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第25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一起聊聊人工智能時代下的音樂創新與保護。
作者 | 布魯斯
在春意盎然的四月,我們迎來了第25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也如火如荼地展開。今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確定的主題"知識產權和音樂:感受知識產權的節拍"與我國宣傳周主題"知識產權與人工智能"形成了奇妙的呼應,揭示了當代知識產權領域最前沿的議題——傳統藝術形式與尖端技術的融合共生。音樂,這一人類最古老的情感表達方式,在數字技術尤其是人工智能的催化下,正經歷著前所未有的變革。
全球視野下的音樂知識產權價值生態
音樂產業作為文化產業的核心組成部分,早已成為全球經濟中不可忽視的力量。根據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的數據,全球音樂市場規模從1999年的222億美元增長至2023年的286億美元,年復合增長率(CAGR)為1%,直接或間接創造了數百萬就業崗位。音樂不僅是藝術創作的結晶,更是一個融合創作、表演、錄制、傳播、衍生開發等多環節的復雜產業鏈條,而知識產權制度正是維系這一產業鏈健康運轉的基礎性保障。
從法律架構看,音樂產業作為創意經濟的核心組成部分,其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歷經百年演進已形成較為復雜的框架結構,構成了一個多元立體的保護網絡。著作權法保護音樂作品的詞曲創作(音樂著作權)及錄音制作(錄音制作者權);表演者權保障歌手的現場表演和錄音錄像中的合法權益;商標法則維護音樂人或樂隊的品牌價值;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則為那些尚未被傳統知識產權類型涵蓋的音樂商業利益提供"兜底"保護。這種多維度、全鏈條的保護體系確保了音樂創作的價值得以在流通環節中不斷增值,最終回饋創作者,形成良性循環。
在經濟學視角下,音樂知識產權實質上解決了藝術創作的"公共物品屬性"難題。音樂作品一旦公開,很容易被無數人無償使用,導致創作者難以收回成本。知識產權通過賦予創作者一定期限的壟斷權,使"搭便車"行為受到限制,從而激勵更多人投入創造性勞動。正如WIPO在2025年世界知識產權日宣傳材料中指出的:"知識產權在支持充滿活力和多樣化的音樂景觀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它使得"音樂超越其自身領域的存在"成為可能,通過與電影、游戲、廣告等產業的跨界融合,創造出更大的經濟價值。
當代音樂產業已呈現出鮮明的全球化特征,一首熱門歌曲可能在短短幾天內傳遍世界各地,這也對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提出了更高要求。《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PPT)等國際公約構建了音樂版權保護的基本框架,而近年來《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美墨加協定》(USMCA)等區域貿易協定中的知識產權條款,則進一步提高了保護標準。中國作為全球音樂市場的重要參與者,已加入多項國際公約,國內立法也逐步與國際接軌,為音樂產業的國際合作奠定了基礎。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音樂產業的價值實現方式正在發生深刻變革。傳統唱片銷售模式衰落,流媒體平臺崛起,音樂流媒體已成為主要收入來源。然而,這種轉變也帶來了新的挑戰,如作品識別匹配困難、版權分配不透明等問題日益突出。國際作者和作曲者協會聯合會(CISAC)的數據顯示,全球范圍內仍有大量音樂使用費因權屬不清而無法分配,這對音樂人的創作積極性造成了打擊。因此,建立高效、透明的全球音樂版權管理體系,成為當前產業發展的重要課題。
