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說了不碰容易起爭執的社會熱點,結果上周沒忍住,又在《》談了。
本想著正式宣判后,司法部門已經公布了一萬多字非常詳細的案情介紹,任何有基本邏輯的人都應該知道這起案件是確鑿無疑的強奸,但沒想到還是有這么多爭議。有好多留言讓小鎮解釋清楚,為什么在證據鏈存疑、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男方進入女方身體的情況下,仍然判處強奸罪。
更荒誕的是,不知道從哪里看來的,一夜之間好多人成了STR分型檢測的專家,拿著未檢出STR分型說事,就好像發現了多么重大的證據鏈缺失問題。但一個基本的道理:如果真的是重大證據鏈缺失,為何會直接對全國、全世界公開呢?為什么除了某些以普法為噱頭的所謂“網絡律師”以外,正經的律師沒有一個拿STR分型去說事?
光在這篇文章后面留言質疑也就罷了,但還追著問,不勝其煩,索性好好說清楚。現在對強奸案之所以有如此多誤解和對立,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羅翔這類法學大教授,把學術討論變成了公眾普法甚至是流量炒作,尤其大談“性同意”“不等于不”,遺害無窮。(下圖來自“一席”)
要注意,羅翔博士畢業論文以強奸罪研究刑法中的同意制度,是在21世紀初,而他對于強奸罪的主要觀點也基本是十幾年前形成的,而所謂的“性同意”也不過是強奸罪判定中不同的法學理念之一。
一個基本常識是在法律判罰方面,要執行現行法律規定,而不是法學討論,如果按照法學討論的標準,法學家們十幾年前還主張特赦所有貪官、讓貪官輕裝上陣呢,那么是聽法學家的不追究腐敗,還是按照中國的標準嚴懲嚴打?
問題一、在中國,到底什么是強奸罪?
有好多人拿沒有查到STR分型、女方處女膜完整來質疑不應該判強奸,而應該是強制猥褻,攻擊法庭宣判偏幫女性,說這起案件是向女權妥協的創新。
但實際上,這起案件是非常標準的強奸案判定,幾十年來一直如此,沒有任何創新之處,之所以引起普遍關注,男方父母不懂法還裹挾輿論占六成、近幾年受羅翔等法學家誤導占兩成、傳統思維觀念疊加彩禮問題占兩成。
在中國,強奸罪一直就是兩個標準:一是違背婦女的真實意愿,也就是“違背婦女的意志”;二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關系。
有的人質疑說,刑法中沒有提到“違背婦女的意志”,說這是近幾年偏向女權的新發明。
注意,刑法只是法條匯總,刑事審判中有大量的細節,真想研究刑法,最起碼要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編寫的《刑法釋義》好好看一遍,這是最權威的法律解釋。
在《刑法釋義》中就非常明確的解釋了到底什么是“強奸罪”,也就是開頭說的兩條。而且還特別強調:判斷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不能將婦女抗拒作為違背其意愿的唯一要件,而是要結合性關系發生的時間、周圍環境、婦女的性格、體質乃至兩人之間的關系等等綜合判斷。
而在強奸判定上,不同國家采取的標準不同,從最嚴格到最寬松主要有接觸說、插入說、射精說,中國執行的是插入說。到底執行什么標準妥當,這是法學討論問題,但在法律修改前,必須無條件執行現行法律。
只要違背婦女真實意愿,還采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實現進入的目的,就是強奸,這是毫無爭議的,并不是說沒有插入、沒有射精就不算強奸。
事實上,“訂婚強奸案”的男方也從沒有否認這一點。他在二審的時候只是否認了以插入為目的,從一審時候自認目的是插入,改為只是想蹭蹭。他翻供的目的,就是想否認強奸罪成立的第二條,強調自己以暴力方式違背女性真實意愿,想要實現的僅僅是在外面蹭蹭,而不是插入的強奸,目的是希望判自己強制猥褻既遂,而不是強奸未遂。
但這種翻供毫無意義。因為強制猥褻既遂在沒有獲得受害人諒解的情況下,也基本是三年實刑,強奸未遂但考慮到兩者畢竟已經訂婚的事實,已經采取最輕的判罰,也是三年實刑,沒區別。
再說了,不要把法官、檢察官當傻子,這起案件證據太扎實了,二審突然翻供,有什么意義呢?
