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保證合同擔保范圍約定律師費但主合同未約定的,律師費是否屬于擔保范圍?
實現債權的費用屬于法定的擔保責任范圍,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未排除律師費,擔保范圍亦未超過主合同約定的范圍的,保證人應當承擔律師費。
閱讀提示:
如果保證合同的擔保范圍約定了律師費,但主合同未約定律師費的,律師費是否屬于保證擔保的范圍?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擔保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實現債權的費用屬于法定的擔保責任范圍,而律師費屬于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未排除律師費,擔保范圍亦未超過主合同約定的范圍的,保證人應當承擔律師費。
案件簡介:
1、2016年5月19日,京御公司、大唐置業公司與廊坊銀行簽訂《委托貸款合同》,約定京御公司委托廊坊銀行向大唐置業公司提供5億元借款,期限12個月,年利率15%,并約定了逾期還款違約金等事項。
2、2016年5月20日,大唐置業公司與廊坊銀行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以其位于南京市鼓樓區湖南路的土地使用權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之后,廊坊銀行按約定將5億元貸款發放至大唐置業公司賬戶。
3、2016年8月3日、8月5日,付凱新、好潤公司分別與廊坊銀行簽訂股權質押合同,以各自持有的大唐置業公司股權為借款提供質押擔保,并辦理了登記。
4、之后,大唐工貿公司、好潤公司、中城公司、良友公司、梁軍、胡玲秋分別與廊坊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約定為《委托貸款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提供連帶保證責任。
5、2017年5月,京御公司、廊坊銀行、大唐置業公司及各擔保人共同簽訂《補充協議》,將貸款期限變更為18個月,各擔保人同意繼續提供擔保。
6、2017年7月12日,京御公司、廊坊銀行與大唐置業公司簽訂《協議書》,追加在建工程作為借款擔保,并于2017年8月4日辦理了不動產登記證明。
7、截至2017年11月30日,大唐置業公司僅償還部分利息,剩余本金及利息未還,各擔保人亦未履行擔保責任。于是京御公司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大唐置業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支付律師費,同時請求對抵押、質押財產行使優先受償權,各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8、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大唐置業公司歸還京御公司5億本金及利息,并給付30萬律師費,京御公司對相關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及付凱新、好潤公司所持大唐置業公司股權拍賣變賣價款在應付款范圍內優先受償,大唐工貿公司、好潤公司、中城公司和良友公司及梁軍、胡玲秋和付凱新對大唐置業公司應付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良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自己不應當對律師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9、2020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爭議焦點:
良友公司是否應承擔京御公司的30萬元律師費?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點:
1、案涉保證合同合法有效,良友公司作為保證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現《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本案中,良友公司與廊坊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第三條明確約定,保證范圍為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主債權、違約金、賠償金、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支付的其他款項、債權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和律師費等)。該約定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良友公司作為保證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保證責任。
2、律師費屬于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未超過主合同約定的范圍,保證人應予以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良友公司主張大唐置業公司與廊坊銀行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中沒有約定律師費。如前所述,實現債權的費用屬于法定的擔保責任范圍,律師費屬于實現債權的費用,本案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亦未排除該項費用,故保證人應當予以承擔。并且,案涉委托貸款合同第十四條明確約定京御公司有權要求借款人賠償因欠款給其造成的損失,而律師費作為京御公司實現債權的費用,顯然屬于應賠償的損失,故保證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亦未超過主合同約定的范圍。因此案涉委托貸款合同是否約定了律師費不影響京御公司依據保證合同向良友公司主張權利。
3、訴訟費用應由包括良友公司在內的各被告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本案中京御公司作為債權人依據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要求債務人和擔保人承擔相應還款責任和擔保責任,其訴訟請求總標的額為五億余元,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清楚充分。一審法院基本支持了京御公司的訴訟請求,良友公司雖主張一審判決對京御公司主張的700余萬元律師費僅支持了30萬元,對差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應由京御公司承擔。該差額部分占總標的金額的1%左右,無論是從案件的整體結果來看,還是從訴訟請求被支持的程度來看,一審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訴訟費用由包括良友公司在內的眾被告承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維持。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良友公司應承擔京御公司的30萬元律師費和本案的訴訟費用,良友公司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案例來源:
《北京良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終561號]。
實戰指南:
1、《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規定:“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律師費是實現債權的費用,屬于法定的保證范圍。本期案例中,當事人并未在保證合同中排除律師費,因此律師費屬于本案保證的范圍。
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律師費承擔主體前提下,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因合同一方存在違約,合同另一方為此聘請律師提供專業法律服務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屬于違約方違約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本期案例中,案涉委托貸款合同中明確約定京御公司有權要求借款人賠償因欠款給其造成的損失,而律師費作為京御公司實現債權的費用,顯然屬于應賠償的損失,因此保證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未超過主合同約定的范圍,保證人應當承擔律師費用,無權以擔保范圍從屬性為抗辯。
2、在此,我們建議債權人在簽訂借款及擔保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利息、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如律師費、訴訟費等)的承擔方式和標準。在債務人違約時,及時主張權利。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發送催款函,明確告知其違約后果和應承擔的責任。同時,債權人應當及時向保證人發送履行保證責任的通知,保留好通知的送達憑證。債權人提起訴訟的,務必保存好委托代理合同、發票及支付憑證,這些材料是主張律師費用的重要證據。
法律規定:
1、《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本案適用的是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
2、《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北京李營營律師團隊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的律師費用限于已經實際支付的律師費用。
案例一:《某銀行訴某建設公司保證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929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保證合同》約定某建設公司應當應某銀行要求向某銀行賠償律師費損失,遼寧分行已根據《代理協議》向中倫律所支付部分律師費49000元,因《代理協議》涉及6起案件,故該部分律師費損失應分攤至6起案件中,某建設公司在本案中應當賠償某銀行律師費損失8167元。因某銀行尚有部分律師費未支付,該部分損失尚未實際發生,對該部分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綜合本案情況,酌情將遼寧分行向某律所支付的律師費49000元分攤至6起案件中,判決某建設公司在本案中應當賠償某銀行律師費損失8167元,并無不當。
2、借款合同并未明確律師費的承擔問題,保證合同對律師費的承擔做了約定,根據保證合同的從屬性,債權人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律師費用。
案例二:《安徽信旺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安徽懷遠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皖民終297號]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懷遠農商行與安徽中天恒律師事務所雖然就本起訴訟訂立了《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了該費用,但案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均未明確律師費的承擔問題。案涉《保證合同》雖對律師費的承擔作了約定,但《保證合同》屬于從合同,保證人承擔的責任范圍不應超過債務人所應承擔的主債務的范圍,故懷遠農商行要求債務人承擔其委托律師費用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民事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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