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表走私案件的五個常見疑問
梁栩境律師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盈科廣州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
專注走私犯罪辯護
近期筆者辦理了多起涉及到走私手表的案件,綜合咨詢以及案件當事人的相關疑問,將如下幾個核心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解答。
問題一:走私手表案件買來自己佩戴是否犯罪
在辦理的多個貨主身份的走私手表案件中,當事人都會提問到自己買的手表,自己戴,并沒有二次銷售,這樣能不能免罪。很遺憾在走私手表案件中是否二次銷售并不影響罪名構成,但是如果是自己買、自己戴,可以從如下情況提出意見,爭取將其不作為犯罪處理。
首先,主觀上拉開與走私距離。可以跳出自己戴這個思維,回到案件本身,買手表的時候是否意識到上家實際上來源于走私,整個交易流程中有沒有需要等待或者表、表盒分離寄送的情況。如果沒有一些典型的認定知道走私的情形,那么對于當事人而言實際上主觀方面不明知,可能直接不構成犯罪,這時候也沒必要談自己戴沒有二次銷售的情況。
其次,客觀上排除走私行為。例如在整個交易過程中,有沒有提及到境外購買手表的情況,是否存在針對走私入境渠道的討論等。真實的消費者作為貨主,大概率不會參與到走私的實行行為,如果在與上游討論過程中也沒有就相關行為進行確認或選擇的話,實際上就沒有任何走私的行為,構成走私犯罪的證據不足。
最后,結合交易模式及習慣判斷交易過程中能夠反映整個情況是否合理,有無走私嫌疑。例如所支出的費用高于國內公價,所購買的款式等與國內含稅的手表情況一致,那么整個過程中就沒任何走私的嫌疑。所以作為消費者,自己佩戴手表沒有進行二次銷售的情況下,要結合主客觀情況和交易模式、習慣,提出作為真實消費者的無罪辯護理由。
問題二:走私手表案件真實消費者的責任問題
根據目前辦理類似案件的經驗,手表走私案件主要追究的責任主體有三類型,一是銷售方即買手,二是渠道方即水客,三是貨主即真實的消費者。對于消費者而言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應盡可能追求相關從輕、減輕情節,從而降低罪責,獲得相對較輕的最終處理結果。現就可追求的情節進行介紹。
首先,可基于手表情況進行補稅,但應注意三點:一是若實際購買所支付的對價足以繳納相關稅款,此時應重點作無罪辯護意見,暫緩退稅;二是若只購買小部分,并未二次銷售,則可適當補稅,畢竟走私偷逃稅款應是所有參與人共同承擔;對于已經二次銷售的,可根據獲利情況進行補稅,從而降低經濟成本。
其次,特別的立功情節,若消費者對于同時涉嫌到相關行為的人員情況知悉,且考慮到辦案部門遲早亦會找他們進行調查,此時可與該人員進行溝通,勸其主動自首。這樣對于自身因規勸同案犯便具有立功情節,對于他人而言則是積極解決案件,具有自首情節,雙方實際上是屬于共贏的情況。具有立功的情況下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最后,從犯情節的認定,大部分走私手表案件的真實消費者都會被認定為從犯,但需要注意三個除外條件:一是消費者不是提起涉案走私行為的人員,即沒有組織、策劃;二是消費者不是提供通關渠道的人員,即不存在參與走私核心行為的情況;三是并未獲利或獲利不大,即不能因存在二次銷售,而影響角色的定性。
問題三:走私手表案件如何減少認定的數量
走私普通貨物案件作為涉稅刑的罪名,偷逃稅款多少對最終的處罰具有較為直接的影響。對于稅款在50萬元上下的,可以爭取不起訴,對于稅款在100萬元以上,則重點考慮緩刑的處罰,如果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幅度可以更高。現在就談談走私手表案件如何扣減手表數量,從而降低稅款。
