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班學舞蹈,合同里寫著“超過半年不退費”,這樣的規(guī)定合法嗎?新京報記者了解到,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該起案件,消費者王某因舞蹈機構拒絕退還剩余課程費起訴,法院認定“超期不退”屬霸王條款,判決機構退費1200元。
上課遇“連環(huán)坑”想退錢反被踢群,法院判決機構退費1200元
記者了解到,2023年9月,王某在某培訓機構報名舞蹈課程,支付1700余元購買了20節(jié)正價課程和價值128元的8節(jié)活動課程。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開課15日內(nèi)退學的,可退還全部剩余費用;超過60日,不足半年期的,退還80%;超過半年期的,不予退費。
王某在報名時被告知,課程安排在每周二和周五,學員需在微信群中報名參加課程,若報名人數(shù)不足三人,則當日課程取消。王某僅上了8節(jié)課。2024年4月,培訓機構的老師在微信群中發(fā)布消息稱,“不請假的,系統(tǒng)會正常劃課時”。王某與機構就此發(fā)生爭議,協(xié)商未果,王某被移出群聊。后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全額退款。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王某簽訂的合同中“超過半年期的,不予退費”的規(guī)定,屬于某舞蹈培訓機構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該條款排除了王某作為消費者要求退還費用的主要權利,應屬無效。
從協(xié)議實際履行的情況來看,開課需三人以上報名,否則當日課程取消,即并非王某個人意愿可決定開課與否,如果長期不足三人報名課程,課程期限勢必會順延,可能超過協(xié)議約定時間。該條款將不能開課導致課程期限延長的不利后果,轉(zhuǎn)嫁給消費者,屬于加重消費者的責任,且未與王某協(xié)商一致,應屬無效條款。
最終,法院綜合考慮正價課程、活動課程的價格以及王某上課情況,判決該機構退還王某1200余元課程費用。
法官提示:預付費消費需警惕“霸王條款”
法官表示,實踐中,經(jīng)營者經(jīng)常會選擇采用預先擬定的格式合同進行簽約,此類合同對于商家的日常經(jīng)營發(fā)揮了經(jīng)濟便捷的作用,但是消費者往往無法進行個性化的修改,因此,消費者相較于經(jīng)營者一般處于較為被動的地位。
法院審理此類糾紛時,通常會考慮該類合同的履行往往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如果消費者和經(jīng)營者之間已經(jīng)產(chǎn)生矛盾,繼續(xù)履行反而可能加劇雙方?jīng)_突,甚至造成更大的損害,此時不宜強制履行,因此法院對消費者解除合同的主張一般會予以支持。
案件審理中,消費者往往通過主張格式條款無效退還費用,因此對格式條款的識別和審查十分關鍵,也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關鍵環(huán)節(jié)。
法官表示,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以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注意與其具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如果未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消費者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nèi)容。如果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則格式條款無效。司法實踐中,對免除或者限制責任格式條款的效力判斷,應遵循公平原則,慎重認定格式條款無效,最大限度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并保證締約目的的實現(xiàn)。
就本案來看,法院審理認為,合同對退費時限等與學員具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加以約束,但未對培訓機構課程安排等內(nèi)容進行約定和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增加“不請假就劃課時”的規(guī)定,培訓機構并未遵循公平原則來確定其與王某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其次,王某個人意愿無法決定開課與否,而是受限于該機構規(guī)定的“是否滿三人報名”的開課限制,因此王某的課程期限極有可能超過半年。案涉條款不區(qū)分情形和原因,一律約定“超期不退”,屬于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故法院認定該條款屬于排除學員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應屬無效,進而判決該培訓機構就王某未學習課程部分進行退費。
新京報記者 吳夢真 編輯 劉倩 校對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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