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西蘭一位中餐廳老板發帖求助,引發網友熱議。
帖子的主題是:在新西蘭當老板,第一次被員工搞了。
老板:“我不懂法,求支招”
以下為帖子內容:
我們公司有三個華人員工只干了差不多兩個禮拜。
當時他還沒轉正,我就沒想著打稅和簽合同。
員工說要給我稅號,我就沒要,我就跟他說那我之后發現金。
后來他突然不做了,還說要給他打稅,不然對他簽證有影響。
說覺得公司不安全,沒有簽合同什么的。
我當時太忙也沒管,想著等他找我我再付,我說給他現金也被明確拒絕。
我說現在就給你打稅結果讓我補合同,我無法給他們補合同。
工資就這樣一直拖了三個月,三個人工資一共五千多刀。
后來他過了幾個月突然找我說要工資,而且還找了個什么advocate(員工維權代表)給我發信,說要去ERA(新西蘭雇傭關系仲裁機構)起訴我,還說我非法解雇、精神傷害、 構成剝削、拖欠工資、要賠上萬,我嚇了一跳。
他說我沒簽合同、沒打稅、拖欠工資是犯法的。
我真不知道這邊這么麻煩,說我到era穩輸,想要我給他們一筆錢和解。
現在生意那么難做,哪個老板不拖點工資,而且時間也不長,剛開始拖了一個月。
他們開始問我要工資,我說給現金他們不愿意。
他們不同意導致又拖欠兩個月。
工資又不是不給發。
ERA說我要賠精神損失費,我只是個小老板,到底要賠多少?
我不懂新西蘭法律,想問問這到底是不是犯法了?
有沒有補救辦法?
網友:“準備好錢包吧”
有網友回帖:“不簽合同就讓工作就是違法,準備好錢包就完了。”
“沒兩萬這個事結束不了。”
還有人為他不拖欠工資當成理所應當的風氣,感到無語。
老板在網友問起多少個員工時,回復是“三個員工,干了兩個星期合伙搞我”。
感覺是覺得員工故意找茬。
刑法:“拖欠工資=犯盜竊罪”
在新西蘭,拖欠員工工資,可是大事情。
特別是今年《刑事犯罪(雇主盜竊)修正案》,修正了1961年的《刑法》。
明確指出不支付雇員工資屬于盜竊行為。
不發工資=偷員工的工資,所以這位老板可能成了“員工的工資小偷”。
之前的新西蘭盜竊罪沒有包含雇主盜竊雇員工資的行為,雇員想要追回工資,程序很復雜。
而新的法案設立的新罪行,則特別指明針對故意拖欠員工工資的雇主,這包括在雇傭關系中非法扣留工資、薪金和其他金錢權益。
法案規定,雇主故意不向雇員支付與雇傭相關的任何欠款,屬于盜竊行為。
如果雇主是個人,最高處罰是1年監禁、罰款 5.000紐幣,或兩者并處。
如果雇主是公司,最高處罰為3萬紐幣。
所以在新西蘭做老板,千萬不要拖欠員工工資。被拖欠工資的雇員們,也記得學會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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