首先,從事實認定上進行扣減基于手表案件的交易過程及方式,結合案件事實,提出不明知為走私手表,或是來源不明的意見。實踐中可考慮手表的流轉過程,當事人對手表來源的認識等方面進行處理,對于大部分購買手表用于個人收藏的情況,當事人實際上并不能充分意識到手表來源于境外,自然亦難以認定存在走私的客觀事實。
其次,從證據采信上進行扣減要證明手表來自于境外,至少要有境外的購買證明以及境外到境內的流轉記錄,上述證據在案中的體現具體為買手的數據以及水客、物流的快遞信息。可以基于每一塊涉案手表的情況進行分析、整理,考慮是否均具有上述證據材料,從而針對證據不足的情況進行扣減。
最后,從價格確認上進行扣減當事人所支出的購買價格能夠體現是否存在走私的情況。如果實際支付費用高于手表在國內的銷售價,則意味著該費用已經包含應付的稅費及各項雜費,盡管走私案件并不以牟利作為構成要件,但從正常人思維出發,若無利益并不會從事走私犯罪活動。因此可從價格角度考慮進行扣減。
問題四:走私手表案件偷逃稅款如何降低
涉稅類型犯罪需降低偷逃稅款,從而獲得相對較輕的處罰。在近期所辦理的走私手表案件中,部分案件的涉案稅款不高,約為50至100萬元,對于此類型案件可以通過降低稅款的方式達到降低量刑檔次的情況,從而獲得有利于當事人的處罰。現就三類型降低稅款的常見辯護策略進行說明。
首先,減少數量可以針對偷逃稅款計核證明書中的相關項目,逐個進行分析,結合手表以及其他客觀證據,考慮該項目下的手表是否證據確實、充分,可進行計稅。如郵寄走私手表有無相應的流轉信息、水客走私手表有無上游的供述等。較少數量可直接降稅,是較為常見以及有效的降低偷逃稅款方式。
其次,降低成交價格在新的計稅辦法出臺后,目前手表案件可采用倒扣價格進行計稅。即假設手表的公價為10萬元,倒扣價格下可能僅為7萬元,此時進行計稅將大幅度降低稅款。因此可結合案件的相關情況,考慮價格認定是否合理,及時提出適用其他認定方式的辯護意見,從而從計稅的起始便降低偷逃稅款。
最后,考慮稅目稅率是否合理不同類型、原產地的手表其稅則號列有所不同,即便同號列下也可能應適用不同的稅率。增值稅、消費稅的稅率上一般并無差別,核心在于關稅稅率的適用,可考慮涉案手表的稅則號列適用情況,以及基于有利于的原產地國,爭取適用低于11%的關稅,從而降低整體偷逃稅款。
問題五:走私手表案件不起訴的關鍵前提
在辦理貨主身份的走私手表案件過程中,不少當事人都提到希望能夠獲得不起訴的處理結果。不起訴有三類型,實踐中大部分的不起訴都是罪輕不起訴,沒有案底,但是可能需要進行退一罰一經濟成本較高。無論如何筆者認為,若一起案件具有不起訴的可能,應追求。現就不起訴的基礎條件進行簡介。
首先,偷逃稅款足夠低。根據廣東省內辦理案件的相關經驗,走私手表案件,如果偷逃稅款在50萬元以下,實際上具有不起訴的可能,因此辦理類似案件時首要考慮的都是進行降稅。實踐中不同城市的標準可能有所差異,部分即便40萬元左右亦難以不起訴,因此通過辯護盡可能降低稅款是罪輕不起訴的基礎。
其次,足夠的情節。稅款方面符合不起訴的范圍后,便能夠考慮情節情況,一般情況下情節越多約好,實際上根據經驗若能夠有1至2項情節便足以推動不起訴。實踐中貨主一般會有從犯,隨后便可考慮有無自首、立功等情況,進一步通過情節降低量刑區間。此外如支付的費用大于手表公價、未進行二次銷售等,也可以作為酌定情節進行利用。
最后,退稅。若進行不起訴,辦案部門至少會要求進行補稅,部分則是會要求退一補一,即退回一份稅款同時需繳納一份罰金。當事人還需要對后續的經濟成本有足夠預估,畢竟不起訴后將退回偵查機關提起行政處罰,因此不起訴的綜合成本較高,實踐中不少當事人由于不想承擔該成本,而徑直選擇獲得緩刑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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