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證”、鼓勵房企推行現房銷售、各類群體購房可享補貼、加大公積金政策支持力度……近日,綏化市印發《關于促進房地產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推動該市房地產高質量發展。措施共四十四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鼓勵現房銷售 開展“交房即交證”
(一)優化土地供應。綜合考慮用地區位、土地供應等因素,對區域用地面積較大的居住用地,可實行統一規劃、分期分批分地塊供應,每個地塊分別出具規劃設計條件。
(二)歷史遺留項目允許合宗、統一核算。針對歷史遺留項目中由于滯遷原因實行分期分批出讓的地塊,同一權利人,以同一項目開發建設的,允許地塊合宗,合宗后按照原規劃條件統一核算,統一驗收。
(三)D級危樓“一樓一策”放寬條件。針對鑒定為D級,應依法拆除重建的居住類危險房屋,凡需原址新建、改建的,在符合消防安全等相關規范前提下,結合“一樓一策”解危方案,可優化空間布局,適度放寬日照間距政策,適當提高容積率、增加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等規劃條件。
對于擬出讓的D級住宅危險房屋,可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方式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分期繳納出讓價款的,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個月內繳納出讓價款的50%,剩余出讓價款最遲付款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四)實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證”工作。鼓勵房地產企業推行新建商品房現房銷售,開展“交房即交證”。購房合同中增加“交房即交證”作為選擇條款,明確買賣雙方責任義務,不動產登記機構開辟綠色通道,項目竣工驗收后,及時辦理不動產登記,做到交房之日交證。讓群眾放心購房、辦證,保障購房人權益。
(五)鼓勵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降低企業投資成本。對新出讓的土地項目,地下空間用地面積按建設項目地下建筑面積核算,地下建筑為多層的,各層建筑面積單獨核算。在核收地下空間土地出讓價款時,地下第一層出讓價款按同地段地上一層相對應用途評估地價的20%核定,地下第二層出讓價款按同地段地上一層相對應用途評估地價的15%核定,地下第三層出讓價款按同地段地上一層相對應用途評估地價的10%核定。
(六)優化前期手續流程,助力項目盡快入市。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出讓公告發布后,支持用地意向單位提前開展地塊規劃方案設計;允許用地意向單位在不損壞地塊地貌前提下,經供地主體部門同意先行進場對宗地進行現場踏查和地質勘測;允許用地意向單位向市自然資源部門申請對總平面圖進行審查。土地成交后,用地單位取得《交地確認書》,即可申請施工圖提前介入開展技術審查,先行進場開展土地平整、搭建圍擋和施工暫設等。依據建設單位申請,可為項目分階段核發施工許可,市、縣兩級自然資源、住建部門須提前介入監督指導,做好質量安全監督和服務,屬地城市管理部門要給予支持。
(七)創新居住戶型設計,滿足改善性住房需求。確定住宅開敞陽臺及設備平臺建筑面積和 容積率計算規則 。對新建住宅項目,可配置更舒適的開敞陽臺,合理設置設備平臺,建筑面積及容積率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計算:所有開敞陽臺水平投影面積不大于該住宅套內建筑面積(含開敞陽臺建筑面積)20%的,按照水平投影50%計算建筑面積和容積率;每戶住宅設置設備平臺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不超過5平方米的,不計算建筑面積和容積率;超出5平方米部分面積,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和容積率。
(八)允許合理調整開竣工日期。在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應的居住用地,對于超期一年以內未開發且企業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動工的,可經政府批準后,簽訂補充協議,根據項目合理開發周期重新約定開竣工日期和違約金繳納條款。
(九)公積金放寬貸款合作項目簽約準入條件。取消對簽約項目樓盤安裝門窗等限制性規定,手續齊全、主體封頂即可申請簽約準入;取消對開發企業階段性保證金監管,開發企業為借款人提供 階段性擔保 ,不需存儲保證金。
加大金融信貸政策支持力度
(十)落實貸款優惠利率政策。優化 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首付比例,統一首套住房、二套住房商業性個人貸款最低首付比例為15%。批量調整存量房貸利率至LPR—30BP;取消房貸利率定價周期最短一年限制,可由借貸雙方自主協商確定重定價周期。
(十一)優化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公積金貸款利率 按照人民銀行最新調整發布利率標準執行,即下調個人公積金貸款利率0.25個百分點,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分別調整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分別調整為2.775%和3.325%。
(十二)優化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按照《綏化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指導銀行機構,達到資金撥付節點符合撥付條件的,按照審批流程及時放款。
(十三)充分發揮保障性住房再貸款支持作用。積極引導全國性銀行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向政府選定的地方國有企業發放保障性住房收購貸款或住房租賃團體購房貸款,用于以合理價格收購房地產企業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配售或租賃。
(十四)切實發揮房地產融資協調機制作用。引導銀行機構落實“盡職免責”條款,按照“白名單”項目審核準入標準,推動合規項目“應進盡進”白名單,對于進入“白名單”項目要“應貸盡貸”,優化銀行審批和放款審批程序,不應附加其他條件慎貸惜貸,確保項目順利交付。建立健全項目退出機制,市融資協調機制工作專班辦公室定期對“白名單”推送項目進行跟蹤,及時剔除房企不積極修復或無法修復的項目,加大全市在建項目排查力度,動態開展“白名單”項目上報工作。搭建“政銀企”溝通平臺,加強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和房企之間信息共享,修復項目問題,促進項目有效對接,提高融資率。
