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巫英蛟劉虎
鄂爾多斯檢察院向包頭市公安局作出的措辭嚴厲的《糾正違法通知書》,去年9月火遍中文互聯網,《南方周末》等也進行了報道。
筆者獲悉,今年3月10日,內蒙古鄂爾多斯中院就與該《糾正違法通知書》相關的李林軍等28人涉黑案作出了重一審判決。李林軍由包頭中院原判的無期徒刑,改為判決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27名人亦被判最高為九年的刑期。相比原一審判決,全案被告人刑期大幅度縮減。
已被羈押近6年的李林軍認為,認定他是黑社會荒唐透頂,宣判后當庭提出上訴。
鄂爾多斯中院。劉虎 攝
“該判決書絕大多處與原一審判決書一致,是先有‘要判涉黑成立且主要罪名不變’的結論,然后在此基礎上寫的判決書。”李林軍的辯護人郝亞超律師認為,鄂爾多斯中院是“漂漂亮亮走過場,大大方方抄包頭中院的判決書”。
01
舉報公安副局長引火燒身
李林軍生于1979年,案發前在包頭市土默特右旗經營著多家煤礦和娛樂場所,曾是當地排名前兩位的納稅大戶,2019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其身陷囹圄,繞不開兩個關鍵人物——鄭訓生和付小歐。
付小歐原是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副局長,其父付世榮是原包頭市東河區公安局局長,其祖父付老山是原包頭市消防支隊長,堪稱“公安世家”。鄭訓生是福建籍商人。
李林軍與鄭訓生因一起債權發生糾紛,雙方結怨。有一次,鄭訓生指使王某峰等人打砸了李林軍的迪詩昵會所,李林軍遂向土右旗公安局報案,副局長付小歐以“找不到涉案人王某峰等人,要求李林軍等人自行查找王某峰下落”為由不予立案。
李林軍、賀峰等人向他人打聽王某峰蹤跡期間,誤打了周某等另外兩人。李林軍等人通過私下協商給予高額賠償,澄清是一場誤會,得到了對方諒解,周某等二人并未報警。但是,后來付小歐不知從何處知曉此事,將李林軍的幾名員工抓到了刑警隊。
包頭市公安局。劉虎 攝
至此,李林軍一方覺得付小歐已被鄭訓生收買,“該立案的不立案,不該立案的卻強行違法辦案。”
2014年1月初,賀峰等人拍到付小歐開著車牌號為“蒙B.GA448”的公車赴北京與一女子約會的視頻。視頻顯示,付小歐副局長與該女子摟摟抱抱,進入酒店房間過夜。
李林軍一方遂以賀峰名義實名舉報付小歐公車私用跟情人北京開房的問題。2014年8月31日,內蒙古紀檢監察網站發布消息:包頭市通報了3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案件。第一起便是“包頭市土右旗公安局黨委常委、副局長付小歐,因公車私用,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行政記過處分”。
在后續一系列沖突,李林軍和鄭訓生彼此互相舉報對方“違法犯罪”。盡管鄭訓生一開始被包頭市公安局掃黑大隊多次傳喚,但卻一直未被立案。但李林軍卻于2019年5月被以“涉黑”立案抓捕,與其相關的有近百人被羈押。
李林軍多人被以“涉黑”等罪名立案羈押后,上述“付小歐開公車赴京會情人一事”,竟然被公安、檢察院、包頭中院層層認定為“構成妨害公務罪”。
2020年10月12日,包頭中院一審宣判:李林軍等28人以組織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采礦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爆炸物罪、妨害公務罪等九大罪名,分別被判無期徒刑、有期徒刑24年、18年不等。
包頭市中院。劉虎 攝
家屬們及當地多位知情人士認為,包頭市公安局沒有秉公處理李林軍和鄭訓生之間的糾紛,并有傳言稱包頭公安或收受了鄭訓生的請托,再加之“公安世家”子弟付小歐被撤職的影響,包頭公安“打擊報復”,將僅僅是李林軍與鄭訓生之間的一些沖突,夸大為“涉黑”,實屬冤案。
