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事業單位改革持續推進,尤其以2024年完成的新一輪改革為標志,綜合執法領域的調整成為焦點。
然而,改革后城管執法、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7支執法隊伍的人員身份依然沒能統一,現在不同地區、不同領域、不同層級的執法隊伍身份五花八門,有的是參公身份,有是管理崗、專技崗或工勤崗,甚至存在大量第三方購買服務的非正式人員,當然,還有改的最好的一種類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
這種身份混亂的現象背后,既有歷史遺留的體制機制矛盾,也有改革執行中的現實困境。
一、多年歷史遺留問題,身份亂象難以一刀切
我國執法隊伍的身份問題由來已久。過去,為了精簡行政編制、壓縮機構數量,許多原本屬于行政機關的執法部門被劃入事業單位序列,形成了“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的普遍現象。例如,市場監管、生態環保等領域的執法隊伍,往往在改革中被劃為參公事業單位,人員身份有公務員、參公,也有普通事業編,甚至工勤崗。這種“混編混崗”模式長期存在,導致改革時難以徹底剝離身份差異。
部分地方在改革中采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原則:老員工保留原有身份(如參公),新入職人員則按新政策執行(如普通事業編)。這種過渡性政策從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改革的阻力,卻也默許和變相支持了身份差異。
二、下沉方式不同,導致身份出現分化
新一輪改革強調“權力下沉”,但各地執行模式差異巨大,進一步加劇了身份混亂。一項數據顯示,僅改革后保留的這7支執法隊伍,下沉方式就有五種模式:
1. 整體派駐(編制保留在市級,人員垂直管理);
2. 分類下沉(高頻執法權下放鄉鎮,專業性強則保留上級);
3. 屬地整合(鄉鎮“一支隊伍”統一執法);
4. 混合安置(分流、下沉與內部消化并行);
5. 垂直保留(特殊領域不下放)。
不同模式下,人員身份隨編制歸屬而變化。例如,整體派駐模式下,人員雖在基層執法,但編制仍屬市級參公單位,身份相對統一;而屬地整合模式中,鄉鎮可能將原事業編、合同工統一納入管理,身份自然多樣。此外,部分地區為減少改革阻力,允許“同類分流”(如參公人員保留身份),下沉形式的多樣導致了人員身份很難統一。
三、編制限制:身份轉換的“玻璃天花板”
編制問題是身份多樣化的核心掣肘。改革要求“編隨事走、人隨編走”,但行政編制嚴控導致多數人員無法轉為公務員。有的地方即使部分執法隊伍整體轉為行政機關,也因編制限額只能接收少數人員,其余仍保留事業身份。
還有,有的省份的改革試點,參公單位撤銷后,多數人員只能分流到普通事業單位,失去參公屬性。
結語
改革尚未到終點,需要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改革,尤其是這7支執法隊伍的改革。
要破解7支執法隊伍身份的亂象,需要在三個方面發力:
1. 統一頂層設計:明確執法隊伍的職能定位,避免地方“各自為政”。例如,將行政執法類崗位統一納入公務員序列,或建立獨立的執法編制體系。
2. 強化崗位適配:弱化編制身份差異,以崗位職責定薪酬待遇。例如,試點“聘任制公務員”,執法崗可根據能力定級,不受編制限制。
3. 規范輔助人員管理:借鑒某縣的改革經驗,建立第三方人員的準入、培訓和晉升機制,避免“同工不同權”。
執法隊伍身份的“五花八門”,不管是歷史慣性下的路徑依賴,還是現實執行中的權宜之計,都需要在今后的改革中,繼續完善,才有希望讓執法隊伍真正成為權責清晰、效能統一的法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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