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為。
網友咨詢:
面對合同僵局,違約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權?
趙素貞律師解答:
“合同僵局”是指合同因各方面的原因已不能繼續履行或者不適合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希望解除合同,但守約方卻怠于行使解除權。合同僵局現象在市場交易中廣泛存在,其形成原因有很多,合同僵局的形成導致交易效率低下、社會資源浪費、有違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符合下列條件,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
趙素貞律師補充: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趙素貞律師
湖南國風德賽律師事務所律師,畢業于湘潭大學法學院,執業期間辦理了上百件民事訴訟案件,擅長勞動工傷、合同糾紛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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