包頭中院一審判決后,李林軍等多名被告人上訴至內蒙古高院。2021年11月,內蒙古高院將該案發回包頭中院重審。其后,內蒙古高院將該案移出包頭,指定鄂爾多斯中院異地重審。
2024年6月28日,鄂爾多斯中院開始審理李林軍等28人案。期間,鄂爾多斯檢察院向包頭市公安局作出的《糾正違法通知書》,指出包頭市公安局在辦理李林軍案過程中存在7項違法行為,具體包括:
未制作同步錄音錄像,同錄不完整,存在指示性、誘導性訊問等引供誘供行為,訊問用語不文明、不規范,提前制好筆錄后進行同錄,以及訊問持續時間較長,或在被告人身體不適的情況下繼續訊問。
曾火爆全網的檢察院《糾正違法通知書》。受訪者提供
02
量刑大減,涉黑性質未變
這份措辭嚴厲的《糾正違法通知書》一經網絡公開,立刻引起公眾強烈關注。那么,鄂爾多斯中院如何看待這份文件?其在判決書中稱:
“針對《糾正違法通知書》中所列具體情形,本院綜合審查后認為,關于訊問持續時間較長或在被告人身體不適的情況下繼續訊問的問題,經審查,被告人李林軍2019年8月23日訊問同步錄音錄像顯示李林軍因臀部生膿瘡在訊問中表情痛苦并不斷調整坐姿,公訴機關在庭前會議中主動撤回2019年8月22日、2019年8月23日三份李林軍的訊問筆錄,不作為證據出示
“在案其他同步錄音錄像未發現訊問時長、明顯超過合理限度及存在疲勞訊問的情形,且訊問筆錄及同步錄音錄像能夠反映在訊問中保障了各被告人的合理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關于存在提示性、誘導性訊問等引供誘供行為的問題,經審查,偵查人員確實存在部分提示性、誘導性的不規范發問方式,但尚不足以導致被告人違背意愿進行供述。對于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理期間的供述內容一致,并與在案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予以采信。
“對于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理期間供述內容不一致的,結合在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后采信具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的部分。關于筆錄內容與同錄不符,存在選擇性記錄的問題,經審查,訊問筆錄記載內容與訊問錄音錄像存在的差異,多屬于偵查人員對被告人的口述內容總結概括形成書面文字過程中產生的差異,并非實質性差別。
“對于辯護人重點提出的供述與錄像存在不一致之處,本院在具體采信時,還充分考慮相關內容是否有在案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并非僅憑被告人供述就作出認定。關于未制作同步錄音錄像,偵查階段的訊問筆錄與同錄不能逐一對應,同錄不完整,筆像,偵查階段的訊問筆錄與同錄不能逐一對應,同錄不完整,筆錄時長與同錄時間不符,提前制好筆錄,后進行同錄,訊問用語不文明、不規范的問題,經審查,上述問題或屬于訊問工作的瑕疵,或只有在綜合其他證據不能排除非法取證可能性時才予以排除。而在案的包頭市檢察院訊問筆錄中,李林軍明確稱在公安機關所做的關于違法犯罪有罪供述的筆錄內容屬實,在公安機關所做的有罪供述均看過,與其自己所說相同,公安機關沒有對其采取刑訊逼供、威脅、引誘等違法方法。”
對此,郝亞超律師認為:“法院對《糾正違法通知書》的評析前后矛盾,一方面認可其真實性,另一方面又認定不存在刑訊逼供。更重要的是,《糾正違法通知書》的七點問題都涉及哪些筆錄?法院應當審查清楚。并非只有‘刑訊逼供’的筆錄才應當排除,‘提前制好筆錄、后進行同錄’的,難道不應當排除嗎?”
