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4月14日)下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浦東法院)就原告某融資租賃公司與被告某設備公司、某技術公司、吳某專利合同糾紛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被告某設備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54萬余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律師費2萬元;原告有權實現涉案專利質押權;被告某技術公司、吳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該案是《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融資租賃發展若干規定》實施以來,浦東法院首次適用浦東新區法規,對知識產權融資租賃作出司法認定。本案由浦東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宮曉艷擔任審判長,與審判監督庭副庭長袁田、金融審判庭審判員王朝輝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法院秉承不輕易否定合同效力、尊重意思自治的司法理念,助力“知產”成“資產”,為知識產權融資模式的創新探索提供了有益司法經驗。
案情回顧
某設備公司主營試驗儀器分析制造及銷售,并獲得了《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該公司是涉案13項專利的權利人,經評估鑒定,上述專利兩年期獨占許可市場價為392萬元。
2022年8月10日,被告某設備公司(許可方)與原告(被許可方)簽署了《專利獨占許可協議》,約定由被告某設備公司授予原告涉案13項專利的獨占許可,并約定原告有權將13項專利許可給包括被告某設備公司在內的第三方。原告依據該協議向被告某設備公司支付了許可使用費390萬元。
當日,原告(許可方)又與被告某設備公司(被許可方)簽署了《專利獨占再許可協議》,約定由原告授予被告某設備公司涉案13項專利之獨占再許可,并約定了被告某設備公司應支付的再許可使用費418萬余元(分24期支付)、支付期限、逾期情況下的清償順序等內容。
此外,被告某設備公司將涉案13項專利出質給原告,用以擔保再許可協議項下原告享有的再許可使用費債權,以及由此產生的違約金、賠償金、咨詢服務費等。原告及被告某設備公司分別與被告某技術公司、被告吳某簽署了《保證合同》,約定為再許可協議項下被告某設備公司對原告負有的全部債務承擔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
▲關系圖
簽約后,被告按期支付了大部分費用,后因公司經營問題,出現多期逾期,故原告起訴至法院。
原告認為,被告某設備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某技術公司、吳某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被告共同辯稱,涉案合同實質構成借款合同,原告從事放貸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故合同無效。
法院判決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合同性質及效力的認定,以及無形資產可否作為融資標的。首先,雙方既未就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實施范圍、實施方式等專利實施許可必備的要素進行實質性磋商,未對技術資料交付、技術指導等專利實施的具體事項作出約定,亦未發生任何技術交付或指導行為,不符合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有特征,涉案合同不屬于專利許可實施合同。同時,雙方建立了“許可—反向許可”交易結構,同時設定了專利質押、保證金等擔保措施,這種交易模式與借貸法律關系中的單純資金融通存在顯著差異。從合同實際履行來看,雙方不僅完成款項交付,實現了“融資”,并就“融物”中的涉案專利進行特定化,辦理了完整的法律手續予以公示,故涉案合同構成專利融資租賃合同。綜上,法院認定涉案合同名為專利許可,實為以專利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
就無形資產可否作為融資標的,法院認為,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融資租賃發展若干規定》對融資租賃公司按照規定開展專利權等無形資產融資租賃業務進行針對性規定。本案提煉出無形資產作為融資租賃標的物的審查要點包括租賃物特定性、價值評估、租金構成、風險負擔、權利義務設置等,在結合上述要素對合同效力進行審查認定后,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浦東新區作為“立法試驗田”,通過靈活的地方性法規,為新興產業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在這一背景下,浦東法院積極適用浦東新區法規,通過對無形資產作為融資標的的適格性進行審查,助力知識產權與金融深度融合,為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推動引領區高水平開放提供更優司法服務保障。
線索提供丨知產庭、金融庭
本文作者丨林 巧
本版制圖丨張 軒
本版攝影丨張冰瑜
責任編輯丨曹赟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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