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5年4月25日,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審理的李某某罰款5萬元。
2019年9月10日,李某某從張某某、成某某處受讓某公司股權后,將部分股權轉讓給譚某。2020年8月14日,李某某將自己持有的剩余全部股權轉讓給劉某某,但未告知股東譚某行使股權優先購買權的同等條件,導致譚某訴至法院,主張行使權利。
李某某對于轉讓給劉某某的案涉股權轉讓價款在歷次訴訟程序中表述前后反復,存在虛假陳述股權轉讓價款的事實,其前后反復變更陳述的行為,間接導致案件歷經一審、二審、再審六次審理程序,雖法院最終認定案涉股權轉讓之價款,并未依照其陳述進行,而是綜合全案證據予以確定,但其行為造成了三級法院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違反了誠信訴訟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損害司法權威,破壞司法公正,嚴重妨害訴訟程序。為維護有序訴訟秩序,促使當事人誠信訴訟,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決定對李某某作出前述處罰。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三條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
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
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現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畢節中院
以事實為依據 以法律為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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