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芬達事件撕開流量時代的文化絞殺困局
——娛樂至死的年代,法律正在成為最后的剎車片
一、模仿即謀殺:一場披著娛樂外衣的文化絞殺
網紅“四川芬達”的道歉視頻看似誠懇,實則暴露了短視頻時代的荒誕邏輯:模仿早已不再是致敬,而是對原創者人格的“合法肢解”。他們模仿楊坤的“32場演唱會”梗、復刻《好聲音》導師造型,甚至用“拉不拉昆”“黃燜雞米昆”等諧音梗暗諷。這些行為看似無害,實則通過解構明星的符號價值,將其轉化為流量密碼。當模仿者用夸張的表情和低俗的表演稀釋楊坤的藝術人格時,本質上是將“楊坤”這一文化符號切割成碎片,再以“搞笑”之名販賣給大眾。
法律學者常說“公眾人物需容忍合理批評”,但容忍的邊界絕非放任他人將自身形象變成“文化提款機”。正如有律師所言:“當模仿演變為丑化,娛樂便成了侵權的遮羞布。”
二、流量經濟的“寄生法則”:吸星大法的商業變現邏輯
“四川芬達”事件絕非孤例。從“王寶弱”惡搞王寶強到“山寨汪小菲”直播離婚梗,MCN機構早已摸透流量密碼——寄生在明星IP上吸血。他們深諳“擦邊不越界”的灰色操作:不點名道姓,卻用標志性造型、經典動作讓觀眾自動聯想;不直接詆毀,卻用夸張演繹降低被模仿者的社會評價。這種“像素級復刻+審丑式演繹”的組合拳,既能規避法律風險,又能精準收割流量紅利。
諷刺的是,模仿者往往以“草根逆襲”自居,聲稱“長相聲音是父母給的”。但法律早已明確:辨識度即權利。即便不指名道姓,只要能讓公眾產生明確關聯,模仿者便已踏入侵權雷區。
三、法律不是創意的鐐銬,而是行業的進化鞭
楊坤的起訴看似“小題大做”,實則撕開了娛樂產業的深層矛盾:當模仿變成工業化流水線生產,法律必須成為原創者的護城河。北京互聯網法院受理此案的意義,遠不止于判定個案責任,更在于為行業樹立“流量不能凌駕于人格權”的底線。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非要扼殺創意。董建國律師指出:“懷有敬意的模仿仍受保護,但惡意貶損必須付出代價。” 真正的創作應像《蒙娜麗莎》的二次創作——在尊重原作的基礎上開創新語境,而非將原版撕碎后做成“文化快餐”。
陳律師最后想說的是:娛樂至死,但法律向生
四川芬達的道歉,或許能讓更多網紅清醒:流量經濟的盡頭不是財富自由,而是法律與道德的終極審判。當模仿者跪求“給一次機會”時,我們更應追問:誰給了他們踐踏他人人格權的勇氣?
這個時代需要的不只是“娛樂至死”的狂歡,更是“創作向生”的敬畏。法律的紅線,恰恰是照亮行業進化的燈塔——它告訴我們:真正的創意,從來不需要寄生在他人痛苦之上。
作者簡介:北京陳律師,法學碩士,高級合伙人律師,歷任特種部隊指揮員,檢察官,偵查員,紀檢干部,企業高管,閱歷豐富,學養深厚,擅長疑難重大案件,多種法律關系交叉復雜案件處理,重信守諾,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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