“法院對辯方證據的分析,除了這份《糾違通知書》外,其余大部分均用類似‘證明目的與查明事實不符’一帶而過。怎么與事實不符了?辯護人的證明目的是什么?均未予分析。”郝亞超律師稱,“所以,整個庭審是漂漂亮亮走過場,大大方方抄包頭中院的判決。整個庭審中反映的大部分客觀事實,像沒有發生過一樣。法院對辯方證據的粗糙且毫無根據地不予采信,是非常糟糕的審判態度。”
據2024年9月23日《南方周末》報道,在李林軍案中,除開已撤回的三份筆錄,南方周末記者對比部分同步錄音錄像發現,包頭市公安局做出的多份筆錄都存在較大出入。
在2019年9月5日的一段同步錄音錄像中,訊問人員先是告訴李林軍,“公安機關考慮到你家現實情況,要不連你姐都抓了”,隨后在聊到一把氣槍時,李林軍稱不是自己的,只在微信里看到過,訊問人員則表示,“你不說,就是你”。
同月26日14點左右的另一段同步錄音錄像,李林軍穿著紅色馬甲、戴著手銬坐在戒具配套的椅子上。當問到九號洞煤礦被查封后,為什么要讓其他人去投案自首時,李林軍稱,“因為外面有付小歐,我怕他們……”訊問人隨即補充說,“因為土右旗原來的公安局副局長付小歐就是經過你手下去的”“你就怕土右旗公安局收拾你是吧”,該段筆錄還在李林軍的回答處增加了“我在外面還可以想辦法解決這件事”一句。
幾天后,2019年9月29日18時10分,包頭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掃黑辦再次提審了李林軍。筆錄顯示,訊問一直持續到30日下午16時30分。
此外,郝亞超律師稱,截至庭審完畢時,公訴機關、審判人員都不清楚“哈拉溝煤礦和友誼煤礦的《采礦許可證》已經分別于2022年9月5日、2023年11月10日進行了續期”這樣重大的事實。
包頭市自然資源局明確說明《采礦許可證》延續到2029年。受訪者提供
最終,鄂爾多斯中院“抄”出這樣一份“作業”: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林軍籠絡被告人許利東、賀峰、付永平、高磊等,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攫取巨額經濟利益,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和縱容稱霸一方,形成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嚴重破壞資源環境,擾亂經濟、社會秩序,該犯罪組織應依法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李林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作為組織者、領導者,應當對該組織實施的全部罪行負責。”
03
無法摘“黑帽”是法院有苦難言?
鄂爾多斯中院宣判后,李林軍當庭提出要上訴至內蒙古高院。其他多位在案被告人也提起了上訴。例如,現年30歲的被告人霍成平在《上訴狀》中說:“我2012年(17歲)來到土右旗打工,2013年離開,在此期間從未與人發生過打架傷人事件。怎么會在離開6年后突然就變成了黑社會成員?”還有不少上訴的被告人指出,鄂爾多斯中院沒有做到刑期同案同判,“原來被包頭中院判二十幾年的‘骨干成員’如今只判六年,而我們普通打工人卻不但判實刑還要罰款。”
內蒙古高院。巫英蛟 攝
郝亞超律師稱,該案不具備涉黑犯罪中的任何一個特征,其闡述如下:
一、不具備涉黑犯罪之“組織特征”。李林軍等人的公司,是合法成立、正常經營的公司,李林軍與許利東、賀峰、付永平、高磊并非利益一致的股東關系,也不存在“違法犯罪相關”的組織紀律,不具備涉黑犯罪之第一項要求的“組織特征”。
李林軍當庭陳述,他承認“許利東是軍師”的口供,是在偵查人員以“不承認就不放你老婆郭春燕、抓你姐姐、把你女兒送孤兒院”相威脅的情況下陳述的。
