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
視頻搜索APP提供視頻播放的侵權判定
——北京愛某藝科技有限公司訴北京小某互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北京愛某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某藝公司)享有電視劇《我們的日子》的 獨占信息網絡傳播權,經“權利衛士”取證證明北京小某互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某互娛公司)在其經營的“百搜視頻”APP上提供了案涉38集電視劇完整劇集的播放,其中1-2 集鏈接到愛某藝公司經營的“愛奇藝”APP,3-38集內容由未經授權的“螞蟻影視”APP提供,愛某藝公司認為3-38集播放行為侵犯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且在播放第1、2集內容時,百搜視頻強制從愛奇藝官網跳轉回百搜視頻APP播放窗口并利用技術手段使用戶可以跳過愛奇藝的片前廣告直接播放正片內容,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經公證保全錄屏,2023年5月31日百搜視頻還向公眾提供了第1-38集電視劇精彩看點的短視頻播放,每集時長一分半至三分鐘左右,內容均為對案涉電視劇相應劇集內容的截取、切條,涵蓋了相應劇集的精華內容。愛某藝公司認為短視頻上傳于PGC網簽平臺,上傳用戶是與百搜視頻達成深度合作的PGC內容制作機構,應認定百搜視頻與該用戶共同實施了侵權內容的提供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愛某藝公司據此請求小某互娛公司賠償損失280萬元及合理費用20萬元。
小某互娛公司稱百搜視頻只提供了案涉長視頻及短視頻的搜索鏈接服務,其只是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存在選擇、編輯、整理、推薦等任何幫助行為,不構成侵權。并向法院披露了短視頻上傳人張某的相關信息。
(二)法院認為
關于長視頻,百搜視頻在用戶點擊播放時,已經出現了“愛奇藝APP打開”選項供用戶選擇,故已給予了普通用戶選擇權,雖然在不進行點擊操作后經過較短時間默認會在百搜視頻界面播放,但這是用戶選擇的結果,相應跳轉行為對消費者利益沒有損害,無損于市場競爭秩序,因此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強制進行目標跳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此外,播放第1、2集時,百搜視頻通過技術手段,使得普通用戶無需成為愛奇藝的VIP會員就能跳過片頭廣告直接看正片,損害了愛某藝公司的廣告收益和流量收益,不當吸引了客戶到百搜視頻觀看,構成不正當競爭。百搜視頻在涉案電視劇上映后一個月的熱播期,即將搜索鏈接放置在APP首頁的“同步跟播”板塊下,以影片海報及文字介紹的形式,向用戶進行了推薦。同時在手機應用市場軟件介紹部分也寫明百搜視頻APP可以播放《我們的日子》,以此來吸引用戶。小某互娛公司在應知螞蟻影視提供的第3-38集完整劇集涉嫌侵權的情況下,未及時斷開鏈接,仍向公眾推薦案涉作品的搜索鏈接服務,構成幫助侵權,侵害了案涉電視劇第3-38集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關于短視頻,其內容均為對案涉電視劇相應劇集內容的截取、切條,發布者并非單純的出于介紹、評論或說明的目的,而是為自己及平臺引入更多的流量,可能與著作權人行使專有權利獲取經濟利益的行為相競爭;也可能影響案涉作品的正常播放和使用,從而損害經合法授權播放的視頻網站的利益,因此不構成合理使用,侵害了案涉電視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短視頻由張某上傳,小某互娛公司并未與之達成深度合作或者簽署定制協議,故并非內容提供者,而屬于網絡服務提供者。其將熱播的38集劇情短視頻置于“精彩看點”專區進行了整理和推薦,可認定其應知張某侵權,仍為之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構成幫助侵權。
天寧法院一審判決:小某互娛公司賠償愛某藝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5萬元(僅確認長視頻幫助侵權)。
常州中院二審判決:小某互娛公司賠償愛某藝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30萬元(長短視頻均侵權且構成不正當競爭)。
(三)法官評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絡服務時,對熱播影視作品等以設置榜單、目錄、索引、描述性段落、內容簡介等方式進行推薦,且公眾可以在其網頁上直接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應知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第十二條規定,(一)將熱播影視作品等置于首頁或者其他主要頁面等能夠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明顯感知的位置的;(二)對熱播影視作品等的主題、內容主動進行選擇、編輯、整理、推薦,或者為其設立專門的排行榜的,可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知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本案中,不論對完整劇集的長視頻和剪輯后的短視頻,小某互娛公司均進行了編輯、整理、推薦,可推定其應知侵權。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此情況下其仍未斷開鏈接,構成幫助侵權,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小某互娛公司收到訴狀后立刻斷開了鏈接,侵權時間較短,故法院最終確定的判賠額并不高。
