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于婷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加重,“超齡”勞動者重返工作崗位或者繼續工作的現象也不斷增多,“超齡”勞動者因工受傷或者死亡能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及《工傷認定辦法》呢?
近日,成都大邑縣法院就審結了一起“超齡”勞動者工傷認定糾紛?!拔覀儜斂隙āg’勞動者的社會貢獻價值?!贝笠胤ㄔ合嚓P負責人介紹,勞動者是否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并不必然影響對其進行工傷的認定。
據了解,2023年5月,周某明退休后被某合作社返聘,從事補秧等工作。某日,周某明在完成一農田的插秧工作后,在幫忙挪動插秧機時從插秧機上摔下受傷,經住院治療后,周某明的出院診斷為右側股骨粗隆間粉碎骨折等。經周某明申請,某市人社局作出案涉工傷決定,決定對周某明受到的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某合作社不服該決定,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周某明是合作社聘用的工人,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并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周某明的情形符合最高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公傷亡的,能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答復的規定,因此,其所受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背修k法官介紹,“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周某明雖然是在幫忙挪動插秧機時從插秧機上摔下受傷,但幫助行為的目的是完成合作社的水稻插秧工作,因此人社局據此認定周某明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并無不當。
法官提醒
當下,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在崗就業的情況較為普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為“超齡”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在保障“超齡”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避免后續不必要的矛盾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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