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 東莞公積金管理中心 發布公告:新修訂的《貸款辦法》新增以下不予貸款情形:
《貸款辦法》第十條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申請人購買的住房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權利人的;
(二)購買單套住房部分產權份額的(所購住房屬于共有產權住房的除外);
(三)申請人與父母、配偶、子女之間買賣住房的;
(四)離婚一年內,職工與原配偶之間買賣住房的;
(五)申請人或配偶未依規繳存公積金,存在以弄虛作假等方式匯(補)繳公積金、調整繳存基數等違法違規情形的;
(六)組合貸款公積金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后,就剩余的商業貸款申請商轉公貸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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