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針對認罪認罰案件中被告人上訴是否影響量刑從寬認定的實務爭議,系統解析上訴權的法律屬性與司法審查規則。通過解構認罪認罰制度的價值導向與二審終審制的程序功能,提出“權利保障—審查分離”的雙軌認定模型,明確上訴行為與悔罪表現的辯證關系,為統一裁判尺度提供理論支持。
一、認罪認罰制度與上訴權的規范關系
(一)上訴權的憲法性地位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確立的二審終審制,賦予被告人不受限制的上訴權。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框架下,2018年《刑事訴訟法》第15條明確被告人有權獲得從寬處理,但未對上訴權增設限制條款。例如,在張某盜竊案中,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后以量刑過重為由上訴,法院仍依法啟動二審程序,此系對上訴權獨立價值的確認。
(二)制度設計的價值平衡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兼具效率與公正雙重目標:
效率維度:通過簡化庭審程序降低司法成本;
公正維度:以自愿性審查保障實體正義。
上訴權作為糾錯機制,可消解“虛假認罪”風險。如李某詐騙案中,一審未審查其受脅迫簽署具結書的情節,二審經審理撤銷原判,彰顯上訴權的制度功能。
二、上訴行為對認罪認罰認定的影響辨析
(一)上訴權行使的正當性邊界
技術性上訴的識別:若被告人基于新證據(如王某提交不在場證明)或程序瑕疵(如未獲有效法律幫助)提出上訴,應認定其行使正當權利;
策略性上訴的規制:對于無實質理由僅拖延訴訟的上訴,可通過快速審理機制消解負面影響,但不得剝奪上訴權。
(二)認罪認罰情節的獨立性認定
最高法《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45條明確,不得因上訴否定原審認罪認罰情節。在周某危險駕駛案中,二審法院維持量刑從寬決定,但調整罰金數額,體現“情節認定與刑罰裁量分離”原則。
三、二審程序的審查規則與裁判邏輯
(一)全面審查原則的具體化
自愿性復核:重點審查簽署具結書時是否獲得律師幫助、是否知悉法律后果;
量刑適當性審查:比對類案裁判尺度,檢驗量刑建議的合比例性。
某省高院2022年審理的趙某受賄案中,二審通過調取看守所監控錄像,確認認罪認罰自愿性,但發現量刑未考慮退贓情節,遂依法改判。
(二)檢察機關抗訴的應對路徑
抗訴理由的實質審查:區分“報復性抗訴”與“糾正錯誤抗訴”。如錢某販毒案中,檢察機關因被告人上訴而抗訴要求加重刑罰,法院經審查認定原判適當,依法駁回抗訴。
量刑平衡機制:建立“上訴不加刑”與“抗訴可加刑”的銜接規則,避免雙重風險疊加。
四、裁判規則的系統優化建議
(一)構建階梯式審查標準
形式審查層:確認上訴狀形式要件完備性;
實質審查層:評估上訴理由的合理性與證明力;
程序裁量層:決定開庭審理必要性。
(二)完善量刑說理機制
要求二審裁判文書詳細闡釋三點:
認罪認罰情節的存續依據;
上訴理由的采納或駁回理由;
量刑調整的事實與法律基礎。
(三)推進智慧審判輔助系統
通過司法大數據構建“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偏離度預警模型”,自動識別異常上訴情形。如某中院試點系統對量刑偏差超過15%的案件自動提示,提升審查效率。
結語
認罪認罰案件中上訴權的行使,本質是程序正義與訴訟效率的動態平衡。通過厘清上訴行為與認罪認罰認定的邏輯關系,構建層次化審查規則,既能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又可防止制度空轉。未來需通過司法解釋細化審查標準,發布指導性案例統一裁判尺度,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法治軌道上良性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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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法濤律師,河南鄭州知名律師,刑事律師團負責人,首席刑事辯護律師,從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刑事案件辦理,14年刑事案件辦理經驗,專業辦理全國范圍內各類重大、疑難和復雜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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