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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勇(被繼承人長子,隨母姓)
被告:
陳芳(被繼承人三女,隨母姓)
陳強(被繼承人次子,隨母姓)
陳麗(被繼承人次女,隨母姓)
(二)案件背景
被繼承人周秀蘭(2003 年 10 月 20 日去世)與丈夫陳建國(1971 年去世)育有子女五人:長子陳勇、長女陳敏(智力殘疾二級,2014 年去世)、次子陳強、次女陳麗、三女陳芳。周秀蘭去世后遺留一號房屋(豐臺區 )、證券賬戶資產(約 135 萬元)及其他財產,長期由陳芳占有使用。陳勇訴請依法分割遺產,陳強、陳麗同意法定繼承均分,陳芳主張因盡主要贍養義務及照顧殘疾姐姐應多分份額(40%)。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財產權屬:
一號房屋:1998 年周秀蘭以成本價購買(工行單位房改房),登記在其名下,陳芳提交購房款支付憑證、物業費票據,證明自己實際出資并長期居住。
證券資產:周秀蘭名下中信建投賬戶總資產1354985.08 元,陳芳提交《家庭協議》,證明 2008 年部分子女曾約定用該資產支付陳敏費用,但陳勇不予認可。
其他財產:東城區某地拆遷補償款238303.4 元(2004 年發放)、北京銀行賬戶流水顯示陳芳累計支取 128154.8 元。
贍養情況:
陳芳提交醫療票據、喪葬費用憑證,證明周秀蘭去世后,獨自照顧殘疾姐姐陳敏長達11 年直至其去世,承擔主要贍養義務。
陳勇、陳麗、陳強主張均分,但未提交贍養證據。
二、爭議焦點
(一)遺產分配是否應傾斜陳芳
原告主張:法定繼承應均分,陳芳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盡主要贍養義務,其支付購房款屬代墊行為,不改變房屋權屬。
被告抗辯:陳芳與母親、殘疾姐姐共同生活,支付購房款并長期照料,依據《民法典》應多分;陳敏無子女,其份額應由陳芳繼承。
(二)購房出資與房屋權屬關系
陳芳主張自己實際出資購買一號房屋,應認定為共有財產或適當多分;其他子女認為房屋登記在周秀蘭名下,屬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屬家庭互助,不影響繼承份額。
(三)拆遷補償款與銀行賬戶資金是否屬遺產
陳勇主張分割東城區拆遷款及銀行流水收入;陳芳抗辯稱拆遷款已過訴訟時效,銀行資金用于家庭開支及照顧陳敏,不應再分割。
三、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歸屬:
由陳芳繼承所有,陳勇、陳強、陳麗協助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陳芳向三人各支付房屋補償款94 萬元(房屋估值 470 萬元,陳芳占 40%,其余三人各 20%)。
證券資產分割:
中信建投賬戶資產由陳芳繼承,向陳勇、陳強、陳麗各支付270997 元(按 4:2:2:2 比例分配)。
其他財產處理:
東城區拆遷補償款因已過合理主張期限且陳芳已實際分配,不予分割;
北京銀行賬戶資金因用于家庭支出,駁回分割請求。
駁回其他請求:原告要求分割未查明的“其他財產” 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四、案件分析
(一)法定繼承的特殊考量
根據《民法典》第1130 條,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如陳敏)應予以照顧,其份額由盡主要扶養義務的陳芳繼承,符合 “權利義務一致” 原則。陳芳長期照顧母親及殘疾姐姐,屬于 “盡主要扶養義務”,法院支持其多分請求(40%),其他子女各 20%。
(二)房屋權屬與出資的關系
一號房屋登記在周秀蘭名下,屬夫妻共同財產,周秀蘭去世后其50% 份額作為遺產法定繼承。陳芳的購房出資行為視為對母親的幫助,不改變產權歸屬,但可作為盡孝證據支持多分。
(三)訴訟時效與舉證責任
東城區拆遷款發放于2004 年,原告時隔 19 年主張分割,法院以 “不符合情理” 駁回,體現對長期家庭財產狀態的尊重;
銀行流水支出因發生在陳芳照顧陳敏期間,原告未證明資金被非法占有,承擔舉證不能后果。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核心證據的體系化構建
贍養證據:陳芳提交醫療記錄、喪葬票據、證人證言,形成“共同生活 + 經濟供養 + 精神照料” 的完整證據鏈,證明盡主要贍養義務,直接影響法院對多分份額的認定。
財產登記與出資證明:雖房屋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但購房款支付憑證強化了陳芳對家庭財產的貢獻,間接支持其多分主張。
(二)法律條款的精準適用
援引《民法典》第1130 條 “多分” 情形時,同時強調陳敏作為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受照顧,其份額由實際扶養人陳芳繼承,既符合法律規定,也體現公平原則。
對超過合理期限的財產主張,依據《民法典》訴訟時效規則及公序良俗原則駁回,避免過度追溯家庭歷史債務。
(三)情理與法理的平衡策略
在庭審中突出“照顧殘疾親屬” 的傳統美德,結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爭取法院對 “多分份額” 的情感認同;
主動提出房屋歸自己并支付補償款,解決其他子女對“無房可住” 的擔憂,提高調解方案的可接受性。
(四)程序風險的有效控制
對原告主張的“其他財產”,因無具體證據,引導法院聚焦已查明的房屋和證券資產,避免案件復雜化;
利用《家庭協議》證明部分子女曾認可資產用途,削弱原告對證券資產的均分主張,縮小爭議范圍。
本案啟示:在法定繼承糾紛中,除提交基礎親屬關系證據外,需重點證明“扶養義務履行情況” 及 “特殊繼承人照顧事實”,形成法律與情理的雙重支撐。同時,對歷史財產爭議應結合訴訟時效和舉證責任合理主張,避免因證據不足導致敗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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