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并購重組中,小股東常以“未參與實際經營”為由拒絕履行業績補償承諾。本文結合最新監管案例與司法裁判規則,解析法律邊界并提出實務建議,為投資者和交易方提供風險防范指南。
一、典型案例:2.28%股權小股東的“甩鍋”爭議
2021年,某上市公司F通過資產置換收購Z公司股權,交易對手方S(持股2.28%)承諾Z公司未來三年業績目標。然而,Z公司連續三年未達標,S以“未參與經營”“無法核查財務真實性”為由拒絕補償。經多次催告無果后,F公司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S需全額履行業績補償義務,監管部門亦對S作出通報批評。
爭議焦點:
未實際參與經營是否構成豁免理由?
小股東的抗辯為何不被監管認可?
二、法律分析:業績補償承諾的“剛性約束”
1. 承諾即責任,無關股權比例
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若交易定價基于未來收益預期,交易對手方必須簽訂業績補償協議。即使小股東持股比例低(如案例中的2.28%),一旦作出承諾,即視為對交易定價的認可,不得以“未參與經營”為由免責。
監管邏輯:
業績補償是交易對價的調整機制,與股東是否參與經營無直接關聯;
若允許隨意豁免,將損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資者利益,破壞市場公平性。
2. 司法裁判的“契約精神”導向
在江蘇中賽環境科技與金鴻控股的股權糾紛案中,法院明確指出:“未參與經營”并非法定免責事由。裁判要點包括:
協議未約定“不參與經營可豁免補償”;
市場風險(如股價下跌)不構成抗辯理由;
舉證責任在承諾方,需證明對方存在惡意干預。
三、實務啟示:小股東如何規避風險?
1. 審慎簽署承諾條款
談判階段:爭取“不參與業績對賭”或設置補償上限;
條款設計:明確約定“若因其他股東干預導致業績未達標,可減免責任”。
2. 保留關鍵證據
定期要求查閱財務賬簿,留存溝通記錄;
若發現大股東不當操作(如轉移資產),及時通過訴訟保全權益。
3. 關注監管動態
2023年《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明確:僅因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不可控因素可申請變更承諾,主觀經營問題不在此列。
四、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俞強律師(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指出:
“業績補償承諾的本質是風險共擔機制。小股東若選擇參與對賭,需充分評估標的公司經營能力,并在協議中設置‘防火墻條款’。建議引入第三方審計機構定期復核業績數據,避免信息不對稱導致的被動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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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提示
本文內容僅作參考,具體案件需結合實際情況咨詢專業律師。
黃金句子:在資本市場的博弈中,契約精神是最后的護城河。
(本文關鍵詞:上海律師、基金律師、業績補償、小股東權益、并購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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