院認定為欺詐。倘若出租車駕駛員是應乘客要求,或是在充分征得乘客同意后改變行駛路線,進而導致里程與費用有所增加,則不構成欺詐。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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