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階段正是未成年人成長的關鍵時期,未成年人在此階段也易受負面因素影響而產生心理問題,而家庭作為個人接受教育的起點和基點,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發展狀況,加強親子陪伴,言傳與身教相結合,采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發展、健康成長的方式方法實施家庭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應當承擔起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努力成為“合格”家長,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以案釋法
陸某與劉某相識于網絡,經自由戀愛后登記結婚,兩人婚后于2010年生育一子名小勇(化名)。后兩人感情破裂并分居,陸某訴至青浦區人民法院要求離婚。庭審中,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但對小勇的撫養權存在爭議,均認為對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長的情形。經與陸某、劉某多次溝通,通過與小勇線上談話的方式了解其真實想法及生活狀況后,承辦法官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為原則,綜合案件情況、雙方撫養條件、未成年人個人意愿等因素,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陸某與劉某離婚;小勇隨母親陸某共同生活,父親劉某則定期支付撫養費直至小勇年滿18周歲止。2022年7月,該判決生效。
案件判決后,承辦法官牽掛小勇,故對陸某進行判后回訪,了解到小勇不愿與他人交流,于是與青浦區婦聯干部一同來到陸某家中了解情況。陸某表示,其為初中學歷,獨自一人照顧小勇難以找到合適的工作,只得打游戲幫他人代練升級賺錢補貼家用,并且因疏忽導致對小勇缺乏關心。承辦法官及區婦聯干部認為,家長是子女的終身教師,家長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會對孩子有潛移默化的影響,而陸某以網絡代練為工作顯然不利于小勇的身心健康和長遠發展。
2022年9月1日,青浦區人民法院向陸某發出《家庭教育令》,責令陸某:依法積極正確履行監護職責,做好對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適時調整工作性質,遠離網絡游戲,積極與學校老師多聯系、多溝通,保持與老師至少每周一次的聯系頻次,切實履行監護職責,承擔起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陸某簽收《家庭教育令》后,承諾將認真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按照教育令所載內容履行監護職責,愿意積極尋找新工作并融入社會生活,提高自身網絡素養,言傳身教,為孩子做一個好榜樣。
法治建議
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進法》正式實施,對家長“依法帶娃”提出要求,將家庭教育納入國家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法治化管理軌道。家庭教育令是《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的約束和懲戒父母未積極履行家庭教育職責的有力司法手段,是家庭教育從“家事”上升到“國事”的體現。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判后回訪階段向當事人頒發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司法職能,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生動體現。本案家庭教育令頒發后,多家主流媒體進行轉載報道,受到社會多方關注,極大發揮了引領示范作用。
為護航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
對此,建議如下:
● 家長應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加強家庭教育意識,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觀念,言傳身教、以身作則,發揮榜樣力量,做好子女的終身教師。
● 基層組織重視家庭教育引導。可以組織各類家庭教育講座、培訓活動,提升社區家長教育能力;設置家庭教育咨詢點或熱線,安排專業人員為家長解答教育中的困惑和問題;組織親子活動,增進親子感情,引導家長更好與孩子互動;開展優秀家庭教育示范評選工作,在具有相當離婚率的當下,該類評選可適當考慮樹立離異家庭仍配合做好家庭教育的典范,推動整體家庭教育水平提升。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創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環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應當協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一)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張狂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七)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并進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參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八)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
(九)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十)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
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責任編輯 | 楊一帆
文字 | 青浦法院 徐慧 王婷
版面編輯 | 周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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