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宇依據《蘇州市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規及地方政策,結合蘇州市各行政區最新文件,梳理全市宅基地及城市更新標準如下:
一、市級宅基地政策標準
1.宅基地面積
基本標準:市轄區及人均耕地≤1/15公頃的縣級市,每戶≤135㎡;與已婚子女合住且總人數≥6人的家庭≤200㎡;人均耕地>1/15公頃的縣級市,每戶≤200㎡。
房屋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70%。
- 法律依據:《蘇州市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2.建筑層數與高度
層數:一般不超過3層,部分區縣嚴控為2層。
檐口高度:普遍限制在7.8-8.8米之間(具體以地方標準為準)。
3.樓間距與退讓
需符合《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確保采光、消防安全。
二、各行政區宅基地及建設標準
1. 姑蘇區
- 宅基地面積:≤135㎡(6人合住可200㎡);
- 建筑面積:按市級標準(≤宅基地面積70%×層數);
- 建筑層數:2層;
- 高度限制:按市級要求;
- 城市更新:2025年改造75個老舊小區,優先貨幣化安置。
- 建筑管理:無新增宅基地審批,以城中村改造為主;2025年計劃改造75個老舊小區,涉及297棟居民樓。
依據:《姑蘇區城中村改造項目(碩房莊北等12個城中村)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公示》。
2. 虎丘區(蘇州高新區)
- 宅基地面積:135㎡或200㎡(具體135㎡或200㎡結合家庭人口由街道審核);
- 建筑面積:占地面積≤宅基地的70%;
- 建筑層數:2層,嚴禁地下室;
- 高度限制:檐口≤7.8米,屋脊≤10.7米;禁止地下室。
- 樓間距:未明確,需滿足規劃退讓要求。
依據:《蘇州高新區(虎丘區)農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指導意見(試行)》(2019)。蘇高新管〔2019〕178號。
3. 吳中區
- 宅基地面積:≤135㎡(超面積翻建需核減);
- 建筑面積:占地面積≤70%×135㎡=94.5㎡;
- 建筑層數:一般2層,符合規劃且四鄰同意可建3層;
- 高度限制:檐口高度未明確,但要求與毗鄰建筑協調。
- 樓間距:需滿足日照、消防及村莊規劃。
- 特殊政策:太湖沿岸風景區納入村莊規劃管理,允許有條件區域審批3層。
依據:吳政辦〔2016〕107號、《吳中區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2023)。
4. 相城區
- 宅基地面積:≤135㎡(6人合住可200㎡);
- 建筑面積:占地面積≤70%;
- 建筑層數:一般≤3層;
- 高度限制:未明確;
- 翻建要求:重點村可“四原”翻建(原地、原面積、原高度、原朝向);一般村莊禁止新建。
依據:《關于加強和規范相城區農房規劃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2019)相政規字〔2019〕3號。
5. 吳江區
- 宅基地面積:大戶(5人以上)≤200㎡,中戶(3-4人)≤170㎡,小戶(1-2人)≤120㎡;
- 建筑面積:占地面積≤70%;
- 建筑層數:2層;
- 高度限制:檐口≤8.8米;
- 特殊政策:允許宅基地跨自然村平移(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試點)。
依據:《蘇州市吳江區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實施意見(試行)》吳政規字〔2014〕4號。
6. 蘇州工業園區
- 政策范圍:宅基地無新增審批,住房困難家庭通過安置房保障。動遷戶住房保障,非傳統宅基地管理;
- 保障標準:人均住房面積<28㎡,可購買完全出售型住房或領取購房補貼。
依據:《蘇州工業園區農村動遷居民住房困難家庭住房保障暫行辦法》蘇園國土規字〔2011〕1號。
7. 常熟市
- 宅基地面積:≤200㎡;
- 建筑面積:占地面積≤70%,總建筑面積≤140㎡×2=280㎡;
- 建筑層數:2層,允許閣樓(前墻高度≤2.2米,不計入建筑面積);
- 高度限制:層高≤3.5米;
依據:《常熟市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常政辦〔2018〕165號。
8. 張家港市
- 宅基地面積:≤160㎡;
- 建筑面積:占地面積≤120㎡,總建筑面積≤300㎡;
- 建筑層數:≤3層(允許3層);
- 高度限制:未明確,但需與毗鄰建筑協調;
- 特殊規定:鼓勵適老化設計,允許建設地下室(需符合規范)。
- 依據:張政發〔2022〕10號、《關于推進農房翻建的激勵措施》。
9. 昆山市
- 宅基地面積:≤200㎡;
- 建筑面積:總建筑面積≤280㎡(2層×140㎡/層);
- 建筑層數:2層,嚴禁地下室;
- 風貌要求:體現江南鄉村特色。
依據:《昆山市農村房屋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昆辦發字〔2023〕34號。
10. 太倉市
- 宅基地面積:≤200㎡(翻建時超面積需核減);
- 建筑面積:未明確,按市級標準(占地面積≤70%);
- 建筑層數:未明確層高限制,但要求從嚴控制主房及附屬用房。
依據:《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暫行)》太委農辦發〔2021〕17號。
全市差異評述:
