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虹口區行政復議局與公安虹口分局在江灣派出所通過“三所聯動”機制,成功調解一起因鄰里糾紛引發的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主動撤回復議申請,化解了持續三個月的矛盾。本案以“法律要件+心理需求+社會治理”三維模式,實現爭議實質性化解,彰顯復議調解的法治力度與人文溫度。
案件背景
2025年2月,虹口區行政復議局受理一起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張某因在小區快遞柜前接電話未及時避讓車輛,與第三人王某發生口角。王某使用滬語粗話辱罵張某,后張某報警。公安機關調查后認定王某行為未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公然侮辱”,故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張某對此不滿,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該決定。
爭議焦點
1. 法律認定:王某的辱罵行為是否達到“貶損他人人格、造成社會評價降低”的違法要件?
2. 訴求本質:張某的核心訴求并非要求行政處罰,而是希望獲得尊重與道歉。
復議機關若機械維持原決定,可能加劇雙方矛盾;如何在合法框架內實現矛盾實質性化解,成為案件審理的關鍵。
調解過程與方法
1.背對背溝通
法律釋明:復議局聯合公安法制部門,向張某逐條解析法律條款,播放監控視頻,客觀還原事實。
情理疏導:居委會向王某分析不文明行為的社會影響,并傳遞其主動道歉的意愿,緩和雙方對立情緒。
2.面對面調解
情緒疏導:設置專門環節,允許雙方陳述事發時的心理感受。張某強調“當眾受辱的委屈”,王某坦言“因找車位焦慮失控”。
事實澄清:民警回放執法記錄儀,指出“張某背對車輛未察覺讓行需求”“王某辱罵后未持續糾纏”等細節,糾正認知偏差。
3.法理情融合
王某簽署書面道歉承諾,張某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社區跟蹤王某后續表現。
案件啟示
1.精準識別訴求核心:通過九次電話溝通發現,張某的真實需求是“被尊重”,而非單純追求處罰。
2.跨部門協同機制:行政復議局、公安機關、居委會聯動,形成“法律剛性+情理柔性”雙軌調解模式。
3.社會治理創新:將“書面道歉”“社區評議”等柔性措施納入糾紛化解工具箱,彌補剛性執法局限。
復議總結
本案通過法律要件分析、心理需求疏導、社區治理延伸的三維路徑,實現“案結事了”。既堅守法律底線,又修復社會關系,彰顯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
小編寄語
離開時,第三人王某那句帶著滬語腔調的“勿好意思哦”與申請人張某瞬間松弛的表情,讓我們看到了法律的力量不只有強制。此案的成功調解,不僅避免了兩戶居民陷入“三年訴訟、十年陌路”的惡性循環,更讓我們深刻意識到:在復議程序中發現并修復破損的社會關系鏈,或許比單純評判是非對錯更具社會治理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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