音樂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直接關系到一國文化軟實力的提升。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音集協)副理事長周亞平指出,高質量的版權保護環境催生了《黑神話:悟空》《哪吒2》等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文化創新成果。這些成功案例證明,健全的知識產權制度不僅能保障創作者權益,更能促進文化輸出,增強國家文化影響力。隨著中國版權產業增加值已達9.38萬億元人民幣,占GDP 7.44%,創意產品出口位居世界首位,音樂作為版權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已超越產業本身,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
人工智能重構音樂產業生態:
挑戰與機遇并存
人工智能技術的迅猛發展正在深刻重塑音樂產業的各個環節,從創作到制作,從傳播到消費。這一變革既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效率提升和創意可能性,也對傳統知識產權法律框架提出了嚴峻挑戰。尤其是數字音樂平臺經濟下,音樂傳播速度呈指數級增長,但權利人的控制能力卻相對減弱。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陶在研究歐洲經驗時發現:"AI訓練對版權內容的大規模使用仍使現有法律面臨壓力。"這一判斷同樣適用于中國。數字音樂平臺使用AI技術進行音樂推薦、分類和個性化服務時,如何確保版權合規已成為行業痛點。這場技術革命迫使我們必須重新思考音樂知識產權的邊界、歸屬和保護方式。
AI音樂創作引發的版權歸屬困境
人工智能在音樂創作領域的應用已超越輔助工具范疇,逐漸具備一定程度的自主創造性。AI系統如Amper Music、AIVA、Jukedeck等能夠根據用戶輸入的風格、情緒等參數,自動生成完整的音樂作品,極大降低了音樂創作的技術門檻。這種"生成式AI"的崛起引發了一系列法律問題,正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馮剛所概括的:"作品認定、權利主體、合理使用和保護強度"成為AI音樂版權爭議的四大焦點。
在作品認定方面,當前法律界存在激烈爭論。一種觀點認為AI生成音樂缺乏人類作者的情感投入和藝術判斷,不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另一種觀點則主張只要輸出結果符合原創性標準,就應給予保護,以鼓勵技術投資。我國司法實踐中尚未出現直接判定AI生成音樂是否構成作品的案例,但參考其他AI生成內容案件的裁判思路,如(2019)京73民終2030號判決中對AI生成文章是否構成作品的認定,法院可能傾向于要求證明作品中包含"人類的創造性勞動"。這意味著純AI生成的音樂可能難以獲得著作權保護,而人機合作的作品則可能依據人類參與的程度獲得不同水平的保護。
權利主體認定同樣存在巨大分歧。AI開發者、訓練數據提供者、AI使用者都可能對最終生成的音樂主張權利。歐盟通過《人工智能法》和《數字單一市場版權指令》嘗試構建法律框架,但AI訓練對版權內容的大規模使用仍使現有法律面臨壓力。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尚未明確解決這一問題,導致產業界面臨法律不確定性。
AI音樂創作還引發了關于訓練數據合法來源的激烈爭議。為了訓練音樂生成AI,開發者需要使用大量受版權保護的音樂作品作為訓練集。這種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差異顯著。國際作者和作曲者協會聯合會(CISAC)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張晶警示:"AI的發展不應犧牲創作者權利",他援引研究數據指出,到2028年AI可能造成音樂創作者累計損失達27億歐元,AI生成音樂內容價值將達400億歐元,但創作者可能損失100億歐元。這種利益分配的巨大失衡若不通過法律干預加以糾正,將嚴重打擊音樂人的創作積極性。
深度偽造(Deepfake)技術對表演者權的沖擊
除創作環節外,AI技術還通過深度偽造手段顛覆音樂表演領域。"AI孫燕姿"等虛擬歌手翻唱作品的現象引發廣泛關注,專家指出這種行為可能侵犯原歌手的表演者權及聲音權等商品化權益。AI模擬歌手聲音表演的行為處于法律灰色地帶,現有表演者權制度設計時未預見到此類技術可能性。