這就到了下一個問題,是不是重口供輕證據,這也是近些年一些不負責任的大V誤導大眾的惡果。
問題二、這起案件證據鏈到底是否扎實?
先說結論:在證據很難獲取的強奸案中,這起案件的證據鏈實在太充足了。
小鎮不準備長篇大論的從法學和司法角度介紹什么叫證據、證據的分類和效力,就簡單的就事論事。
這起案件,需要區分口供和視聽物證。
在“訂婚強奸案”中,視聽物證太充足了。
所謂“口供”一般指的就是警方詢問得到的,包括男方、女方以及其他當事方的陳述,在中國司法審判中,口供僅僅是間接證據,有一定的證明力,但不能僅靠口供就單獨定案。上面說的男方二審翻供,翻的也僅僅是這類詢問的口供,也就是不承認自己之前說的目的是強奸,改成了只是想蹭蹭的強制猥褻。
但是視聽物證是無法翻供的,只有成立和不成立兩種。按照《刑事訴訟法》,想要否認這類客觀物證,必須提供充足的證據,比如視聽物證造假、不是原始記錄、存在剪輯修改等等。
就這起案件,視聽物證也就是男方親口承認強奸的通話錄音、行車記錄儀錄音、監控錄像等等。要注意這起案件,女方在強奸事實發生的當晚就報警了,但因為這種親密關系強奸很難認定,所以直到幾天后女方再次要求立案,警方才立案刑拘。
在這幾天里,在雙方的對話、接警通話記錄、行車記錄儀的錄音等等,男方及其父母不止一次的承認就是強奸,注意這可沒有任何刑訊強迫,男方還非常明確的對女方說“我敢做就敢擔,我從來也沒說我沒做(強奸這件事)”。
而暴力脅迫,包括監控錄像非常清楚的展示了男方把女方強拉回房間,女方掙扎、胳膊等處有明顯的淤青,男方扣押女方手機限制報警,還有女方非常激烈的點燃窗簾等反抗動作,等等。
在這種親密關系的強奸案中,如此扎實的客觀證據,都是不太多見的,這種案子有什么可質疑的?
質疑這一點的,還不如大膽點承認,自己就是認為女性不是人、而是從屬于男性的物,只要給了彩禮那就相當于買了這個人,何必繞來繞去呢?
這種思想也是人類進入現代文明之前非常普遍的思想,也就是把女性視為附庸男性的“特殊財物”,女性沒有支配自己身體的權利,無論中國古代還是歐洲等都只是這樣的,直到近代以來人權運動深入,女性才終于不再是“財物”,而是變成了獨立的人。
標志是1945年《聯合國憲章》,首次明確不分性別平等享有人權的基本原則,之后從上世紀60年代的美國開始,在強奸等法律規定中,承認女性有權支配自己的身體,后來發展成為了“性同意”“不等于不”等等,羅翔說的就是美國的法律原則,但這不是中國的標準。
問題三、所謂“性同意”“不等于不”到底怎么回事?
