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好友聚餐,把酒言歡,十分常見,但共同飲酒后死亡,其他同飲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近日,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調解一起醉酒后意外死亡,同飲者被訴賠償的案件,被告當場履行給付義務,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案情簡介
李某與周某、王某、高某、翟某系多年好友,某日幾人聚餐期間共同飲酒。聚會結束后,李某獨自駕駛摩托車發生單方事故身亡。事故發生后,李某家屬認為,共同飲酒的四人未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照顧義務,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調解過程
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迅速展開調查,第一時間聯系各當事人,在溝通過程中發現,除已列明的四名被告外,另有兩人參與聚餐。根據被告提供的地址信息,在社區工作人員協助下,法官通過實地送達與全部當事人取得聯系。
考慮到原告方痛失親人情緒激動、被告方人數較多的情況,法官采取“背靠背調解+律師協同”的工作模式:第一階段通過“背靠背”單獨溝通,引導當事人換位思考,逐步緩和矛盾、理清分歧,明確案件爭議焦點。
第二階段組織雙方代理律師共同參與調解,承辦法官將各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均約至法院,并根據各方過錯程度、飲酒行為與死亡損害后果的原因力等因素,結合《民法典》相關規定釋法明理:共同飲酒人之間負有提醒適量飲酒、勸阻酒駕、護送醉酒者等義務,根據現有證據無法確認案涉多名被告在李某飲酒期間盡到了提醒、勸告義務,在李某飲酒后盡到照顧、護送義務,故在本案中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過量飲酒可能造成的后果應當有預見能力,應對自身過量飲酒后果承擔主要責任。
各方代理律師亦充分考量當事人利益平衡,本著放下芥蒂,打開心結的目的,協助法官推進調解節奏。
經多輪協商,各方就責任劃分達成共識,被告當場履行賠償義務。
法官提醒
1.飲酒者應量力而行,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責,在自身酒量、身體狀況允許的范圍內適度飲酒。
2.同飲人應相互照顧,杜絕勸酒灌酒,發現過量應及時勸阻。
3.對醉酒者應妥善安置,采取聯系家屬、安全護送等措施,出現不適及時送醫。
來源:二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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