深度偽造技術對音樂產業的影響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它使已故歌手"復活"表演成為可能,滿足粉絲情感需求;另一方面,未經授權的聲音克隆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損害原歌手的商業機會和藝術形象。中國政法大學張偉君教授在《AI孫燕姿"翻唱"作品,侵權了嗎?》一文中分析認為,這種行為可能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商業混淆行為。北京市文化娛樂法學會音樂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郭春飛則建議構建法定許可框架,通過區塊鏈智能合約實現數據投喂者收益共享,建立延伸集體管理制度平衡技術創新與創作者權益。
算法推薦重構音樂消費模式
AI對音樂產業的影響不僅體現在創作端,更深刻地改變了音樂分發和消費模式。流媒體平臺普遍采用的算法推薦系統,如Spotify的Discover Weekly、網易云的"每日推薦",通過分析用戶行為數據構建精準的音樂偏好模型,精準推送音樂,極大地提高了音樂發現效率。然而,中央財經大學杜穎教授在"算法推薦下的商標法律制度重構"研究中發現,當推薦算法傾向于"共性特征"時,商標及其所代表的文化獨特性品牌可能會變得越來越相似;在算法直接提供"最優購買方案"的情況下,消費者可能不再需要去理解商標背后的文化故事。這一發現同樣適用于音樂領域,算法可能導致音樂風格同質化,削弱文化多樣性。
音樂推薦算法還影響著版權利益的分配。當算法過度推薦某些熱門歌曲時,可能導致音樂市場得"馬太效應",使頭部音樂人獲得不成比例的收益,而大量優質但知名度不高得中腰部音樂創作者的作品難以獲得曝光機會。
人工智能與音樂產業的融合已不可逆轉,關鍵在于如何通過法律制度的創新與調整,在促進技術發展的同時保障創作者權益,最終實現產業生態的健康發展。新科技浪潮中,版權保護關乎如何維系創作的尊嚴與價值。中國作為全球知識產權體系的重要參與者,需要在這一領域積極探索,為全球音樂產業治理貢獻中國智慧。
音樂知識產權經典案例的法經濟學透視
近年來,中國法院在司法層面不斷加強音樂版權保護力度。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的《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24年)》數據顯示,2024年全國法院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案件52萬余件,審結54萬余件,其中著作權案件占據近半壁江山,而音樂版權案件又占據了著作權案件的相當比例。這些案件中,既有傳統的詞曲抄襲糾紛,也有涉及數字音樂平臺侵權的新類型案件,更有前沿的AI生成音樂版權爭議。
音樂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歷史幾乎是一部由里程碑式案例構成的演進史。這些案例不僅反映了法律與技術、商業模式的互動博弈,更揭示了知識產權制度如何通過司法實踐不斷調適以適應藝術創作和產業發展的需求。近年來,隨著數字技術和人工智能的深度應用,音樂版權糾紛呈現出更加復雜的樣態,國內外一系列代表性案例為我們提供了豐富的法經濟學分析樣本。
在國外,環球音樂訴AI平臺案成為全球AI音樂版權爭議的風向標。2023年,環球音樂集團(UMG)等多家唱片公司對某AI音樂生成平臺提起訴訟,指控其使用受版權保護的音樂作品訓練AI系統構成侵權。此案爭議焦點在于"文本與數據挖掘"(Text and Data Mining, TDM)行為在版權法中的定性。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首席法務官勞里·理查德在第四屆著作權集體管理論壇上指出,此案將確立AI訓練使用版權作品的"邊界規則",影響整個音樂產業的未來發展。有媒體將該案稱為“AI音樂平臺第一案”。唱片公司主張AI訓練應獲得明確授權,而科技公司則援引合理使用原則抗辯。案件仍在審理中,但已促使多家平臺主動下架涉嫌侵權的AI音樂工具,顯示出司法判例對產業行為的強大引導作用。
