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單,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如需轉載授權,請私信作者本人(ID:wd3410)
經常收到這樣的咨詢,有商戶,也有支付平臺,普遍的反饋就是:關于信用卡套現達到多少錢會立案,說法不一,網上查詢的資料混雜,搞不清應該以哪個為準。
關于100萬元的立案標準,
來自2018年12月1日兩高《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2018解釋”)第12條,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即可立案追訴,對應的是套現數額達100萬元,或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或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如果套現數額達500萬元,或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或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則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基準刑升格為五年至十五年。
以上是針對組織和利用POS機為他人提供套取現金服務的人員的規制措施。
對于套現客戶(即持卡人)而言,若存在惡意透支的情形,則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關于500萬元的立案標準,
來自2019年2月1日兩高《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2019解釋”)第1條及第2條,使用受理終端或網絡支付接口,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屬于“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非法支付數額達500萬元或違法所得達10萬元的,以非法經營罪立案追訴,基本刑是五年以下;非法支付數額達2500萬元或違法所得達50萬元的,基準刑升格為五年至十五年。
同樣是信用卡套現,為什么會有兩套適用標準,難道真的是“法條打架”?
當然不是。
注意看這兩個司法解釋對于“信用卡套現”的具體描述:
《2018解釋》指的是“使用POS機終端”以“現金退貨”等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
《2019解釋》指的是“使用受理終端或網絡支付接口”以“交易退款”等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
顯然,前者就是典型的傳統信用卡套現,交易場景發生在線下,交易取消,商戶退貨,持卡人拿到的是現金;
后者是以第三方或銀行的收款碼為媒介,交易場景一般發生在線上,持卡人或第三方支付機構以信用貸方式付款后,商戶再將資金支付到持卡人賬戶(交易退款)或其他指定賬戶(虛構交易、虛開價格)。
因此,從立法本意來看,傳統信用卡套現一般適用《2018解釋》,收款碼套現一般適用《2019解釋》。
從不同套現模式的效果來看,傳統信用卡套現往往需要大量的真實持卡人,而信用卡的授信額度各有不同,而且需要交付現金,這就決定了很難以這種方式在短時間內套取大量現金,故立案追訴標準相對較低,《2018解釋》設定為套現100萬元,或造成金融機構逾期資金20萬元或經濟損失10萬元。
相比之下,收款碼套現脫離了線下時空和現金交付的限制,在移動支付和網絡技術的介入下,幾乎可以不間斷地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的方式向指定賬戶套取資金。實務中,這類套現方式的涉案流水可以輕松達到上千萬元甚至數億元。因此,針對收款碼套現的立案追訴標準相對較高,《2019解釋》設定為套現500萬元或違法所得10萬元。
對此,最高檢和公安部于2022年發布《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將上述兩種套現方式的立案標準納入為第71條第(二)項第2款“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和第4款“POS機套現業務”。
值得注意的是,收款碼套現方式只是上述第2款“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其中一種情形,“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實際對應著多種情形,但立案標準均為流水達500萬元或違法所得達10萬元。
然而,司法解釋是一回事,法律適用又是另一回事。
在司法實務中,針對上述兩種套現方式,一部分辦案機關存在錯誤適用的情況,尤其是將《2018解釋》的100萬元立案標準適用于涉收款碼套現案件,人為地降低了入罪門檻,導致一些涉案流水不足500萬元的當事人被錯誤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適用哪個立案標準,取決于具體的套現方式和特征,但這就需要準確判斷涉案事實和證據,從具體的業務模式逐一比對分析,才能挖掘出有利的辯點,進而爭取理想的案件結果。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