- 面積上限:張家港最嚴(≤160㎡),吳江按人口動態調整,其他地區多為135-200㎡;
- 層數:張家港、相城允許3層,其余普遍限2層;
- 風貌管控:昆山、張家港、吳中強化江南特色,工業園區側重安置保障。
三、翻建與擴建規定
1.翻建條件
- 危房需鑒定為C/D級,符合“四原”原則(相城、張家港);
- 非拆遷村經村民自治同意后可翻建(吳中、張家港)。
2.擴建限制
全市原則上禁止擴建,僅允許原址、原面積翻建。
四、超面積處理及處罰
1.處理措施:
翻建時強制核減至標準內(吳中、吳江、太倉);
違規建筑責令拆除,罰款或沒收違法所得(《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
2.監管機制:
縣級部門100%入戶核查,審計追蹤資金使用(張家港);
濫用審批權將追責(《蘇州市鄉村建設條例》)。
五、城市更新政策要點
1.省級要求
歷史城區可優化日照、退讓等指標(“優化不惡化”原則);
支持產業用地混合轉換(如社區養老、充電樁配套)。
2.蘇州實踐
姑蘇區:老舊小區改造與貨幣化安置結合,張家港試點“非拆遷化更新”;
吳江區:土地綜合整治試點,推動宅基地跨村平移。
六、政策依據
市級依據:
《蘇州市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蘇府〔2003〕66號文發布,根據2019年1月3日蘇府規字〔2019〕1號文修正)
《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見》(蘇市委農辦〔2021〕43號)
《蘇州市鄉村建設條例》
地方依據:
《姑蘇區城中村改造項目(碩房莊北等12個城中村)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公示》
《蘇州高新區(虎丘區)農村住房規劃建設管理指導意見(試行)》蘇高新管〔2019〕178號
《關于吳中區農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吳政辦﹝2016﹞107號
《吳中區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2023)
吳中區其他政策:《吳中區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吳中區農村房屋建設管理考核細則》《吳中區農民自建房屋施工質量安全指導意見》
《關于加強和規范相城區農房規劃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相政規字〔2019〕3號
相城區其他政策:《農村房屋預拆遷實施辦法》、《農村拆遷房安置實施意見》、《農村居民危房、缺房戶安置實施意見》《相城區度假區(陽澄湖鎮)宅基地房屋搬遷安置補償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2023)
《蘇州市吳江區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實施意見(試行)》吳政規字〔2014〕4號
《蘇州工業園區農村動遷居民住房困難家庭住房保障暫行辦法》(蘇園國土規字[2011]1號)
《常熟市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常政辦發〔2018〕165號)
《常熟市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常政辦〔2018〕165號)
《張家港市農村住房條件改善五年實施方案》
《關于進一步加強張家港市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2023)
《關于推進張家港市農房翻建的若干激勵措施(試行)》
《關于市十五屆人大三次會議 第 059 號代表建議的辦理意見》
張家港市樂余鎮《樂余鎮農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樂政發規〔2024〕1號
《昆山市農村住房條件改善五年行動方案(2022~2026年)》昆辦發字〔2023〕34 號
《關于開展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若干意見》(昆委〔2021〕15號)
《昆山市農村宅基地資格權管理指導意見(試行)》(征求意見稿)
《昆山市農村房屋風貌管控管理規定(試行)》
《昆山市農村房屋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太倉市《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暫行)》太委農辦發〔2021〕17
省級文件: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2021年修訂)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2019年修正)
江蘇省《關于加強和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蘇農經〔2020〕11號)
《江蘇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關于加強縣鄉全域國土空間規劃促進城鄉融合發展的通知》(蘇自然資函〔2024〕806號)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城市更新行動的若干政策措施》
阿宇注:本文根據公開政策整理,僅供參考,實際執行以屬地最新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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