而在國內,2023年,網友使用AI模型訓練出的“AI孫燕姿”曾因高度模仿“冷門歌手”孫燕姿聲線演唱本尊沒有公開演唱過的歌曲,而一時間風靡網絡。大量AI生成的"孫燕姿翻唱作品"在各大平臺傳播,這些作品通過深度學習技術模擬了孫燕姿的獨特音色和演唱風格。這也引發了一場"AI孫燕姿"聲音侵權爭議,成為AI技術沖擊表演者權的典型例子。法律專家指出,雖然現行《著作權法》未明確將聲音本身作為保護客體,但《民法典》第1023條將自然人的聲音參照肖像權予以保護。北京市文化娛樂法學會音樂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郭春飛分析認為,此類行為可能構成對原歌手聲音權的侵犯,同時也可能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商業混淆的規定。該爭議凸顯了現有法律在應對AI聲音克隆技術方面的滯后性,推動了關于聲音權立法完善的討論。
除此之外,有關數字音樂平臺之間版權競爭、算法推薦平臺的版權責任、短視頻和網絡直播使用音樂侵權問題、集體管理制度在數字時代的適應性,以及更為傳統的音樂段落抄襲等的音樂版權糾紛,也仍在深刻影響著音樂產業的發展。
這些典型案例共同揭示了音樂產業面臨的三大結構性轉變:首先,侵權形態從直接復制轉向更隱蔽的風格模仿和技術性使用,法律保護難度加大;其次,權利主體從傳統的內容創作者擴展到AI開發者、平臺運營者等新型主體,利益格局更加復雜。這一轉變在"AI孫燕姿"爭議中體現得尤為明顯,其中涉及原歌手、AI開發者、平臺方和使用者等多方權益的博弈。這種多元主體參與創作的模式,使得傳統著作權法中的"作者中心主義"面臨重構。最后,侵權救濟從單純的事后賠償轉向事前預防與事中監管相結合,需要構建全鏈條保護體系。
國內外音樂知識產權立法新動態及未來展望
全球范圍內,音樂知識產權立法正經歷著適應數字技術與AI發展的深刻變革。為了應對新技術帶來的變化,近年來,各國相繼出臺或修訂相關法律法規,試圖在激勵創新與保護創作者權益之間尋找平衡點。
歐盟《人工智能法案》和《數字單一市場版權指令》構建了較為完善的法律框架。其中特別規定了文本與數據挖掘(TDM)的版權例外條款,要求AI開發者在使用受版權保護的內容進行訓練時,需遵循"透明度義務",并向權利人支付合理補償[1]。這一"歐盟模式"為其他國家提供了重要參考。
美國版權局于2023年3月發布《AI生成內容版權登記指南》,明確僅包含人類作者創作元素的作品才能獲得版權保護,純AI生成內容不符合登記條件。同時,美國國會正在審議《NO FAKES法案》,擬建立聲音和肖像的數字復制許可制度,這將直接影響音樂產業中AI聲音克隆技術的應用邊界[5]。
我國在音樂知識產權立法保護方面正在逐步完善。2023年7月國家網信辦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要求AI服務提供者尊重知識產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權,這對音樂AI工具的開發者提出了明確的合規要求。與此同時,諸如中國音像與數字出版協會等發布的《網絡音樂版權保護自律公約》《數字音樂版權市場公平競爭行業自律公約》等一些行業自律的實踐,也有利于建立平臺間版權信息共享機制和快速維權通道,在音樂產業從業機構間強化公平競爭的行業意識。
當然,音樂知識產權保護不僅是法律制度、產業機制層面問題,更需深厚社會公眾意識基礎支撐。提升公眾音樂版權意識,是營造良好音樂產業創新與保護環境的關鍵。當前,公眾版權意識提升已初顯成效,越來越多消費者愿意為正版音樂付費,在線上音樂平臺訂閱會員服務享受正版高品質音樂。但公眾版權意識培育仍任重道遠。在一些小型線下音樂演出、網絡非商業性音樂分享活動場景,侵權使用音樂作品現象仍時有發生。部分公眾對音樂改編、二次創作等行為版權邊界認識模糊,認為只要非商業用途使用他人音樂作品無需獲得授權,這給音樂版權保護帶來潛在風險。
站在第 25 個世界知識產權日的新起點,回顧音樂知識產權保護歷程與當下發展全貌,尤其是人工智能時代音樂產業的深刻變革,我們看到知識產權制度如同堅固盾牌,守護著音樂產業從靈感火花到商業繁榮的每一步。它激勵音樂創作者持續奉獻優秀作品,保障產業各方在復雜市場環境中規范有序發展。
展望未來,隨著技術持續演進、產業融合加深,音樂知識產權保護將面臨更多未知挑戰與機遇。我們堅信,通過不斷完善法律體系、創新產業機制、強化公眾意識,能夠匯聚各方力量,共筑音樂知識產權保護的美好未來。讓每一首動人的旋律都能在知識產權陽光照耀下,持續綻放藝術魅力與商業活力,奏響人類文化創新與經濟發展更加輝煌的樂章。
(知產力AI智能體參與了本文創作)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編輯、封面制作 |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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