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生了病,當爹的卻堅持不治療,最后孩子沒了,這樣的父親難道真的不用負法律責任嗎?這事就發生在作家張三身上,他兒子張四從出生就被查出心臟有問題,醫生說需要手術,可張三偏信 “自然療法”,說什么 “心臟不能動刀”,硬生生拖著不給治,孩子 13 歲就沒了。很多人看完都氣壞了:這當爹的不管孩子死活,難道不算犯罪嗎?
【“不治病” 算不算虐待罪?】
我們先來看看“不治病” 算不算虐待罪?《刑法》第 260 條規定,虐待罪是指經常用打罵、凍餓、有病不治等方式,從肉體或精神上折磨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行為。這里面既包括打人、罵人這些 “主動傷害”,也包括 “有病不給治” 這種 “不管不顧”。但關鍵一點:必須證明父母主觀上有 “折磨孩子” 的故意。
張三的情況呢?他不是不給孩子吃飯穿衣,也沒打罵孩子,而是堅信自己那套 “自然療法”,覺得去醫院動刀反而有害。雖然他的做法在我們看來很荒唐,但法律上要定虐待罪,得證明他是故意想讓孩子痛苦。可張三自己覺得是在 “保護孩子”,只是認知有問題,不是故意折磨孩子。所以啊,虐待罪的 “主觀故意” 這一條,可能卡不住他。
【拒絕治療算遺棄罪嗎?】
再說說拒絕治療算遺棄罪嗎?《刑法》第 261 條規定,遺棄罪是指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負有撫養義務卻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行為。這里的 “拒絕撫養” 包括不提供生活來源、不管生病就醫,導致孩子陷入危險。但重點是:父母是不是故意逃避撫養義務。
張三有沒有 “甩包袱” 呢?他沒把孩子扔出去,也沒不管吃喝,而是自己在家用所謂的 “自然方法” 調養,甚至送孩子去看中醫。他只是固執地拒絕現代醫學,不是不想養孩子。所以遺棄罪要求的 “逃避撫養義務的故意”,張三也不符合。這就好比父母迷信偏方耽誤治療,和直接不管孩子死活,法律上是有區別的。這就像2020年上海那個案子:父母堅持用氣功治癌癥患兒,法院認為不算遺棄,因為仍在履行撫養義務。
【父母是否有權決定孩子生死?】
接著說父母是否有權決定孩子生死?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6條,父母必須保障孩子健康。但現實很矛盾:孩子看病必須家長簽字,可要是家長不簽字呢?
《憲法》第 49 條、《民法典》第 34 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 15 條都明確規定:父母有義務保護孩子的健康,不得虐待、遺棄。
但問題在于:父母的 “監護權” 邊界在哪?國家什么時候能干預?比如張三,他沒送孩子上學,違反了《義務教育法》第 58 條,政府可以責令他改正;但孩子看病的事,法律沒說父母拒絕治療時,醫生或政府能不能強制介入。目前我們的法律對 “消極不作為” 的追責比較嚴格,必須滿足 “故意” 和 “情節惡劣”,而像張三這種 “無知導致的不作為”,很難直接入罪。
【這 3 種情況必須追究!】
作為律師,我必須強調:以下情況父母可能涉嫌犯罪:
1、明知孩子病重,故意不送醫,導致死亡(比如拖延治療、拒絕基本搶救);
2、以 “信仰”“偏方” 為由,完全放任孩子病情惡化(不是 “選擇治療方式”,而是 “放棄治療”);
3、有經濟能力卻故意不管,導致孩子陷入危險(比如有錢治病卻拿去揮霍)。
張三案里,醫生說孩子的病 “手術能避免死亡”,但張三堅持不治,這已經接近 “放任死亡結果發生”。
最后我們得明白一個理:父母對孩子的監護權,不是 “想怎么管就怎么管”。孩子是獨立的生命,國家和社會都有義務保護他們。當信仰與生命權沖突時,法律永遠站在守護生命這一邊。畢竟,孩子來到世上,父母的第一責任是 “護他們周全”,而不是用錯誤的堅持,讓孩子付出生命的代價。父母之愛再深沉,也不能逾越法律的紅線。
你們覺得這種 “固執的父親” 該不該定罪?歡迎在評論區聊聊。記住,法律的底線,就是保護每個孩子的生存權,這一點,永遠不能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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