(十五)推進“帶押過戶”廣泛實施。引導銀行機構做好再次抵押和發放貸款等工作,鼓勵銀行機構聯動各有關部門積極推進相關業務,滿足不同客戶群體多樣化需求,提高金融服務適應性。
購房可享補貼
(十六)人才引進購房支持。全職引進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港澳臺地區高校畢業生或海外留學人員享受同等待遇)以及“雙一流”高校本科生,正式入職后在綏自主購房的(不含居住性質公寓),分別給予15萬元、6萬元、3萬元購房補貼;夫妻雙方均符合政策且共同購房的,每人再額外給予5萬元、2萬元、1萬元購房補貼。正、副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大師級、高級技能人才)分別享受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同等待遇。中小學校全職引進的6所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全日制本科生享受碩士研究生補貼政策,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本科畢業于6所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享受博士研究生補貼政策。醫院全職引進經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的臨床醫師,全日制本科生享受碩士研究生補貼政策,全日制碩士研究生享受博士研究生補貼政策。具體參照《人才興綏20條實施細則(試行)》執行。
(十七)現役軍人、軍隊現任文職、在職軍隊職工及“三屬”購房支持。綏化市現役軍人、軍隊現任文職、在職軍隊職工及“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本措施發布之日起,在綏化市中心城區范圍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居住性質公寓),在政策有效期內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現役軍人、軍隊現任文職、在職軍隊職工及“三屬”可申請一次性1萬元補貼。
(十八)農業轉移人口購房支持。綏化市本級(含北林區)農村戶籍人口在本措施發布之日起,在綏化市中心城區范圍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居住性質公寓),在政策有效期內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可申請一次性5000元購房補貼。
(十九)二孩、三孩購房優惠政策。對符合生育政策的綏化市本級(含北林區)戶籍人口,在本措施發布之日起生育的二孩、三孩家庭,在綏化市中心城區范圍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居住性質公寓),在政策有效期內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生育二孩家庭可申請一次性1.5萬元、生育三孩家庭可申請一次性2萬元購房補貼。統籌開發企業在銷售環節中專項設置購房優惠政策。對符合生育政策綏化市戶籍人口的二孩、三孩家庭,購房按團購政策確定成交價格。對二孩、三孩家庭購房人銷售的房屋合同價格不設下限,優先滿足二孩、三孩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
(二十)補貼政策不疊加。對符合上述多項補貼政策的購房人,僅可享受一項補貼政策,不可疊加享受。
公積金貸款“降首付、提額度”
(二十一)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單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家庭,最高貸款額度由50萬元提高到60萬元;雙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家庭,最高貸款額度由70萬元提高到90萬元。
(二十二)降低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首付款支付比例。將符合二套房、 二次貸 條件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人購房首付款比例由最低50%降至20%。
(二十三)放寬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套數和貸款次數認定標準。實行“本地房、全國貸”,住房套數以購房所在地不動產登記部門查詢結果為準,貸款次數以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在全國辦理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次數查詢為準。
(二十四)優化信用報告使用標準。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人及配偶個人信用報告使用查詢時間范圍由原來的5年縮短為24個月,個人信用報告中記載的逾期還款記錄每次逾期金額不超過500元人民幣的,不視為信用不良,可以申請貸款。
(二十五)取消住房公積金貸款房齡限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受所購住房“房齡”限制,不動產登記部門能夠辦理抵押登記即可。
(二十六)上浮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對符合生育二孩、三孩政策的家庭,在最高貸款額度基礎上分別上浮5萬元、10萬元。
(二十七)提高人才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上限。符合條件的“人才”申請公積金貸款,貸款額度不受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倍數限制,最高可貸額度提至100萬元。
(二十八)拓寬“商業性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服務范圍。在原有“商轉公”貸款需要所購住房已經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基礎上,拓寬服務范圍,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在原商業銀行辦理的住房貸款,對符合條件的,在所購住房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時,同樣可以申請轉為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抵押物采取“抵押權轉移”方式直轉,借款人不用自籌資金全額償還原商業貸款。
