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最高法院: 法院拍賣公司財產的執行行為違法, 股東能否提出執行異議?
李舒 唐青林 黃紹宏
閱讀提示:根據《公司法》確立的法人財產獨立原則,股東權益與公司資產本應涇渭分明。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時,當執行法院拍賣公司財產的執行行為違法侵害其合法權益,但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怠于主張的,股東是否可以以利害關系人身份對違法拍賣行為提出異議?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被執行人的股東,認為執行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執行行為違法侵害其合法權益,但被執行人怠于主張的,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案情簡介
一、北京二中院在執行某信托公司與山西某能源公司、六枝特區某焦化公司、六枝特區某科技公司、山西某甲煤業公司等公證債權文書糾紛一案過程中,山西某乙煤業公司向該院提出書面異議,山西某甲煤業公司與某瓏公司及債權人某信托公司惡意串通,意在轉移山西某甲煤業公司資產。山西某乙煤業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山西某甲煤業公司的股東,認為(2015)二中執字第317號執行案件中對山西某甲煤業公司采礦許可證號為〔XXX〕煤礦采礦權的司法拍賣行為違法,侵害其合法權益,請求予以撤銷。
二、北京二中院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2022)京02執異473號執行裁定,裁定駁回山西某乙煤業公司的異議申請。
三、山西某乙煤業公司向北京高院申請復議,北京高院于2023年1月31日作出(2023)京執復5號執行裁定,駁回山西某乙煤業公司復議申請。
四、山西某乙煤業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2023)最高法執監360號執行裁定:一、撤銷北京高院(2023)京執復5號執行裁定; 二、撤銷北京二中院(2022)京02執異473號執行裁定; 三、本案由北京二中院對山西某乙煤業公司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法院拍賣公司財產的執行行為違法,股東能否提出執行異議?
北京二中院認為: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本案中,德隆煤業公司為被執行人,該院對其名下煤礦采礦權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并無不當。山西介休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德隆煤業公司的股東,與該院上述執行行為不具備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不是適格的異議主體,故其所提該案異議申請,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北京高院認為:對于山西介休公司所主張的“違法執行行為”,作為被執行人的德隆煤業公司完全有權自行提出異議;在此情況下,山西介休公司僅以其股東權益可能受到間接損害為由,以自身名義提出異議,不符合法定條件。山西介休公司關于德隆煤業公司與買受人及債權人惡意串通轉移資產的主張,應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2022)京02執異473號執行裁定從程序上駁回山西介休公司的異議申請是正確的,應予維持;山西介休公司的復議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當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認為上述合法權益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2.本案中,山西某乙煤業公司主張其作為本案被執行人山西某甲煤業公司的股東,認為北京二中院對山西某甲煤業公司煤礦采礦權的司法拍賣違法,侵害其合法權益,故認為其與北京二中院上述執行行為存在利害關系,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山西某乙煤業公司的主張并未違反上述規定。北京二中院、北京高院認為山西某乙煤業公司不具備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不是適格的異議主體,故從程序上駁回山西某乙煤業公司的異議申請,適用法律有誤,應予糾正。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當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被執行人的股東,認為執行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執行行為違法侵害其合法權益,但被執行人怠于主張的,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范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關于本案爭議事項的“本院認為”部分的詳細論述與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第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范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認為上述合法權益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本案中,根據北京高院、北京二中院查明的情況,北京二中院執行某信托公司與山西某能源公司、六枝特區某焦化公司、六枝特區某科技公司、山西某甲煤業公司等公證債權文書糾紛一案,山西某乙煤業公司主張其作為本案被執行人山西某甲煤業公司的股東,認為北京二中院對山西某甲煤業公司煤礦采礦權的司法拍賣違法,侵害其合法權益,故認為其與北京二中院上述執行行為存在利害關系,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山西某乙煤業公司的主張并未違反上述規定。北京二中院、北京高院認為山西某乙煤業公司不具備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不是適格的異議主體,故從程序上駁回山西某乙煤業公司的異議申請,適用法律有誤,應予糾正。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4-17-5-203-028
山西某乙煤業公司與某信托公司等申請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執監360號】
裁判規則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立,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分立后新設的法人為被執行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1:倫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復議裁定書【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鄂執復5號】
湖北高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分立,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分立后新設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為被執行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執行人在分立前與申請執行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執行人倫某公司分立璽某公司、龍某公司和倫某公司,璽某公司、龍某公司依法應當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恩施中院裁定追加璽某公司、龍某公司為被執行人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該追加行為不受倫某公司現有資產是否可以償債的影響。綜上,恩施中院執行異議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結果應予維持。璽某公司、龍某公司的復議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應予駁回。
裁判規則二:被執行人于執行依據發生法律效力且其作為被執行人前即進行了分立,申請執行人無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追加分立的公司為被執行人。
案例2:大連大某聯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大連中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異議執行裁定書【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遼02執異582號】
大連中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分立,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分立后新設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為被執行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執行人在分立前與申請執行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執行人中某公司系于2018年12月5日決定進行存續分立,第三人宇某公司系于2019年2月28日成立。而本案的執行依據即(2020)遼02民初699號民事判決書的作出時間為2021年6月18日,大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申請執行。因此,被執行人中某公司系于本案執行依據發生法律效力且其作為本案被執行人前即進行了分立。故申請執行人大某公司以上述法律規定為據,主張追加第三人宇某公司為被執行人,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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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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