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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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社會,網約車已經十分流行。然而,私家車輛作為網約車載客、運貨時發生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需要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責任嗎?
案情簡介
2023年6月2日,案外人張某與被告徐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發生交通事故,被告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2023年10月10日案外人張某與原告A保險公司簽訂了“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機動車索賠權轉讓書、承諾書,原告向汽車維修公司支付了張某車輛維修費用45607元,原告A保險公司獲得了向被告徐某追償的權利。
被告徐某車輛在被告B保險公司處投保交通強制保險,以非營業性質在被告C保險公司處投保商業三者險300萬元,涉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被告徐某于2023年4月8日注冊某貨運平臺賬號,并駕駛案涉小型普通客車在平臺接單從事貨物運輸。2023年6月2日,被告徐某在平臺接單,后該訂單被取消。事故發生時,案涉車輛由被告徐某駕駛,車身涂有貨運平臺廣告標志。
被告徐某辯稱,認可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意賠償。
被告B保險公司辯稱,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2000元。
被告C保險公司辯稱,被告徐某以非營業性質對該車進行投保,其在投保后使用車輛從事營運性貨物運輸造成車輛運行的風險,用途明顯發生了改變,公司不承擔本案責任。
法院審理
被告C保險公司能否以被告徐某變更車輛使用性質為由不予承擔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
首先,考察該免責條款是否生效。作為免責條款應由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本案中,被告C保險公司對該條款進行了加粗處理,向投保人送達了免責事項說明書,投保人簽字認可收到保險條款和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應認定保險人盡到了說明義務,上述免責條款對投保人發生法律效力。
其次,在免責條款生效情況下,還應考察案涉事故是否符合免責條款約定的情形。本案中,投保人是按非營運車輛投保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時徐某從事有償的運輸,符合免責條款中“改變使用性質”、“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情形。
再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未履行通知義務,也未增加相應保險費用。
綜上所述,案涉事故符合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約定的情形。被告C保險公司拒絕承擔商業三者險賠償,符合雙方合同約定,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應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最終法院判決:被告B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保險范圍內向原告支付賠償款2000元,剩余損失43607元由被告徐某賠償。
判決后,原告A保險公司上訴,二審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
投保人是按非營運車輛投保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時車輛從事有償的運輸,符合保險公司免責條款中“改變使用性質”、“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情形。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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