(二十九)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購房辦理住房公積金與商業銀行組合貸款。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購買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房總價款時,符合條件的,可同時向商業銀行申請辦理組合貸款。公積金貸款與商業貸款總額不超過購房總價款的80%。
(三十)住房公積金貸款不收取任何費用。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辦理商品房、二手房貸款均不需交付任何費用,二手房貸款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房屋在線評估,免收評估費,貸款申請、評估、抵押等手續一站式辦結。
(三十一)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租購保障性住房。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可一次性提取個人賬戶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款等購房款,同時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為15%;符合條件的繳存人可按實際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受限額限制。
(三十二)提高租房提取額度并放寬提取頻次限制。將市本級(含北林區)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額度由原來的每年8000元調整為14000元;租房可按年或按月提取。
(三十三)提取公積金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同時還可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十四)支持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老舊小區改造和加裝電梯。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家庭或雙方父母在老舊小區改造及加裝電梯時,符合條件的可按實際出資額提取住房公積金。
多種稅費可優惠
(三十五)個人購買住房契稅優惠。自2024年12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具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6號)相關規定辦理。
(三十六)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優惠。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優惠。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于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按新購住房金額占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具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延續實施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8號)相關規定辦理。
(三十七)免征個人轉讓住房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相關規定辦理。
(三十八)其他涉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對于因購房發放的相關補貼,屬于偶然所得,發放時由補貼資金發放部門代扣代繳20%個人所得稅。
謀劃啟動保障性住房
(三十九)解決購房業主子女入學學位。購房業主義務教育階段和學前子女可憑房屋不動產權證或購房合同,向房屋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入學申請,由屬地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置入學。商服用房不作為學區住宅認定依據。
(四十)謀劃啟動保障性住房。鼓勵并逐步推廣符合條件的保障房運營主體參與收購存量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努力解決新市民、青年人、工薪收入群體住房困難問題。
(四十一)鼓勵房地產企業改善教育和醫療條件。支持房地產企業為其項目所在學校、托育機構、醫院出資,通過建設、改善提升學校、托育、醫療條件,提高學校、托育機構、醫院知名度,提升區域樓盤品質。
(四十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公安機關負責查處房地產領域出現的合同詐騙、非法集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涉嫌犯罪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和人民群眾財產安全;查處房地產建設施工中的強迫交易、惡意競標等黑惡勢力犯罪行為,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四十三)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在房地產項目建設過程中,依法處理因各類糾紛引發的治安事件,防止出現聚眾鬧事、擾亂公共秩序等問題發生;保障房地產項目售樓處、房產中介門店等場所正常經營秩序,嚴厲打擊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等違法行為。
(四十四)強化風險防控處置。公安機關協同相關職能部門,著力強化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工作,配合做好房地產等重點領域風險防控和化解工作,嚴防發生系統性風險。綏化出臺樓市新政:鼓勵現房銷售購房可享補貼。
來源:綏化市住建局、綏化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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