此外,當前網絡流量已經成為網絡競爭成敗關鍵,普通用戶在使用APP時經常會碰到強制進行目標跳轉,無法關閉廣告等情形。在判定是否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強制進行目標跳轉的截流行為時,應充分考慮是否尊重用戶自主選擇權、是否損害用戶利益、是否有損網絡競爭秩序等因素。如果未經用戶同意或選擇進行跳轉,已經妨礙部分用戶流量進入權利人APP,攫取了本屬于權利人的流量和商業利益,破壞了良性競爭關系,則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中顯然用戶有選擇權,愛奇藝APP的鏈接可以被有效點擊,選擇界面清晰,只是給予用戶選擇的時間較短,在此情況下我們認為不宜認定為不正當競爭。
案例10
企業名稱(字號)的保護范圍應與其知名度范圍一致
——江蘇洋某發動機有限公司不服常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北區)數據局行政裁決案
(一)基本案情
江蘇洋某發動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洋某公司)2008年3月在徐州賈汪區注冊成立,主要生產、銷售單缸柴油機,2011年其投資參股常州某公司,后該公司以江蘇洋某公司門頭經營。第三人洋某農業裝備機械(常州)有限公司、洋某農機(江蘇)有限公司的字號與江蘇洋某公司完全相同,江蘇洋某公司認為侵犯其在先權利,請求常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北區)數據局(以下簡稱新北區數據局)裁決第三人變更企業名稱中的“洋馬”字號。新北區數據局收到《名稱爭議申請》后,向新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新北區市監局)發送了協同處理函,新北區市監局認為第三人持有洋馬的圖形商標注冊證,有權在其產品銘牌上使用該商標;江蘇洋某公司注冊前,較為知名的洋馬農機(中國)有限公司,洋馬發動機(上海)有限公司等已經注冊,故第三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新北區數據局作出《企業名稱爭議行政裁決書》,駁回江蘇洋某公司的申請。江蘇洋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二)法院認為
首先,第三人的主營業務為農業裝備機械、農機,生產的柴油發動機配套農機、拖拉機使用,與江蘇洋某公司的經營范圍“發動機”不同,不屬于同行業名稱相同的情形;第三人參展照片顯示其產品上有明顯的企業名稱標識及圖形商標標識,不存在以企業名稱故意造成混淆的情形。其次,1994年江蘇洋馬農機有限公司注冊成立,2007年常州洋馬動力機械有限公司注冊成立,均在江蘇洋某公司注冊成立之前,江蘇洋某公司稱其對“洋馬”字號在常州享有在先權利,與事實不符。最后,“洋馬”為一地名,第三人解釋其法定代表人的老家位于江蘇鹽城射陽縣洋馬鎮,其對起名“洋馬”作出了較為合理的解釋。新北區數據局作出的行政裁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新北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江蘇洋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常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法官評語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企業認為其他企業名稱侵犯本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可以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請求為涉嫌侵權企業辦理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處理。企業登記機關調解不成的,應在三個月內作出行政裁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企業名稱因登記而取得,具有地域性,其保護范圍應當與知名度范圍一致。企業名稱在先登記的權利人有權排除他人在相同行政區劃范圍內登記同一名稱,但能否禁止他人在核準登記的區域范圍外以相同或近似的字號登記為企業名稱,取決于企業字號知名度的大小、范圍以及是否足以造成公眾混淆。本案中,“洋馬”字號早有他人在常州在先登記,江蘇洋某公司在徐州賈汪區登記成立,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江蘇洋某公司就該字號在江蘇省內享有較高知名度,且江蘇洋某公司與第三人分屬不同細分行業、附加區別標識后不容易造成公眾混淆,據此其無權禁止第三人使用“洋馬”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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