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將通過對案件的介紹和法院裁判觀點的分析,為“文生圖”用戶的著作權保護提供一些思路。
作者 | 毛志遠 上海邦景律師事務所
近日,張家港法院審理判決一起“文生圖”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1],認定原告利用AI軟件輸入文字生成的圖片(以下簡稱“文生圖”)不構成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該案被稱為“AI文生圖不構成作品不侵權第一案”。本文將通過對案件的介紹和法院裁判觀點的分析,為“文生圖”用戶的著作權保護提供一些思路。
一
案件背景事實
原告豐某是一名設計師,于2023年8月15日在其個人小紅書賬號發布“幻之翼透明藝術椅”圖片(以下簡稱:“涉案圖片123”),該圖片是由原告通過AI文生圖軟件Midjourney創作而成,且原告公開了提示詞[2]。
2024年1月19日,被告朱某參考原告公開的提示詞,通過AI軟件制圖后委托第三方設計生成涉案實物蝴蝶椅子,由被告東山公司在網絡平臺銷售。
原告發現后,起訴被告朱某和椅子生產銷售方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二
核心爭議焦點
1、原告主張的涉案圖片123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2、被訴行為(被告朱某模仿制作蝴蝶椅子圖片、被告東山公司銷售蝴蝶椅子實物)是否構成侵權。
三
法院認為
“對于主要由人工智能繪圖軟件自動生成的內容,不應當認定構成作品。但使用者如果將人工智能繪圖軟件作為工具,體現人的獨創性智力投入,即使是人工智能生成物,亦應當作為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涉案圖片能否構成作品而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重點在于判定是否屬于使用者獨創性智力成果,而非主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
對于用戶來說,如何使用AI繪圖軟件工具,才能體現出自己的獨創性智力投入呢?
法院認為首次輸入提示詞生成內容不能體現作者的獨創性,但是通過對生成圖片的增加提示詞、修改參數,進行二次調整、潤色,可視為作者付出了獨創性的智力勞動。最終生成的圖片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用戶首次輸入提示詞,即可生成體現提示詞主題和要素的圖形,這其中人工智能對文字到圖形的生成,仍然起到重要作用,尚不能體現對圖形的充分獨創性。”
“由于文生圖人工智能軟件使用者難以僅僅通過一輪簡單的提示詞和參數輸入就能決定最終的圖片表達,因此判定文生圖是否屬于獨創性智力成果,可通過對創作過程形成的原始記錄對使用者有無進行審美選擇和個性化判斷進行認定。使用者應當提供創作過程的原始記錄以證明其通過增加提示詞、修改參數對最初生成的圖片進行調整、選擇和潤色對圖片的布局、比例、視角、構圖要素、色彩或者線條之類的表達要素作出了個性化選擇和實質性貢獻。”
在本案中,原告由于未保存涉案圖片123創作過程記錄,且AI文生圖本身具有隨機性,即便原告用相同的提示詞也無法再現與涉案蝴蝶椅子完全相同的圖片。
因此,在原告不能舉證證明其對涉案圖片付出獨創性的智力創造貢獻情況下,法院認定,涉案圖片不能認定為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關于本案的第二個爭議焦點。
法院還進一步論證,被訴侵權蝴蝶椅子與涉案圖片123在蝴蝶翅膀的弧度、圖案、顏色搭配、蝴蝶身體形狀、椅子腿的形狀、組合后的整體形態等具體表達方面均存在較大視覺差異,整體風格區別明顯,并非簡單的平面到立體的復制,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四
判決簡析
1
本案法院對“文生圖”是否構成作品的觀點。
用戶利用AI軟件工具創作生成的圖片可以被著作權法保護,但是有前提條件——在創作過程中,需要體現使用者的獨創性智力投入。
如何體現“獨創性智力投入”?
張家港法院認為,作者可以在AI生成圖片的基礎上,通過增加提示詞、修改參數對最初生成的圖片進行“二次加工”,體現作者的創造性貢獻。
1
2、本案原告輸在哪里?
在著作權侵權類案件中,如果權利歸屬存在爭議,法院通常會要求原告提交創作底稿等原始創作憑證,以證明爭議作品由原告創作(這里給所有創作者一個提醒:保留底稿和創作記錄非常重要!)。
本案中,原告并未保存創作過程的原始記錄。這里的原始記錄不僅僅是提示詞,還包括對首次提示詞呈現的畫面進行二次修改或調整的記錄。
如果涉案圖片的確是由原告在AI生成圖片的基礎上進行多輪創作而成[3],那么按照本案法院對作品的認定標準,相關圖片應當能夠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因此,原告輸在舉證不能。當然,涉案圖片與被訴產品存在的差異性也是一個因素。
1
3、本案的裁判思路,對“文生圖”創作者有何啟示?