羅翔當然是刑法大家,但是他把法學的討論變成公眾流量,這就是禍害無窮了。法學研究和普法是兩碼事,必須注意場合和對象,在擁有法律基本知識的前提下,法學討論沒什么不可行的,就算說應該特赦所有貪官,這也不是罪過。
但普法一定要注意全民法律知識掌握很差,無論教授、律師還是法官等等,在普法的時候,一定要以現行法律為基準,而不是為了流量去大講特講根本不符合中國法律規定的某些“小眾”理念,更不能在公眾沒有形成基本法律認知前,大談各種法學理念,這必然會造成嚴重認知混亂。
強奸案中的“性同意”“不等于不”就是典型。
有些人是不是以為有“法外狂徒”之稱的羅翔是在給強奸犯脫罪?那就大錯特錯了,“性同意”“不等于不”實際上大大降低了強奸罪成立的門檻,如果按照這個標準來,認定強奸可就太容易了。
事實上,我國刑法規定的“違背婦女意志”,反而是對不太懂法的廣大男性更大保護。
一個核心區別是,由誰來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是“違背婦女意志”,那么按照中國刑事審判的一般原則,由檢察機關承擔舉證責任。檢察機關必須證明這起案件,施暴方也就是男方違背了婦女意志,在訂婚、夫妻、熟人等等親密關系中,想要證明這一點,而且滿足司法審判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鏈標準,難度很大,所以很多強奸罪就是因為檢察機關無法有效證明,所以才只能撤案或者不起訴。最典型的就是長期同居的男女朋友,還有炮友、一夜情、性賄賂等等,這些都很難證明違背婦女意志。
但如果按照羅翔主張的“性同意”,那么舉證責任就歸施暴的男方,嫌疑人需要自證清白。一個基本常識,在司法中,誰負責舉證,誰就天然居于不利地位,比如勞動仲裁中,就是由公司承擔舉證責任,只要公司無法證明員工違法違規,那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就成立了。
“性同意”的極端標志,就是羅翔推崇的“不等于不”標準,也就是只要女性說不,就應該認為對性行為的不同意,哪怕女性是羞羞答答、欲拒還迎實際不反對的“不”,那也不行。
按照羅翔的標準,需要強奸的嫌疑人自證清白,這是非常苛刻的要求,而在中國的司法審判中,按照“議罪從無”的基本原則,除了職務犯罪、腐敗等極少數案件,嫌疑人不需要自證清白,必須由檢察機關承擔這個責任,而且要受到法院、檢察院、辦案機關三者的質疑和約束。
全世界目前采取“不等于不”標準的僅僅只有極少數國家,最典型的就是美國,比如泰森強奸華盛頓案,注意華盛頓是女性的名字。泰森和華盛頓一起駕車游玩、深夜兜風,一路非常親密,女方同意跟泰森住一起等等,如果按照中國的審判標準,很難證明違背婦女意志。
但就是因為華盛頓口頭上表示拒絕性行為,而泰森仍然與她發生性行為,所以美國初審法院、上訴法院都認定泰森強奸成立。
以上是不是某些質疑審判不公的人的想象?
明明是法律大V談一個其他國家執行的審判理念,而中國根本沒有采納,結果就因為這個大V沒有澄清這一點,導致“性同意”在這幾年大火,嚴重誤導大眾。甚至某些官方機構,也沒有搞清楚中國法律到底是怎么規定的,大談“性同意”,說什么“過去的同意不是同意”“同意可以撤銷”,這純屬法盲普法。
中國什么時候以“性同意”作為涉性案件的法律標準了?就不能堂堂正正的說“違背婦女意志”嗎?本來很簡單的事,非得掰扯少數國家執行的所謂“性同意”。
對于強奸罪,中國的標準幾十年來就沒變過,就是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實現性進入的目的,根本不是“性同意”。
正因此,在婚姻存續關系中,強奸罪一般根本不成立,只有在婚姻關系不正常存續期間,才會涉及強奸罪。而婚姻關系不正常存續,一般就是離婚冷靜期、分居滿兩年等特殊情況。
只要按照中國法律規定,而不是聽某些大V、律師胡說八道的普法,強奸罪是否成立,很簡單、很清晰,不是什么所謂的女性只要說不,那就強奸罪成立。
