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偉律師代理的澳門太陽城集團代理開設賭場案落下帷幕,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退還多扣押的錢款,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一、本案系澳門太陽城集團系列案件
幾年前,澳門太陽城集團相關人員因涉嫌開設賭場罪已被判刑,但該專案并未結束,澳門太陽城集團在國內發展的股東級代理或大代理仍然被列為專案追訴對象。
本案當事人曾在澳門太陽城集團開設代理賬戶,因此被指控涉嫌雇傭他人并招攬境內人員通過線上和線下方式參與賭博,涉案賭資約為4億元左右,獲利約500萬元。
二、本案證據不足,律師無罪辯護
律師介入時,案件已經被移送法院審判,由于當事人有過開設賭場罪前科,本次賭資金額特別巨大,獲利金額較高,極有可能面臨7至8年左右的刑期。但是,律師通過對全案證據的分析,認為案件已有證據存在較大的問題,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采取兩層防御的辯護方案,先以證據不足爭取無罪處理求其上,再以退而求其次考慮認罪認罰得到緩刑處理得其中。
三、一次庭前會,三次正式庭審的交鋒
本案由于律師做無罪辯護,控辯雙方的爭議一直較大,公訴人從庭前會直至最后一次開庭一直在補充證據材料,辯護人則是見招拆招,始終能找到案件存在的大量問題。幾次庭審,律師認為案件主要的問題有:第一,指控邏輯錯誤,起訴書指控的犯罪行為和證據證明的事實無法對應;第二,關鍵的事實沒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實,如當事人代理賭博網站,但是賭博網站電子數據未固定等等;第三,到案賭客的證言證明力較低,部分行政筆錄未轉化等問題;第四,關鍵電子數據的合法性存疑。通過這幾次開庭,檢察院與法院有通過延長審限繼續補充偵查的趨勢,案件久拖不決會對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失。
四、以打促談,當事人最終獲滿意處理結果
在當事人的授權下,辯護人再次與檢察機關進行了深入交流,指出本案用于量刑的事實中存在的問題,一是當事人自動投案,在庭審結束前能如實供述的可以認定自首;二是當事人主動上繳的違法所得只是為了獲得取保,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違法所得數額與上繳一致,應當予以退還;三是當事人并非累犯,仍有適用緩刑的機會,希望檢察機關可以考慮到本案的特殊之處,在當事人愿意認罪認罰的基礎上建議適用緩刑。辦案機關在經過充分的討論后,最終采納了辯護人的建議。當事人在自愿認罪認罰的前提下,獲得了緩刑適用的機會,并且能夠取回之前主動上交的錢款,重新回歸家庭和工作。
至此,本案的辯護工作全部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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