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并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注明金額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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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金額與實際借款金額不一致,如何認定?
崔俊喜律師解答:
借條通常是借款合同的一種形式,其中包含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額、還款期限等條款。實際借款金額是出借人實際交付給借款人的金額。在借款過程中,有時會出現(xiàn)借條上的借款金額與實際借款金額不一致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應以實際借款金額為準。當借款憑證記載金額和轉賬憑證載明的金額不一致,甚至相差甚遠,在此情況下則需要人民法院根據(jù)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對舉證責任進行合理分配,從而得出正確裁判結果。
崔俊喜律師補充:
原告僅依據(jù)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jù)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xù)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fā)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shù)鼗蛘弋斒氯酥g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fā)生。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jù)。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jù)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崔俊喜律師
天津坤鐸律師事務所律師,自執(zhí)業(yè)以來,代理多起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得到了委托人的充分認可,為委托人爭取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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