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七年十月七日,江西省萍鄉市東橋鄉界頭村爐前庵組女村民陳小艷神色慌張地趕到村里,稱自己的丈夫羅根華早晨六點鐘挑著香蔑去趕集,卻死在離家二百米左右的水溝里。說著嚎啕大哭。
人命關天,村里一方面派人保護現場,一方面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查處。
案情就是命令,響著警笛的警車風馳電掣般趕到了出事現場。
經公安機關勘查檢驗,尸體額部、口唇部有損傷,尸斑呈淡紅色,口腔有菌狀泡沫,臉結膜有出血點,胃及氣管、支氣管內有溺液,兩肺體積增大,切面含血量增多,血液呈暗紅色流動狀,說明系溺死。
死者的雙上肢上臂、軀干及雙下肢大腿部肌肉萎縮,呈皮包骨狀,羅根華死亡的可能性有兩種:一是系失足落水溺死;二是系他人推入水中溺死。
究竟是失足落水還是他人所為?
帶著這個疑問公安機關深入群眾調查了解,掌握情況,排查嫌疑人員,鑒別真偽,終于使案情大白,罪犯落網。
原來,羅根華的死亡就是其妻陳小艷和姘夫王林生策劃出的一場陰謀。
陳小艷,一九六二年出生在江西省萍鄉市東橋鄉界頭村,從小就長得惹人喜愛。十年前,她與本村的青年羅根華結了婚,婚后小兩口過得甜甜蜜蜜,其樂融融。然而,天有不測風云,人有旦夕禍福。一九八三年羅根華忽患重病,多方求醫,最后還是落了個下身萎縮,走起路來一瘸一拐,成了個殘疾人。
從此,操持家務、撫養孩子、種責任田的重擔全落在了陳小艷的身上。陳小艷陷入了無法解脫的苦悶、惆悵、困窘之中。
同村有個青年叫王林生,二十七歲,中學畢業后即在家務農兼做蔑工,因他悟性好,蔑工活做得十分高超。一九八四年九月因到羅根華家做蔑工時,與陳小艷相識,對陳小艷的不幸遭遇十分同情,經常問長問短,并主動幫她做田里的活,還用自己的錢為羅根華買藥治病,關懷備至。王林生的所作所為使陳小艷兩口子極為感動,也把他當成親兄弟看待。
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接觸的頻繁,王林生和陳小艷的心理都產生了一種異樣的感覺。
一天下午,羅根華到外面去買藥去了,兩個孩子也到外面去玩了,王林生幫陳小艷碾完米,陳小艷則留他吃飯,并備上了米酒。兩人幾杯下肚,四目相視,不覺心領神會,趁著酒力,王林生一把抱住了陳小艷……
開始兩人還是有所顧忌,背著羅根華暗地里干著那勾當。
日子一長,兩人竟發展到毫無忌諱,公開來往。而羅根華想到自己已殘廢,不能干什么活,要是與陳小艷、王林生鬧翻了臉,妻子提出離婚,這個家就沒辦法過下去。想來想去,羅根華竟產生出了一個荒唐的想法,就是利用陳小艷與王林生的關系,將王林生作為他家長期的“勞動力”。
于是在四月的一天,三人當面商量訂了一份書面“協議”,寫明:“三人均為夫妻關系,經濟收入統一,由陳小艷當家”。
三人都簽字畫押,一式三份,三人各持一份為據。
羅根華拿著這份“協議”,以為這個家就不會解體,自己也有立足之地了;陳小艷懷揣這份“協議”,以為自己的“幸福”就有了保障;王林生手持這份“協議”,以為他就是陳小艷“名正言順”的丈夫。
三人皆大歡喜,各懷鬼胎。
“協議”簽訂后,王林生就以一個“合法”丈夫的身份出入陳小艷家,享受“合法”的待遇。白天,他與羅根華一家同桌共飲,操持日雜事務;晚上,又與羅根華、陳小艷同床共枕,共享其樂。
開始三人相安無事,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矛盾逐漸產生。
起因于陳小艷感情的“天平”出現了傾斜,越來越喜歡身體健康的王林生,越來越厭惡身患殘疾的羅根華,動不動就跟羅根華干上一仗。
一九八七年五月的一天,王林生帶著陳小艷到醫院取了環。之后,陳小艷又懷了孕。羅根華知道后就認為這下不怕她離婚了。這以后家里的事羅根華都懶得做,而要王林生做。由此,陳小艷越發恨羅根華,并說:“他這個人怎么不去病死,什么時候自己跌倒跌死了就好。”
一天晚上,陳小艷又跟羅根華發生爭執,在旁的王林生即拉著羅根華勸阻:“莫要打了,你少說點吧。”
羅根華卻氣沖沖地說:“我自己的婆娘,有啥不能打?”
