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南陽市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規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公告
《南陽市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規定(草案)》已經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第一次審議,為做好法規制定工作,加強立法全過程宣傳,進一步提高我市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河南省地方立法條例》的相關規定,現面向社會各界征求對《南陽市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規定(草案)》的意見建議。
請將意見建議以信函、傳真或者電子郵件方式,反饋至南陽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科,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5年5月9日。
通信地址:南陽市臥龍區人民北路388號市人大常委會
郵 編:473000
電話:0377-63311191
傳真:0377-63311302
特此公告。
南陽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5年4月28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師生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學校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學校為實施學歷教育的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
本規定所稱中小學校為小學、初中、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
本規定所稱學校供餐單位包括學校食堂、承包經營企業、校外供餐單位。
第三條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全程管控、社會共治、安全有序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學校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部門協調聯動機制,解決學校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教育行政、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食源性疾病預防和營養健康監測、食品安全隱患排查和應急處置等工作。
公安、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財政、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學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校長(園長)對所在學校食品安全負責。
學校應當設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并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管理責任,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鼓勵學校建立校園膳食監督家長委員會,保障家長參與食品采購、陪餐、質量評價、安全檢查、收支公開等重大事項。
學校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內部投訴機制,在顯著位置公布電話、設置信箱,及時處置相關投訴。
第七條學校供餐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在顯著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等信息,對供餐食品安全負責。
第八條學校供餐單位采購食品及原料應當遵循安全、平價、健康、營養的原則。
學校供餐單位應當實行大宗食品公開招標、集中統一采購制度,建立與采購價格、食材質量等掛鉤的食材競價機制,擇優確定供應商。
簽訂招標采購合同時應當明確供貨者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鼓勵將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不到位等情形納入合同的終止條款。
第九條學校供餐單位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做到通風換氣,分區分類、離墻離地存放,定期檢查庫存,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第十條學校供餐單位應當在衛生健康部門的指導下,根據學生的成長特點和營養需求科學制定供餐食譜,加工制作食品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控油限鹽、合理烹調。
鼓勵學校供餐單位配備營養師。
第十一條學校供餐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再次加工制作食品;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水源;
(三)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
(四)使用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六)使用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使用無標簽或者標簽不符合標準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二條學校供餐單位應當設置專用備餐間或者專用操作區,做好清潔消毒和保溫保鮮,保障餐食質量。
第十三條學校供餐單位使用的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第十四條中小學校、幼兒園供餐單位應當對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種食品成品進行留樣,每個品種留樣量應當滿足檢驗需要,留樣不低于一百二十五克,在專用冷藏設備中存放四十八小時以上。
高等學校供餐單位留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應當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集中用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鼓勵中小學校、幼兒園建立家長陪餐制度,健全相應工作機制,對陪餐家長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反饋。
第十六條教育行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學校供餐單位通過視頻直播、透明展示、家長開放日和陽光公示等方式,公開制作場所環境、食品加工過程、清洗消毒、食品貯存狀態等,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十七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學校供餐單位食品安全監管檔案,記錄監督檢查結果及執法查處等情況,實施學校供餐單位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
第十八條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對學校供餐單位生活飲用水水質進行監督。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有關檢測機構對農村學校生活飲用水水質進行化驗、檢測,并將檢測結果通報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培訓,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當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時,學校應當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積極協助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及時向所在地教育、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報告;
(三)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現場調查處理;
(五)配合相關部門對用餐師生進行調查,加強與學生家長聯系,通報情況,做好溝通引導工作;
(六)啟動臨時供餐預案;
(七)及時關注相關輿情,妥善回應社會關切;
(八)事故處置結束后,學校供餐單位應當在有關部門指導下對被污染的食品和接觸過被污染食品的容器、工具及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進行清洗、消毒等處理。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依法配備并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學校供餐單位未按照要求留樣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官莊工區和臥龍綜合保稅區等管委會以及職教園區建設發展中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依據本規定做好本轄區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
來源:南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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