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市場的健康運行,直接影響著大家的出行體驗與消費權益。在旅行過程中,不少人都有過擔憂:行程臨時變動、承諾服務打折扣怎么辦?為了給游客吃下“定心丸”,《旅游法》中有規定發揮著關鍵作用,全國旅游市場法制調研中心的調研員帶大家來了解一下。
根據《旅游法》第一百條的明確規定,旅行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游者滯留等嚴重后果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變更旅游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的;
(二)拒絕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的。
現實中,旅行社的這些違規操作并不鮮見。擅自變更行程可能導致游客錯過重要景點,拒絕履行合同更是對契約精神的踐踏,未經同意轉委托則容易引發服務標準參差不齊等問題。該法條的存在,為旅游市場劃出紅線,既督促旅行社誠信經營,也為游客維權提供堅實法律后盾,有力推動旅游行業朝著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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