王林生說:“如今訂了‘協議’,‘協議’就是法律,小艷你管一半,我管一半,我有權制止你!”
打這之后,陳小艷與羅根華在感情上的裂縫越來越大,恨不得羅根華早日死去。王林生也對羅根華恨之入骨,認為他擋在中間礙手礙腳。兩人想法一致。
一天,王林生對陳小艷說:“這樣的人又蠢又惡,我們要想辦法搞死他。”
于是,二人商量了謀殺羅根華的辦法。第一種辦法是用電擊殺,第二種辦法是用水淹死。
一九八七年十月四日,王林生準備趁羅根華洗澡進房之機,用事先準備好的電線將羅根華電死,由于膽怯而未敢實施。
第二天下午,王林生、陳小艷又進一步商量了殺死羅根華的辦法。
傍晚時分,王林生做了兩種準備,一是重新接好外露電源線,并打開收音機開關,只要一來電聽到收音機響即用電殺;二是將鬧鐘撥到凌晨兩點半鐘,萬一不來電,借故激羅起床帶到野外殺死。
當晚沒來電,到次日凌晨兩點半,鬧鐘響了,陳小艷借故與羅根華發生口角,挑起事端,聲稱要與王斷絕關系。王林生則說:“今后不來可以,但羅根華借我的109元錢要立即還清。”
羅根華說:“要錢等我養的豬長大了再還。”
王林生則寸步不讓,說:“你要等豬長大還錢,那我就還要與你妻子往來,到時不要又引起禍來。”
羅根華無法,只好說:“我現在沒有錢,打個欠條給你可不可以?”
王林生順勢要寫欠條,而且提出寫借據要寫清楚,一是寫清何時還,還不了用豬抵押;二是寫完借據后要村民組長簽字方可。
羅根華一聽似乎覺得不妥,就拒不寫欠條。
王林生起身拖住羅根華,要他一同去村民組長那講理。羅根華就往地上一坐,說要等天亮再去。
陳小艷在一旁挑逗王林生說:“你還不拖他去,今后有大虧吃。”
王林生找來一根繩子,將羅的雙手反綁著,強行將羅拖出門外。行至離家200多米的一個山巖的水溝旁,王謊稱要幫羅根華解繩子,趁機一把將羅推入水溝下,羅倒栽下去,王又捉住羅的雙腳使其無法掙脫,約20分鐘羅根華便被淹死。
王林生立即折回,告訴陳小艷,商量偽造現場,并由陳小艷打著手電,王林生綁好兩把香蔑,削了一根竹子擔著,送到羅的尸體邊,偽造了羅根華挑著香蔑趁黑趕集時不慎失足跌入水中溺死的現場。
然后,兩人又訂立攻守同盟,逃離現場。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王林生、陳小艷勾搭成奸,為達結婚目的,合謀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終于敗露,構成故意殺人罪,并且情節特別嚴重,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林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陳小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法院在萍鄉市舉行了宣判大會,罪犯王林生被依法處決。罪犯陳小艷也被押上了囚車。她凝滯的目光絕望地盯著地上,悔恨的淚水像斷了線的珠子從她蒼白的臉頰上流下,15年的勞改生活在等待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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