對提示詞作適當保密。雖然相同提示詞無法復現圖片,但是他人可以參考提示詞生成出近似的圖片。相當于他人能夠基于你的提示詞,利用AI軟件更容易地模仿出你的作品。因此,創作者可以通過保密提示詞,避免被他人“反向工程”破解圖片的“配方”。
增加創作過程中的修改次數以體現自身的智力投入。本案法院認為,創作者首次輸入提示詞,尚不能體現對圖形的充分獨創性。但可以在首次提示詞呈現的畫面基礎上,進行多輪的參數修改、細化,展現出個性化的表達,最終生成的圖片可以構成作品。
保存好創作過程的原始記錄。數字化時代,作者沒有了傳統創作的“手稿”。但是依然可以通過對創作過程進行錄制或者對創作設備進行錄屏的方式,甚至通過公證,保存原始創作記錄。
注釋
[1] 一審案號:(2024)蘇0582民初9015號;二審蘇州中院作出(2025)蘇05民終4840號裁定書生效。
[2] 原告在發布圖片時,公開了創作咒語(提示詞)為:Children's chair with jelly texture, shape of cute pink butterfly , glass texture, light background(譯文為:兒童座椅,具有果凍質感,呈可愛的粉色蝴蝶形狀,玻璃般透明,顏色為淺色)。
[3] 判決書記載,原告稱涉案圖片是經過AI制作過程、醒圖、墊圖、PS 修圖等程序制作而成。
知產力AI智能體點評
以下是對本文的簡要評論,結合當前AI生成內容著作權爭議的學術與司法實踐背景:
1
理論貢獻與裁判邏輯的契合性
(1)獨創性標準的二元化闡釋
文章對張家港法院裁判要旨的提煉,呼應了學術界關于“有無論”(獨創性是否存在)與“高低論”(獨創性程度)的討論。法院強調需通過“原始記錄”驗證人類智力投入的“高低”,與北京互聯網法院“AI文生圖第一案”中“參數調整體現個性化表達”的立場形成對比,展現了司法實踐中對獨創性判斷的差異化路徑。
(2)技術中立與工具屬性的平衡
文章指出法院將AI視為“工具”而非創作主體,符合國際主流共識(如《伯爾尼公約》的人類中心主義原則),但未深入探討AI“黑箱”特性對“直接產生”認定的影響。這一局限在蘇州中院判決中尤為明顯,即隨機性導致無法復現生成過程時,如何界定“直接性”仍存疑。
2
實踐指導價值的亮點
(1)舉證責任的明確化
文章強調創作者需保存“多輪修改記錄”以證明智力投入,與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原始記錄驗證審美選擇”的裁判思路一致,為AI創作者提供了可操作的風險規避建議。但需注意,美國版權局對“提示詞復雜性”的否定態度表明,不同法域對舉證標準可能存在分歧。
(2)權利邊界的前瞻性提示
文中關于“提示詞保密”的建議,揭示了AI生成內容保護的特殊性——技術便捷性可能稀釋傳統作品的稀缺性。這與杭州互聯網法院“奧特曼案”中關于AI平臺注意義務的論述(如模型訓練導致的侵權擴散風險)形成呼應。
3
未充分討論的爭議點
(1)權利歸屬的潛在沖突
文章未涉及AI設計者與使用者的權利分配問題。例如,上海某案將著作權歸屬于AI服務提供者,而本案默認使用者為潛在權利人,反映司法實踐尚未形成統一標準。
(2)國際比較的缺失
文章可補充對比英國《版權法》對“計算機生成作品”的開放態度(將作者定義為“必要安排者”),或美國版權局對“人類控制不足”的嚴格立場,以凸顯中國裁判路徑的特色。
4
總結評價
該文對首例“文生圖不侵權案”的解析具有實務參考價值,尤其在舉證規則和創作流程規范化方面。但其理論深度有限,未充分回應AI生成內容對著作權法基本概念(如“創作主體”“獨創性”內涵)的挑戰。未來研究可結合技術追趕型國家的立法需求(如合理使用制度的調整),進一步探討法律與技術協同演進的路徑。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Pixabay 編輯 |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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