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2019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穆某山酒后趁夜色潛入被害人韓某家中,意圖實施強奸。其通過撥開門栓進入院內(nèi),砸碎屋門玻璃試圖入室。韓某察覺后用耙子抵抗,穆某山在拉扯過程中致韓某頭面部受傷。韓某呼救后,穆某山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韓某傷勢為輕微傷。案件經(jīng)山東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穆某山構成強奸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穆某山上訴后,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被告人主觀強奸故意的認定。公訴機關曾以“僅有被告人供述,缺乏其他證據(jù)”為由主張定性為非法侵入住宅罪。但法院認為,穆某山在偵查階段多次穩(wěn)定供述強奸意圖,且與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監(jiān)控視頻、現(xiàn)場勘查筆錄等證據(jù)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jù)鏈。此外,穆某山深夜侵入與韓某素無矛盾的獨居女性住宅,行為明顯異常,且未提出其他合理動機,其翻供缺乏依據(jù)。法院最終認定,非法侵入住宅系為實施強奸的“手段行為”,應以目的行為定性,構成強奸罪。(入庫編號:2023-02-1-182-013;穆某山強奸案—被告人以強奸為目的非法侵入被害人住宅,因被害人反抗強奸未遂的,以強奸罪定罪處罰)
二、刑事法理分析一:如何破解“孤證困境”?
本案的核心突破在于對“孤證不能定案”規(guī)則的正確理解。本案中,公訴機關認為穆某山的行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主要理由是,僅有穆某山供述其意圖強奸,無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系孤證。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僅有被告人供述不能定罪,但若供述與其他證據(jù)形成印證,則不屬于“孤證”。穆某山的供述不僅包含侵入住宅、砸玻璃、拉拽耙子等客觀行為細節(jié),還與被害人傷情、現(xiàn)場物證高度吻合,足以證明其主觀強奸故意。這體現(xiàn)了“證據(jù)相互印證規(guī)則”的實踐價值——即便缺乏直接目擊證人,通過供述與間接證據(jù)的“多向印證”,仍可還原事實。
內(nèi)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內(nèi)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認為,犯罪故意的認定需結(jié)合客觀行為與時空環(huán)境綜合判斷。例如,深夜侵入獨居女性住宅本身具有高度反常性,若行為人無法合理解釋動機,結(jié)合其供述,可推定其主觀惡性。羅晶在分析“零口供”醉酒型強奸案時強調(diào),間接證據(jù)的運用需符合“常識、常情、常理”。本案中,穆某山選擇凌晨作案、破壞門窗強行入室、對無矛盾關系的被害人施暴等行為,均違背生活常理,間接強化了強奸故意的可信度。正如裁判要旨指出,司法機關不能機械采信口供,也不應被翻供牽制,而應立足證據(jù)整體進行邏輯推斷。
三、刑事法理分析:手段行為為何不再單獨評價?
本案另一關鍵問題是“非法侵入住宅”與“強奸未遂”的關系。根據(jù)刑法理論,當某一行為僅是實施重罪的手段時,通常不再單獨定罪,以避免重復評價。例如,為搶劫而非法拘禁被害人,最終僅定搶劫罪。陳興良在分析準強奸罪時指出,若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具有“服務于同一犯罪意圖的連貫性”,則應以目的行為定性。本案中,穆某山侵入住宅的直接目的是實施強奸,侵入行為本身不具備獨立于強奸的犯罪意圖,因此被吸收為強奸罪的手段。
這一裁判思路也與司法實踐中的“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契合。若將侵入住宅與強奸割裂評價,不僅導致罪名認定的邏輯矛盾,如無法解釋侵入動機,還可能輕縱犯罪。例如,假設穆某山僅被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最高刑期為三年,而強奸罪(未遂)的基準刑明顯更重,更符合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張萬軍教授指出,穆某山案展示了司法實踐中如何通過證據(jù)印證破解“孤證”難題,以及如何準確認定犯罪行為的實質(zhì)性質(zhì)。其裁判邏輯既堅守了“證據(jù)裁判原則”,又體現(xiàn)了刑法理論中“主客觀相統(tǒng)一”“禁止重復評價”等核心理念,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具有示范價值。
(本文作者:張萬軍,法學博士,內(nèi)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內(nèi)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
特別聲明:以上內(nèi)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nèi))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