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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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執行,被法官告知,被執行人財產已經全部被其他法院查封,沒有財產可供執行,這時候,申請人是不是就沒辦法了?
別著急,還可以申請“參與分配”。
法律規定,如果被執行人是公民和其他組織(非法人),即使資產已被多重查封、凍結的,其他債權人還可以通過“參與分配”的形式,按債權債務比例參與被執行人前面已查封財產的分配。
什么是“參與分配”?
參與分配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的過程中,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申請參與執行程序,并要求就執行所得共同受償的一種法律制度。
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被執行人為非法人的(自然人、合伙、事業單位等非公司組織),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生效判決或強制執行公證)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法官如果告訴你被執行人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就屬于上述規定的情形,這時候就要及時向相關法院提出《申請書》,申請參與分配。
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還可以主張優先受償。普通債權,法院原則上會按照申請人債權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清償后的剩余債務,被執行人還得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
周軍律師提醒,如果您的債權符合法律規定,就要積極申請參與分配,爭取應有的財產份額,更好的維護自己權益!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六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第五百零七條 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
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
第五百零八條 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并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后的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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