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四歲男童跌落泳池致殘家長擔責七成
三亞中院: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和保護義務
酒店、游泳館、游樂場等經營場所往往客流量較大,因存在地面濕滑或者其他未及時消除的安全隱患而導致顧客受傷的事件時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
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涉公共場所安全保障責任糾紛案,判決落水兒童的父母承擔70%的責任,案涉游泳池管理者天某物業公司承擔30%的責任。
男童不慎跌落泳池受傷
一個夏日,4歲的阿明(化名)隨母親彭某和哥哥阿光(化名)到三亞某酒店的泳池里游泳。阿明年紀尚小,不用購買門票就能進入泳池。
當天19時許,阿明在泳池邊玩水時,不慎落入水中。隨后,阿光發現阿明落水,向彭某的朋友陳某求助。陳某聞訊后,立即對阿明進行施救,并呼喊他人來幫忙。
當天的監控視頻顯示,泳池救生員聽到呼救聲后,趕往阿明落水點。隨后,阿明被救出水面。在現場人員采取緊急搶救措施后,阿明于當日被送至三亞市人民醫院。
據了解,該泳池由天某物業公司負責管理。經查,天某物業公司取得了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游泳),具備經營游泳場所的資質。事故發生時,涉案泳池周圍立有《游泳池安全須知》《游泳池安全管理制度》《游泳人員須知》等警示牌,并有《游泳救生員值班信息欄》公示。其中有“年齡在14歲以下兒童需在大人的監護陪同下游泳”“1.2米以下的兒童,不會游泳的12歲以下的兒童和65周歲以上的老人,須由50周歲以下的成年人陪同入池及監管”等提示。
此次事故發生后,天某物業公司向阿明支付了醫療費3萬元。因雙方對后續賠償商議未果,阿明作為原告,對天某物業公司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監護人擔主責
根據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審查明的情況,事故發生時,一名游泳救生員在泳池一側進行游泳教學,另一名游泳救生員在泳池中間的廊橋處,二人所在位置對泳池均存在部分視野盲區,救生觀察臺處無人執勤。此外,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海南某司法鑒定公司對阿明的傷殘等級、后續治療費等進行了鑒定。經鑒定,被鑒定人阿明構成一級殘疾。
根據民法典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三亞市城郊法院查明,事故發生時,阿明年僅4歲,其父母應當盡到監護職責,保護阿明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據本案承辦法官介紹,從該案監控視頻可以看出,案發當天的19時37分6秒,阿明獨自在泳池邊玩水時不慎落入水中,在70秒的時間里,均有掙扎跡象。彭某于19時40分14秒左右第一次出現在監控畫面中,且在尋找過程中,兩次經過阿明落水點,均未發現阿明落水。
三亞市城郊法院認為,阿明的父母未盡到監護職責和保護義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而天某物業公司雖具備經營游泳場所的相應資質,但在事故發生時,配置的游泳救生員均不在救生觀察臺執勤,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應承擔次要責任。
為此,三亞市城郊法院判決阿明父母承擔70%的責任,天某物業公司承擔30%的責任。一審判決后,天某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父母明顯存在監護疏漏
二審中,天某物業公司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物業公司承擔30%責任有失公允。根據天某物業公司提交的完整視頻資料顯示,自從阿明與其母親進入泳池區域,該公司員工多次要求監護人注意看管幼兒,不得在池邊奔跑、戲水,但監護人未引起足夠的重視。
“阿明意外落水被救起后,公司的救生員第一時間做了心肺復蘇等一系列搶救,并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才挽救了阿明的生命。”天某物業公司辯稱,阿明落水導致傷殘,完全是監護人疏于看管的原因。
而阿明的父母卻認為,一審法院判決天某物業公司僅承擔30%的責任,明顯過輕。
雙方各執一詞,該案的侵權責任比例應如何劃分?這是本案最大的爭議點。三亞市中院經審理認為,事故發生時,阿明僅4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負有完全的監護義務,也是其人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阿明不慎落水前,是獨自在泳池邊玩水,此時其父母未在身邊陪同和保護,不能第一時間發現其落水并呼救,明顯存在監護疏漏。
為此,三亞市中院認為,既然阿明母親單獨監護一個小朋友,尚且不能做到100%視線跟隨和關注,要求天某物業公司在泳池有多人游泳的情況下,第一時間完全密切關注到阿明的行為和危險,明顯超出其作為公共場所管理人所負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度。
三亞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治日報 記者 邢東偉 翟小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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