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擔保人在執行程序中提供擔保,但未向法院承諾接受強制執行,執行人如何救濟?
擔保人未向人民法院承諾在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時自愿接受直接強制執行的,僅構成一般的民事擔保,債權人有權提起民事訴訟或按約定的仲裁程序進行權利救濟。
閱讀提示:
擔保人在執行程序中提供擔保,但未向法院承諾接受強制執行,如果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執行人能否起訴擔保人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擔保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的保證合同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在執行和解協議中約定了擔保條款,但擔保人并未向人民法院承諾在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時自愿接受直接強制執行的,不構成執行程序中的擔保,而是一般的民事擔保。擔保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擔保義務而損害債權人的合同權利,債權人有權提起民事訴訟或按約定的仲裁程序進行權利救濟,請求擔保人按照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案件簡介:
1、2014年7月20日,于海江與鑫馬公司、李某、李艷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確定鑫馬公司、李某、李艷生的還款責任。
2、2017年12月5日,于海江與鑫馬公司、李某、李艷生及潤普公司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約定被執行人分12個月給付于海江2400萬元,潤普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2018年7月15日,因被執行人未按《執行和解協議》履行還款義務,于海江向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請求執行潤普公司財產
4、2018年7月16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凍結潤普公司名下銀行存款、查封其相關設備。潤普公司提出執行異議,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執行裁定。于海江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其復議申請。于海江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其申訴。
5、之后,于海江向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執行和解協議》有效,并要求潤普公司承擔2400萬元連帶擔保給付責任及相應利息。
6、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確認《執行和解協議》合法有效,潤普公司給付于海江2400萬元并支付利息。潤普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7、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于海江起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于海江申請恢復執行后,無權再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提起訴訟。于海江不服二審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8、2022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撤銷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案件爭議焦點:
對于潤普公司在《執行和解協議》中提供的擔保,于海江是否享有訴權?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點:
1、潤普公司在《執行和解協議》中提供的擔保是一般的民事擔保,于海江享有對潤普公司的訴權。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執行和解協議中約定了擔保條款,但擔保人并未向人民法院承諾在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時自愿接受直接強制執行的,不構成執行程序中的擔保,而是一般的民事擔保。在民事活動中,民事主體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擔保義務而損害債權人的合同權利,債權人有權提起民事訴訟或按約定的仲裁程序進行權利救濟,請求擔保人按照約定承擔擔保責任。因此,于海江享有對潤普公司的訴權,二審法院以于海江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為由駁回其起訴,屬于法律適用錯誤。
2、潤普公司應當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的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于海江與潤普公司等簽訂的《執行和解協議》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協議中明確約定“如果被執行人不能付款,由保證人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現被執行人未履行付款義務,潤普公司應當按照約定承擔擔保責任。一審法院依據協議約定判令潤普公司承擔責任,有法律和合同依據,應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潤普公司在《執行和解協議》中提供的擔保是一般的民事擔保,于海江可以起訴要求潤普公司按照《執行和解協議》承擔擔保責任。
案例來源:
《于海江、內蒙古潤普鋼鐵有限公司等保證合同糾紛案》[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80號]。
實戰指南: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如何行使權利救濟有兩種選擇權,可在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或對執行和解協議的履行提起訴訟兩種路徑中擇一行使。如果申請執行人選擇了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其對被執行人提起的和解協議履行訴訟不予受理,以此避免對被執行人的同一權利義務產生雙重判決的問題。對于執行和解協議中的擔保人,因其并非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除非擔保人承諾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直接強制執行,恢復執行時直接對擔保人強制執行缺乏依據。
在本期案例中,《執行和解協議》雖然約定了由潤普公司為鑫馬公司等被執行人提供保證的條款,但該公司沒有向執行法院出具保證書,不符合“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這一執行擔保成立的前提條件,因此只是一般的民事擔保。法律及司法解釋并無限制申請執行人另行通過民事訴訟或按約定的仲裁程序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明確規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定債權人于海江享有起訴的權利。
2、在此,我們建議債權人在在執行和解過程中,如果有第三方提供擔保,務必在協議中明確擔保方式和責任承擔條款。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向法院作出在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時自愿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在被執行人未能及時履行生效判決文書義務時,債權人應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避免超出擔保期限。如果擔保人沒有向法院作出自愿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債權人可以通過訴訟或者約定的仲裁程序進行權利救濟。
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恢復執行后,對申請執行人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執行和解協議中約定擔保條款,且擔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諾在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時自愿接受直接強制執行的,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申請及擔保條款的約定,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北京李營營律師團隊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執行擔保應當具備以下要件:擔保人要向執行法院而不是向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該執行擔保不但要取得申請執行人的同意,還應得到執行法院的批準;如提供財產擔保,還應按照法律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案例一:《張燕珍張勁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復議案》[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湘01執復241號]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執行擔保應當具備以下要件:第一,擔保人要向執行法院而不是向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第二,該執行擔保不但要取得申請執行人的同意,還應得到執行法院的批準;第三,如提供財產擔保,還應按照法律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本案申請執行人張勁與被執行人倪杰波、案外人張燕珍在生效判決形成之后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執行法院并未參與,張燕珍未向向執行法院明確“當約定的保證責任事由出現時,張燕珍在約定的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相反,張燕珍主張《執行和解協議》并非其本人簽署。本案《執行和解協議》中的擔保條款不符合執行擔保的構成要件,不構成執行擔保,如申請執行人認為張燕珍需承擔擔保責任,可另行提起訴訟解決。
2、擔保人并沒有承諾在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時自愿接受強制執行的法律后果,不能追加執行和解中的擔保人為被執行人。
案例二:《陸金權李志良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案》[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8)桂執復102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從該協議約定內容看,協議雖在法院主持下達成,但擔保條款是由擔保人李志良、高德成向申請執行人陸金權承諾的,且當被執行人不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時,申請執行人將申請法院恢復強制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執行和解協議中約定擔保條款,且擔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諾在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時自愿接受直接強制執行的,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申請及擔保條款的約定,直接裁定執行擔保的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規定,擔保人并沒有承諾在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時自愿接受強制執行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不能追加執行和解中的擔保人為被執行人。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民事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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