其公司,與任何合法經營的公司沒有區別:有經營、有人員、有辦公場所、有車輛、有機械設備、依法進行了綠化、依法納稅,沒有克扣工人工資、沒有工傷事故、沒有強迫交易、沒有拖欠稅款、沒有以威脅或暴力獲取經營收入或減少成本、沒有以暴力或威脅來控制上下游的供應商或銷售方。
二、李林軍等人開采煤礦是合法的,不屬于非法開采,且各成員的經濟獨立,不具備該罪之第二個特征“經濟特征”。“經濟特征”應表現為該組織的經濟實力,而不應該是某個成員(包括組織者、領導者)的經濟實力。
某個成員所擁有的財產,并不能代表是該組織的財產,辦案機關必須得有“財產歸該組織所有”的證據。李林軍、許利東、賀峰、付永平各自財產獨立。包括賀峰在內的位列其后的被告人大多為受雇于公司,薪資均為市場水平。
本案中,忽略了李林軍對外舉債發展公司的證據、忽略了多名員工勤奮努力的證據。案發時,李林軍尚欠唐山商人馮金海2500萬借款未歸還。據李陳述,其跟馮先后借過很多錢,最多的時候借款余額一個多億,就是為了建設鄂爾多斯昊輝洗煤廠和大城西昊銳洗煤廠。其并不是靠“非法采礦”起家,而是有很多人的幫助、有李林軍和很多員工的心血在里面。
三、“行為特征”不成立。本案除了誤傷周鋼柱、康永生外,沒有一起是“殘害群眾”。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是李林軍或其手下打了馮海軍。相反,馮海軍在當地名聲并不好,且在本案中涉嫌敲詐勒索。
本案四個罪名(尋釁滋事、妨害公務、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妨害作證害)均與鄭訓生直接或間接有關。該四個罪名所涉15項犯罪事實中的8個,直接與鄭訓生相關。即:所謂“黑社會犯罪事實”,無非是李林軍與鄭訓生二人“斗氣”而已, 李林軍沒有保護傘、沒有稱霸一方,沒有殘害百姓,沒有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李林軍案中的妨害公務,是對官員不當行使職權的舉報和控告,如果將此認定成是“殘害群眾”,將貽笑大方。 所有事件中,唯一無辜的群眾是“誤傷周鋼柱、康永生”。李林軍及時賠償并賠禮道歉,明確說明是“誤傷”。
根據康永生的筆錄,李林軍還把他倆請到了敕勒川大酒店,親自說明是“誤傷”,付了每人十萬的賠償,很客氣。
四、無“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之“危害特征”。《判決書》認定“嚴重損害群眾利益,在當地樹立了非法權威,致使合法利益受損的被害人不敢舉報、控告,擔心反遭報復”,這與事實完全不符。
李林軍在2016年被鄭訓生堵路,無計可施,不得已用“誘使鄭訓生砸寶馬車”的下策。如果李林軍有非法權威,鄭訓生作為外地人,敢堵李林軍的路嗎?
李林軍所有的開采,均系合法開采。目前既沒有查詢到其有任何“非法開采被處罰”之記錄,也沒有查到任何土右旗主管非法開采的官員“包庇”他。李林軍的公司是土右旗納稅第一名,均系合法經營納稅。其沒有通過暴力控制任何產業鏈條、沒有強買強賣。
大青山上的礦山開采區。劉虎 攝
開除員工后給經濟賠償金,誤傷人后高額賠償,這些都對當地沒有危害。李林軍與鄭訓生的矛盾,鄭訓生的過錯更多、行為更霸道。而且,李林軍“妨害”的,都是“可能未盡職履責的官員”,這些官員受到一定程度的監督,不能說是“惡劣社會影響”。
李林軍的家屬認為,鄂爾多斯中院之所以執意要將李林軍等人定性為黑社會組織,或許是因為包頭市公安局早已將巨額涉案財產處理一空,被迫為包頭警方違規行為背書。“如果鄂爾多斯中院去掉黑社會帽子,那包頭方面如何收場?難道指望他們會一分一分吐出來嗎?”
目前,此案再次來到了內蒙古高院。其將作何判決,筆者會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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