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法律師辦案實務之商品歸類(稅號)復合肥料如何歸類
當事人A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4月19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27票貨物,申報品名為“有機肥料”、“肥料原料(土壤調理劑)”土壤調理劑(肥料原料)”等,申報稅則號列3101001990,經海關認定,上述貨物為含氮磷鉀元素的復混肥料,均應歸入稅則號列 31059010,屬于出口法定檢驗商品,貨物價值共計4307288元。當事人在明知該商品屬于出口法定檢驗商品的情況下,多次以故意偽報稅則號列的方式逃避商品檢驗,構成擅自出口未報檢的屬于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規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逃避商檢罪。經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積極退繳違法所得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當事人不起訴。現依法應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爭議焦點:復合肥料如何歸類
海關歸類律師張嚴鋒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3)》第三十一章的肥料包括動植物肥料、礦物肥料、化學肥料等通常作天然或人造肥料用的絕大多數產品。其中,品目3101為天然肥,品目3102—3105為人造肥。
首先,品目31.01的“天然肥”,即有機肥料(農家肥料),包括有機氮肥、合成有機氮肥等,例如,人畜糞尿(包括家禽糞尿)、綠肥、廄肥、堆肥、漚肥和沼氣肥等。
在海關商品歸類中,品目31.01包括動植物肥料(即本身可作肥料的產品,如海鳥糞等),不論是否混合或經化學處理;也包括本身不能作肥料的動植物經混合或化學處理而得的肥料(例如,干動物血與骨粉的混合物或用硫酸處理生皮而得的產品)。
需要注意的是,品目31.01的“動植物肥料”其包裝毛重應超過10千克,若不超過10千克,則應歸入子目3105.1000項下。例如:“經化學處理的雞糞”(包裝毛重10千克),應歸入稅號31051000.90。
隨后,我們再來分析下品目3102—3105的“人造肥”。所謂人造肥,即無機肥料(化學肥料),可分為大量元素肥料(N、P、K)、中量元素肥料(Ca、Mg、Na、S)和微量元素肥料(Fe、Mn、Zn、Cu、Mo、B和Cl)。
大量元素肥料,又可按其養分元素的多寡,分為單元肥料(僅含一種養分元素)和復合肥料(含兩種或兩種以上養分元素),前者如氮肥、磷肥和鉀肥,后者如氮磷、氮鉀和磷鉀的二元復合肥以及氮磷鉀三元復合肥。在海關商品歸類中,品目3102—3104為“單一肥(氮肥、磷肥、鉀肥)”,品目3105為“復合肥(其他肥料)”。
品目31.05的“復合肥(其他肥料)”,凡是含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營養元素(一般指氮、磷、鉀三要素)的化學肥料稱復合肥料,含兩種營養元素的稱二元復合肥料,含三種者稱三元復合肥料。根據制造方法的不同,復合肥料又可分為用化學方法制成的化合物和用混合方法制得的混合物兩種復合肥料。常見的復合肥有:磷酸銨、硝酸鉀、磷酸二氫鉀、三元復合肥料。我們在平時的歸類業務中,遇見此類商品應注意:
1、品目31.05項下的“其他肥料”僅適用于其基本成分至少含有氮、磷、鉀中一種肥料要素的肥料用產品(單獨的、已有化學定義的化合物除外),例如:天然硝酸鈉鉀肥(一種硝酸鈉和硝酸鉀的天然混合物),應歸入品目31.05項下;動物或植物肥料與化學或礦物肥料的混合物,應歸入品目31.05項下。
2、凡是制成片狀及類似形狀或每包毛重不超過10千克的本章各項商品,均應歸入子目3105.1000項下。
綜上,當事人商品編碼申報不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二)》(海關總數公告2023年第187號發布)第九條第二項及其附件2《海關檢驗檢疫行政處罰常見案件裁量基準》第39項裁量,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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