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記者 羅娜
小汽車逐漸進入千家萬戶后,因為車輛發生的糾紛也屢見不鮮。近日,江西省贛州市瑞金法院審結了一起車輛租賃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楊某賠償原告某租車公司車輛維修費用、拖車費、鑒定費、護欄賠付費等合計64878元。
【案件回顧】
楊某為幫其朋友劉某租車,在某租車公司處事先留有已簽字捺印的空白《租賃合同》。2022年8月9日,楊某同意以其名義為劉某租車,并與租車公司商定租車事宜。某租車公司遂將選定的租賃車輛信息、租金計價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填入楊某事先簽好字的《租賃合同》中,將租賃車輛交給劉某。 2022年8月13日,劉某駕駛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護欄受損,劉某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經評估鑒定,案涉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為36615元。
某租車公司找到楊某要求賠償,楊某當場表示車子是幫劉某租的,駕駛車輛出交通事故的也是劉某,應當由劉某承擔賠償責任,但租車公司執意說租車合同上簽的是楊某的名字,應由楊某負責。雙方各執一詞,無奈之下,某租車公司只能將楊某、劉某一起訴至法院。
瑞金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明確知曉以其名義租車,本案中與某租車公司形成租賃合同關系的是楊某,而不是劉某。本案《租賃合同》的簽訂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對合同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某租車公司已按約將租賃車輛交付使用,楊某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妥善管理、使用的義務,而租賃車輛實際由誰使用并不影響租賃合同關系的形成,也不改變合同相對方,因此,楊某作為《租賃合同》的相對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決,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同時,法院依法釋明被告楊某在向原告賠償后,有權向侵權責任方另行主張權利。
【人民說法】
法官提醒,現實中,很多人都認為為朋友租車是件小事,是出于朋友情誼考慮的無法律風險的行為,但該種行為實則暗藏風險。法律上的簽名蓋章都是清楚明了規定了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都應受其約束,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更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看似朋友支付車款,而自己只不過是“出借名字”的舉手之勞,殊不知,一旦發生糾紛,“出借名字”的人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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