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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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常出現當事人以民間借貸關系為由提起訴訟,而法院認為是其他法律關系的情形。
若法院經審理查明,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并非民間借貸,會駁回起訴嗎?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裁判觀點》中指出;
法院一般情況下不駁回起訴,而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對案件進行審理。
最高院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3條第1款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
當法院認定當事人之間并非民間借貸關系時,不能簡單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也不應由法院根據自己的認知徑行作出裁判。法院應當將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的問題通過列為爭議焦點進行審理,以保障當事人能夠充分行使辯論權,對法律關系性質和法律行為效力問題有充分發表意見的機會,實現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最大限度節約司法資源以及促進人民法院依法審判的有機結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條規定,若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基于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該債權糾紛并非由民間借貸行為引發,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對案件進行審理。
如果經過審理,法院認定原告主張的民間借貸關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且原告經法院釋明后仍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法院才可能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周軍律師提醒,以民間借貸提起訴訟但法院認為并非民間借貸時,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和處理,不會一概而論地駁回起訴,而是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和遵循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案件進行公正的審理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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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素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裁判觀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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