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網友咨詢:
開發商與物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有約束力嗎?
劉飛律師解答:
前期物業管理是指房屋自售出之日起至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生效時止的物業管理。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盡管業主并沒有直接參與到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的簽訂中,但業主必須受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的約束。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劉飛律師補充:
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百四十條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劉飛律師
江蘇潤揚律師事務所律師,從事律師職業多年。在離婚,刑事辯護,勞動工傷,交通事故,經濟糾紛等領域依托深厚的理論功底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他多次成功處理復雜的案件。他最大的愿望不是賺錢,是用自己的技巧為當事人服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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