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周多魚
在考公考編中,除了我們常說的公務員、事業編,還有一類介乎于兩者之間的單位,參公管理單位。
“參公管理單位”,從字面上看就可以看出,這些單位是參照公務員配套法規進行管理的,也就是說,參公管理單位中的工作人員,他們的角色行為等均需要符合公務員法的管理規定。
那參公管理單位中的工作人員,到底是事業編制還是公務員編制?
看看定義:
所以,參公管理單位本質上還是事業單位,是一種“特殊”的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是指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要參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政策的規定進行管理。
那參公管理單位事業編制與公務員編制有什么區別和聯系呢?
一句話來講,公務員和參公,可以理解為只是編制不同,一個是行政編制,一個是事業編制。
公務員全部使用行政編制(政法專項編制),但絕大部分參公管理單位(但有極少部分參照公務員管理的群眾團體如總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使用行政編制)和普通事業單位是事業編制,普通事業編制與行政編制(政法專項編制)在編人員身份與性質有著本質的區別。
普通事業編制在編人員需經過考試才能調入參公單位和黨政機關,而公務員和通過考錄的參公人員是可以相互調動的。
但是,參公管理單位編制人員與普通事業單位編制人員最大的區別和優勢是,參公人員和公務員法規定的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職務與級別,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職務升降,獎勵,懲戒,培訓,交流與回避,工資福利保險,辭職辭退,退休,申訴控告,職位聘任,法律責任,附則等等,包括退休,包括交流調動等待遇是一樣的。
而且,參公單位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員之間也是可以相互調動的,只要有接收單位和你現在單位雙方同意放人和接收,參照公務員管理工作人員和黨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可以互相調動,只要接收單位和現工作單位雙方同意放人和接收,調動以后編制性質也會隨之改變。
而普通事業編要想進入公務員有兩種途徑:一是通過重新參與社招進入公務員序列;二是擔任副科級以上管理干部后,通過調任成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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