類似的還有某些大V質疑中國“重口供、輕證據”,這更是胡說八道,的確在過去一段時期確實有這種問題,但進入新世紀以來不斷糾正。
目前中國司法工作中,基本原則就是《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明確的“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如果某些大V、律師連《刑事訴訟法》都沒看過,就閉嘴別胡說八道,倘若看過還要造謠,那就得問問是何居心了。
過去很多冤案之所以出現,就是因為“重口供”,所以后來整頓、糾偏就是朝著“輕口供”的方向走,而且對口供的適用有非常多、非常繁瑣的認定,具體不展開了。
但不是說輕口供就不會造成冤案,事實上,如果只重視其他證據、不重視口供,也會導致冤案。
所以司法審判中,一直要求必須綜合各種證據,要形成完善的證據鏈。這次“訂婚強奸案”很多人說的STR分型,就是其他證據的一種,但這項技術局限性很大,只能作為間接證據,而且在各國司法實踐中,強奸成立的,很多也沒有檢查出強奸施暴者的STR分型,原因很多,比如精子活性差、短軟、體質特殊、時間、環境等等原因。
所以全世界各國,都很重視受害者的單方面的指控,而辦案人員則需要綜合各種證據還原真相。就像中國要求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承擔舉證責任一樣。
就說到這了。
問題四、不要拿審判不公作為幌子。
少拿什么如此審判,以后就不結婚了、不生孩子了,讓國家后悔。這太兒戲了。
先不說結婚生子是兩個人的事,現實中,在強奸問題上,是女性保護不足而不是過頭,大量強奸因為種種原因沒有受到法律的嚴懲,比如上面提到的檢察機關無法證明“違背婦女意志”,還有女性處于家庭、社會等等壓力被迫認了。保護不足,女性自己還不愿意結婚生子呢,男性自己能解決?但中國不承認同性婚姻,代孕也是違法犯罪。
從中國以及全球實際案件中來看,強奸案件中,女性誣告、與事實不符的比例較低,并不高于其他刑事罪名,而能夠進入檢察院環節的就更少了,可以說只要進入法院環節的,誣告幾乎不存在,反而是大量強奸案因為沒有報警或者證據不足無法進入司法程序。
至于彩禮和強奸,這是兩碼事,一個是道德問題,一個是犯罪問題,小鎮主張廢除一切彩禮,僅憑自愿,但如果真的這樣,很多人恐怕更難婚配了。而在這起“訂婚強奸案”中,山西的彩禮在全國都是高的,20萬是一個平均值,需要繼續移風易俗。
小鎮看完官方公布的詳細案情說明后,更認可女方了,從頭到尾女方做的都非常對,幸虧女方被證明仍然是完璧之身,要不然之前來自男方以及很多人的污蔑和謠言,又該如何澄清?小鎮仍然建議女方要對造謠污蔑的男方及其親屬、媒體機構以及某些大V等等追究法律責任。
某些人真的很無恥,一方面要求女方必須確保婚前不發生性行為,另一方面卻又主張彩禮就是賣身。這又何嘗不是一種選擇性雙標呢?
沒必要制造什么人人都難逃強奸指控的威脅,但凡管住下半身、懂得尊重女性,被誣告強奸的概率,并不高于逛個超市被告盜竊。
對質疑這起案件判罰的,不要拿什么取關來威脅,如果在小鎮都說的這么清楚,也建議去查看官方一萬多字詳細案情介紹的情況下,仍然執迷不悟、質疑判罰不公,小鎮非常希望趕緊取關。
倘若光明正大的直接說出來:我不是質疑強奸罪是否成立,而是要求只要給錢了就不算強奸、只要沒干成只是蹭蹭就不算強奸,那多少還是一個有擔當的好漢,只不過思維認知還停留在古代而已,只是法律學習不足而已。
倘若敢于在現實社會對著自己的女性親屬、朋友乃至相親對象等等,堂堂正正的宣告上述態度。如此光明磊落,那小鎮還要豎大拇指,當然說歸說,但如果真這么干了,該判刑就判刑,后果自負。
對這起案件的質疑,以后不再回復,想取關不必告知,小鎮搞自媒體又不是賣身,本來就是雙向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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