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寄模式下雪茄走私案例分析
梁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近年由于消費需求的上升,走私雪茄案件呈較為高發的趨勢,由于渠道方人員的歸案,雪茄貨主被立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越來越多。從目前相關案例及辦案經驗看,大多走私雪茄案件所采用的是郵寄渠道,其中存在分拆包裹、低報價格、偽報品名等不同的手段。
本文以近年在全國各地宣判的30起雪茄走私案件為例,從地域、手段以及判決等不同維度進行分析。
一、相關案例情況
先行就案例的概括性情況進行了解,包括其中的網站、地域以及所涉及的偷逃稅款。
1.雪茄來源
大部分雪茄來源于境外的相關網站,包括雪茄超市、雪茄時光以及Cigars Of Habanos等。平臺銷售雪茄并不違法,消費者在其中進行采購的行為亦不會被追究責任,后續雪茄走私涉及刑事的關鍵在于采購后的運輸及郵寄方式。
除銷售的平臺外,不少雪茄來源于二次銷售渠道。典型的如買手、代購等經營者,對于并非直接來源于網站的情況,貨主與前述購買人員可能會形成共同犯罪,由此亦衍生出主從犯劃分的可能。
2.地域分布
根據所搜集的30起郵寄走私雪茄案例,大部分的案發地在廣東,此外主要分布在上海、陜西、河南等省市。由于雪茄的入境主要在沿海,因此廣東、上海成為案例較多的地區,某種程度上已經成為雪茄的集散地。
3.涉稅款
案例間偷逃稅款之間的跨度較大,最低為14.2萬元,而最高可達743,7萬元。金額之間的差距主要源于角色以及已查明的行為期間。
實踐中對于擔任渠道方的行為人而言,由于所服務的買手、貨主等較多,因此若歸案其所涉及的偷逃稅款會相對較大;同時對于買賣雪茄時間較長,且相關記錄相對明確的人員,歸案后亦可能一次性將以往數額進行累計,由此出現較高的偷逃稅款。
二、走私的具體模式
在行為模式上,相關案例的情況相對類似,可以通過前、中、后三個維度進行分析。
前面部分即是雪茄在境外時的具體處理,一般情況下都是通過拆分包裹,將數量較多的雪茄進行分開處理,以相對較小的包裹及數量進入后續渠道入境。
中間部分則是入境環節的申報,部分案件會直接不進行申報而郵寄或是通過水客渠道帶入,而少部分會進行申報,但依然存在低報以及偽報的情況。
最后的部分則是收件,大部分會通過不同收件人的方式將貨物拆分,從而規避大數據的核查,收件信息上部分案件存在冒用他人身份或是委托代收的情況。
三、判決情況
從收集的案例看,可從如下幾方面分析判決的結果。
一是刑期的跨度,從收集的案例上看刑期最低為6個月,最高則到11年有期徒刑。6個月有期徒刑的案例其偷逃稅款為14.2萬元,但由于并不具有相關情節且不承認構成犯罪,故最終予以實行,筆者認為該案若能夠在審查起訴階段結合情況推進罪輕不訴,則至少可免除后續的實刑結果;11年有期徒刑的案例偷逃稅款屬特別巨大的范疇,達到743萬元,由此可倒推涉案貨值約為600萬元,所適用的是約120%的綜合稅率,對于該案若無相關從輕、減輕情節,其減刑的空間不大。
二是緩刑的適用情況,筆者認為應結合案情分析緩刑適用,而不應從總體上通過比例看待緩刑,如對于涉稅僅為數十萬元的案件,一般情況下最壞結果亦只是緩刑,因此對于低稅款的案例而言其緩刑結果對實踐并無參考價值。從案例情況看,適用緩刑中偷逃稅款較高的達到了200余萬元,為某雪茄經營單位的員工,在單位犯罪以及從犯情節的結合下,最終獲得緩刑結果。
三是罰金刑情況,對于屬主犯的人員其罰金絕大部分為1倍,即與偷逃稅款1比1進行處理。值得說明的是對于屬從犯的人員,罰金彈性較大,若案件定性為單位犯罪其從犯將不處以罰金,若為個人犯罪即便存在罰金,亦可予以較低比例的處罰,案例中存在涉稅百萬但罰金刑僅為10萬元的情況。
四、關于類似案件的一些意見
根據辦理類似案件的經驗,郵寄類型的走私雪茄案件有大量涉案貨值、偷逃稅款相對較低的貨主或買手,對于相關當事人而言,可結合自身貨值、稅款針對性考慮辯護策略。對于稅款極低的案件,可結合情節爭取不起訴,對于稅款相對較高的,則盡可能爭取緩刑及低罰金。盡管郵寄類型走私案會存在包括郵路信息、購買記錄等的電子證據,但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以及數據所指向的雪茄是否涉案走私的雪茄等,均存在質證及辯護的空間。應著重利用相關情況,為自身爭取最為有利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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